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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日 举 行 的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投 票 表 决 结 果
第 一 拖 拉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董 事(「 董 事」)会(「 董 事 会」)保 证 本 公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除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外,否 则 本 公 告 所 用 词 汇 与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的 通 函(「 该 通 函」)所 界 定 者 具 相 同 涵 义。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结 果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日 假 座 中 国 河 南 省 洛 阳 市 建 设 路 154号 举 行
临 时 股 东 大 会。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主 席 要 求 对 载 於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的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经 修 订 的 通 告(「 通 告」)中 的 建 议 决 议 案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截 至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日 期 止,(i)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本 为 人 民 币 995,900,000元,
包 括 593,910,000股 A股 及401,990,000股 H股,其 中 6,042,000股 H股 己 被 本 公 司
购 回 但 尚 未 注 销;及 (ii)有 权 出 席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可 於 会 上 投 票 赞 成 或 反
对 决 议 案 之 股 东 所 持 有 之 本 公 司 股 份(「 股 份」)总 数 为 989,858,000股。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国 一 拖(其 持 有 本 公 司 410,690,578股 或 41.24%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股 份)及 其 联 系 人 於 第 二 份 总 承 包 合 同 中 拥 有 利 益,因 此,中 国 一 拖 及 其
联 系 人 於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已 就 所 有 决 议 案 放 弃 投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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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上 述 所 披 露 者 外,概 无 本 公 司 股 份 (i)赋 予 持 有 人 权 利 出 席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但 须 就 任 何 决 议 案 放 弃 投 票;或 (ii)持 有 人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於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放 弃 就 决 议 案 投 票。概 无 股 东 於 该 通 函 中 表 示 拟 於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就 任 何 决 议 案 投 票 反 对 或 放 弃 投 票。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特 殊 普 通 合 夥)为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点 票 监 察 员。本 公 司 股 东 代 表、本 公 司 中 国 律 师 通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本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获 委 任 为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投 票 表 决 的 计 票 人 和 监 票 人。
通 告 中 的 建 议 决 议 案 已 於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获 股 东 以 投 票 表 决 方 式 正 式
通 过,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普 通 决 议 案
票 数(%)
赞 成 反 对 弃 权
1. 批 准 及 确 认 第 二 份 总 承 包 合 同(其 注 有「 1」的 副
本 已 於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提 呈,并 由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主 席 签 署 以 兹 识 别)、其 条 款 及 条 件 及 项 下 拟
进 行 的 交 易。
59,764,533股
(98.027%)***
687,743股
(1.128%)***
515,341股
(0.845%)***
2. 批 准、追 认 及 确 认 授 权 任 何 一 位 董 事 代 表 本 公
司(其 中 包 括)签 署、执 行、完 成、交 付 或 授 权 其
他 人 士 签 署、执 行、完 成、交 付 所 有 有 关 文 件 及
契 据,并 授 权 董 事 作 出 彼 等 酌 情 认 为 实 行 及 实
施 第 二 份 总 承 包 合 同 所 必 须、恰 当 或 合 适 的 所
有 该 等 行 为、事 件 及 事 宜 或 授 权 其 他 人 士 作 出
该 等 行 为、事 件 及 事 宜,以 及 按 彼 等 酌 情 认 为 适
合 并 符 合 本 公 司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豁 免 遵 守 第 二 份
总 承 包 合 同 任 何 条 款 或 就 第 二 份 总 承 包 合 同 任
何 条 款 作 出 及 同 意 该 等 非 重 大 的 修 改,及 上 述
一 切 董 事 行 为。
59,764,533股
(98.027%)***
687,743股
(1.128%)***
515,341股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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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份 之 投 票 百 分 比 是 根 据 於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亲 身 或 由 代 理 人 投 票 之 股 东 所 持 之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计 算。
承 董 事 会 命
第 一 拖 拉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丽 娜
公 司 秘 书
中 国 洛 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会 成 员 包 括 执 行 董 事 赵 剡 水 先 生(董 事 长)、王 二 龙
先 生(副 董 事 长)及 吴 勇 先 生;非 执 行 董 事 李 鹤 鹏 先 生、谢 东 钢 先 生、李 凯
先 生 及 尹 东 方 先 生;以 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杨 敏 丽 女 士、邢 敏 先 生、吴 德 龙
先 生 及 于 增 彪 先 生。
* 仅 供 识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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