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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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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仅供参考,并 不 构 成收购、购 买或认购任何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 约。
ChinaDemeterInvestments Limited
中国神农投资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於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20)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配售代理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後,本 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
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藉配售代理按竭力基准,配 售最多118,340,000股配售股份
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彼 等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 方,价格为每股配售股份港
币0.10元。
配售股份最高数目占:(i)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 约18.18%;及 (ii)经 发 行 配售
股份而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5.39%。
每股配售股份港币0.10元之配售价较:(i)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即配售协议日
期 )於 联交所所报之每股收市价港币0.109元折让约8.26%;及 (ii)股份於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
连续五个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每股收市价港币0.1112元折让约10.07%。
假设配售股份最高数目根据配售协议获配售,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上限将约为港币
11,800,000元,而所得款项净额上限将约为港币11,300,000元(经扣除配售事项之佣金及其他
开支)。预期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将用於发展本集团的金融服务业 务。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 行。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毋须任何额外股东批 准。
由於配售事项须达成下文所述条件 後,方告完 成,故此配售事项未必一定会完 成。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 时,务请审慎行事。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订
立配售协议。配 售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於下 文。
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福财证券及期货有限公司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 信,於本公告日 期,各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为独立第三 方。
配售代理将收取配售佣金,金额为根据配售协议下实际配售之配售股份总配售价之3.00%。该
配售佣金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根据正常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後厘定,并 已参考当前市 况。
配售股份数目
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售代理已同意作为本公司之代理,促使承配人(作为认购人)
按竭力基准以每股配售股份港币0.10元认购最多118,340,000股新 股 份,惟须受配售协议之条款
及条件所规 限。配售股份最高数目占:(i)本 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 本 约18.18%;及
(ii)经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5.39%。配 售事项之配售股份之最高面值总
额将为港币1,180,000元。
承配人
配售股份将配售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彼等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应为独立第三方。配售代
理已向本公司声明、保证及承诺,紧随完成配售事项後,概无承配人将成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定
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 )。
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之配售价为港币0.10元,较:
(i)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即配售协议日期 )於联交所所报之每股收市价港币
0.109元折让 约8.26%;及
(ii)股份於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连续五个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每股收市价港币0.1112
元折让约10.07%。
配售价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公平磋商後厘定,并已参考股份之近期市价。董事认为配售价诚
属公平合理,切 合现时市 况,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股份将於发行及缴足後在所有方面与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日期已发行之其他股份具有相
同地位。
配售事项之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联交所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或之前(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以书面协
定之较後日期)批准或同意批准所有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後,方告完成。
倘上述条件未能於上述日期之前达成,则配售代理及本公司在配售协议下之所有责任将终止及
完结,而配售代理及本公司概不可就配售事项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不包括任何先前违反
配售协议下之任何责任)。
完成
配售事项将於达成上述 条 件(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以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 )後 第 三个营业
日完成。
终止
根据配售协 议:
(1)倘发生下列事 件,经谘询本公司 後,配售代理可在其认为合理之情况下,於 配售事项完成
日期上午八时正前随时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 止配售协 议:
(a) 香港的国家、国际、财务、汇兑管制、政治、经济状况出现任何变动,而配售代理合理
认为有关变动将会对配售事项之完成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或
(b) 任何违反本公司於配售协议中作出的保证、声明及承诺,而配售代理有合理理据认为
有关违反事宜对配售事项而言属重 大;或
(c) 市况出现任何重大 变 动(不论是否构成连串变动之一部分 ),而 配售代理合理认为有
关重大变动将对配售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导致进行配售事项属不明智或不适
宜;及
(2)倘配售代理违反於配售协议中作出之保证、声明及承诺,而本公司合理认为有关违反属重
大,则本公司可於谘询配售代理後於其认为合理之情况下於配售事项完成日期上午八时
正前任何时间向配售代理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 议。
於根据上述各段终止配售协议时,配售协议下订约各方之所有责任将终止,而配售协议之订约
一方概不得就或对配售协议产生之任何事项或事宜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偿,惟就任何先前违反
配售协议下之责任而提出者除 外。
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之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股东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授出之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
根据一般授 权,本公司获授权配发及发行最多118,359,225股股 份,直至一般授权被撤销、修改
或届满。授 出一般授权後,本 公司并无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任何新股 份。
因 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毋须取得额外股东批 准。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所有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售事项之因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从事(i)饲料产品及畜牧业务;(ii)放债业务;(iii)金融服务及证券投资业务;及 (iv)食
品及饮品业 务。
董事认为配售事项能加强本集团之财务状况,以及为本集团提供营运资金,以应付任何未来发
展及责任。配 售事项亦带来良 机,可扩阔股东基础及本公司资金基 础。董事认为配售事项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假设最多数目之配售股份已获配售,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上限将约为港币11,800,000元,而
所得款项净额上限将约为港币11,300,000元(经扣除配售事项之佣金及其他开支)。按该基准,
每股配售股份之净价将约为港币0.095元。预期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将用於发展本集团的金
融服务业务。
董事认为配售协议之条款(包括配售价及配售佣金)诚属公平合 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
体利益。
本公司於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除下文所述之集资活动外,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并无进行任何其他集资
活 动。
已筹集所得款项净额
公告日期 集资活动 (概约) 所得款项净额之拟定用途 所得款项净额之实际用途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根据一般授权按配售价 港币31,500,000元 (i)约港币15,000,000元用作 按拟定用途使用,(i)约港币
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每股港币0.10元配售 一般营运资金;(ii)约港 15,000,000元用作本集团
328,760,000股新股份 币16,500,000元用於发展 的营运资金;及(ii)约港币
本集团的放债业务 16,500,000元用於本集团的
放债业务。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及 公开发售197,265,375股发 港币17,500,000元 (i)约港币10,000,000元用於 (i)约港币10,000,000元将拟用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售股份,基准为於记录日 投资若干新业务项目,包 於投资若干新业务项目,
期每持有两股已发行股份 括餐饮业务及╱或加工及 包括餐饮业务及╱或加工
获发一股发售股份,每股 销售食品;及(ii)余下约 及销售食品;及(ii)约港币
发售股份作价港币0.10元 港币7,500,000元用作一 2,000,000元用作一般营运资
般营运资金 金,以及余下所得款项净额
港币5,500,000元将按拟定用
途使用。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本公司之现有股权架构及在完成配售事项(假
设配售股份最高数目已获配售及根据配售事项发行配售股份前本公司之股权架构概无其他变
动 )後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列载如 下:
股东 於本公告日期 紧随完成配售事项後
股数 概约百分比(%) 股数 概约百分比(%)
中国绿色食品(控股)有限公司 147,900,000 22.73 147,900,000 19.23
承配人 – – 118,340,000 15.39
其他公众股东 502,896,125 77.27 502,896,125 65.38
总计: 650,796,125 100.00 769,136,125 100.00
附 注: 上表所载若干百分比数字已作四舍五入调 整。因此,总计一栏所示的数字或会与上列的数字相加计算所
得总数略有出入。
由於配售事项须达成上文所述条件後,方 告完 成,故此配售事项未必一定会完 成。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 请审慎行 事。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 文义另有所指 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一致行动」 指 具有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赋予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 会,当中(其中
包括)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
「联系人」 指 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香港商业银行开门办理业务之日 子(不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或公
众假期,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或仍然悬挂而於中
午十二时正或之前并未除下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於
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或仍然悬挂而於中午十二时正或
之前并未除 下「黑色」暴 雨警告讯号之任何日子)
「本公司」 指 中国神农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於百慕达存
续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创业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一般授权」 指於股东周年大会上由股东授出之一般授权,以 授权董事配发、发
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最多118,359,225股新股份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指 港 币,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且并无与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或彼等
各自之联系人有关连或一致行动之第三方
「承配人」 指 由配售代理或其代表根据配售协议项下配售代理之责任促使认购
任何配售股份之任何个人、公 司、机构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事项」 指 由配售代理或其代表以私人配售方式向承配人提呈配售股份,将
以竭力基准根据配售协议所载之条款并在其规限下作出
「配售代理」 指福财证券及期货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
第571章 )从 事第1类(证券交易 )及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受 规管
活动之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就配售事项订立
之配售协议
「配售价」 指 每股配售股份港币0.10元
「配售股份」 指 将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之最多118,340,000股新
股 份,而各为一 股「配售股份」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1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代表董事会
中国神农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
周晶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 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周晶先生、吴文俊先生、林俊基先生及吴廷浩先
生;及三名独立非执 行 董 事,即李健辉先生、郑 露仪女士及洪君毅 先 生。
本公告的资料乃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公告的
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 责 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 询 後,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 公
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 有 误 导或欺诈成 份,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
以令致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或本公告产生误导。
本公告将由刊登之日起计最少一连七日刊登於创业板网站(www.hkgem.com)网页及本公司网站
(www.chinademet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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