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且表明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所导致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产生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前称「至卓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23)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末期业绩公布
中国港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公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业绩及财务状况,连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收入 4,5 803,194 566,630
销售成本 (469,255) (537,380)
毛利 333,939 29,250
其他收入 6 17,977 10,240
其他收益及亏损 6 15,049 (9,304)
销售及分销成本 (37,593) (45,473)
行政开支 (165,761) (107,894)
融资费用 7 (18,088) (17,380)
占联营公司之业绩 25,196 (76)
收购联营公司产生之议价购买收益 28,500 ―
出售附属公司之收益,净额 22,989 ―
出售一间联营公司权益之收益 ― 156,505
所得税支出前溢利 8 222,208 15,868
所得税支出 10 (47,036) (2,413)
本年度溢利 175,172 13,455
* 仅供识别
―1―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其他全面收益
其後可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换算海外业务产生之汇兑差额 (34,071) (44,013)
占联营公司之其他全面收益 (3,708) (4,626)
出售附属公司後计入损益之汇兑储备拨回 (38,905) ―
出售联营公司後计入损益之汇兑储备拨回 ― (2,788)
其後可重新分类至损益之本年度其他全面收益净额 (76,684) (51,427)
将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重估(亏损)�u收益 (2,626) 10,435
所得税影响 656 (4,067)
於其後期间不可重新分类至损益之其他全面收益净额 (1,970) 6,368
本年度其他全面收益,扣除税项 (78,654) (45,059)
本年度全面收益总额 96,518 (31,604)
以下人士应占本年度溢利:
本公司拥有人 177,228 17,904
非控股权益 (2,056) (4,449)
175,172 13,455
以下人士应占全面收益总额:
本公司拥有人 98,534 (27,220)
非控股权益 (2,016) (4,384)
96,518 (31,604)
每股盈利 12
-基本 15.02港仙 1.79港仙
-摊薄 14.92港仙 1.79港仙
―2―
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262,064 286,124
根据经营租赁持作自用之租赁土地租金 3,551 3,866
於联营公司之权益 431,513 ―
租金及公用设施按金 250 21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107 1,857
已付按金 65,996 186
非流动资产总值 765,481 292,248
流动资产
存货 78,713 77,004
根据经营租赁持作自用之租赁土地租金 121 127
贸易应收账款 13 111,549 104,814
应收贷款 14 167,598 ―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账款 35,822 18,259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股本投资 15 639,429 ―
银行结余及存款 992,784 96,985
2,026,016 297,189
分类为持作出售组别之资产 ― 217,680
流动资产总值 2,026,016 514,869
流动负债
贸易应付账款 16 134,534 93,089
其他应付账款及应计费用 101,046 78,667
应付税项 8,007 2,430
应付一间联营公司款项 10,440 ―
一间关联公司贷款 200,000 ―
股东贷款 ― 94,698
借贷 843,352 152,510
融资租赁项下之责任 545 3,338
1,297,924 424,732
分类为持作出售组别之负债 ― 37,435
流动负债总值 1,297,924 462,167
流动资产净值 728,092 52,702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1,493,573 344,950
―3―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负债
借贷 189,944 ―
融资租赁项下之责任 ― 574
一名董事贷款 91,378 ―
递延税项负债 44,873 4,067
非流动负债总值 326,195 4,641
资产净值 1,167,378 340,309
资本及储备
股本 17 144,000 100,000
储备 1,023,378 252,505
本公司拥有人之应占权益 1,167,378 352,505
非控股权益 ― (12,196)
总权益 1,167,378 340,309
―4―
附注:
1. 一般资料
本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
年内,本集团从事制造及销售不同类型之印刷线路板,投资及买卖证券及相关资金活动,及就证券提供意见及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集团成功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证监会」)批准(「证监会批准」),以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7(1)条项下第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 编制基准
(a) 合规声明
财务报表乃根据所有适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定义见下文)、香港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及诠释(统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以及香港公司条例之披露规定而编制。此外,财务报表包括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规定之适用披露事项。
(b) 计量基准
财务报表乃根据历史成本基准编制,惟若干物业及金融工具乃按重估金额或公平值计量除外。
3. 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a) 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本─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首次生效
本集团於本年度已采纳以下於本年度首次生效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本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年度改进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本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 厘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纳方法
之修订本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修订本 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入账之例外情况
第12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本 收购合营业务权益之会计处理
―5―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本―披露计划
有关修订旨在鼓励实体在考虑其财务报表之布局及内容时,在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时运用判
断。
纳入澄清之事项为,实体应占来自於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以权产法入账之权益之其他全面收益,於将会及将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中分拆,并在该等两个组别内共同作为单一项目呈列。
采纳以上修订本对财务报表并无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本―厘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纳方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之修订本禁止对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使用以收入为基准之折旧方法。香
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本本引入一项可被推翻之假设,即以收入为基准之摊销不适用於无形
资产。倘无形资产乃以收入计量,或收入与无形资产之经济利益消耗密切相关,则该假设可被推翻。以上修订已作不追溯应用。
由於本集团过往并无采用收入为基准之折旧方法,采纳以上修订本对财务报表并无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修订本―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
有关修订本允许实体於其独立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将其於附属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公司之投资入账。以上修订已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追溯应用。
由於本集团过往并无於其独立财务报表中应用权益法,采纳以上修订本对财务报表并无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本―投资实
体:应用综合入账之例外情况
该等修订澄清,就居间母公司实体编制综合财务报表之豁免,适用於投资实体之附属公司(包括按公平值将附属公司入账而并非将附属公司综合入账之投资实体)。仅当附属公司本身并非投资实体而附属公司之主要目的是提供与投资实体的投资活动有关之服务时,投资实体母公司方会综合入账附属公司。对属於投资实体之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应用权益法之非投资实体可保留该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就其附属公司已采用之公平值计量。若投资实体编制之财务报表当中的旗下全部附属公司乃按公平值计入损益计量,则须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之规定提供有关投资实体之披露。以上修订已作不追溯应用。
由於本集团不属於中间母实体或投资实体,采纳以上修订本对财务报表并无影响。
―6―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本―收购合营业务权益之会计处理
该等修订规定当实体收购合营业务之权益,而该合营业务构成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所
界定之业务时,须应用该准则的所有原则。倘该准则所界定之现有业务由至少一方注入,则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之原则亦会於成立合营业务时应用。以上修订已作不追溯应用。
由於本集团并无收购或成立合营业务,采纳以上修订本对财务报表并无影响。
(b) 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下列可能与本集团之财务报表有关之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已予颁布,惟尚未生效,且并无被本集团提早采纳。本集团目前有意於彼等生效时采纳此等变动: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本 披露计划1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本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修订本 以股份为基础之支付交易之分类及计量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来自客户合约之收入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修订本 来自客户合约之收入(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5号之澄清)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3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香港会计准则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之资产出
第28号之修订本 售或注资4
1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2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3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4 该等修订本原拟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该生效日期现已被延後
�u解除,惟仍可继续申请提早应用该等修订。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本―披露计划
有关修订本引入额外披露事项,令财务报表使用者能评估因融资活动所造成之负债变动。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本―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有关修订本乃与确认递延税项资产有关,并厘理部份必要考虑,包括如何就与按公平值计量之债务工具有关之递延税项资产入账。
―7―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修订本―以股份为基础支付交易之分类及计量
有关修订就计量现金结付及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之归属及非归属状况之影响,以及就用於预留税项责任而包含含净结算特性之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之交易列明规定,并就会将交易由现金结付变更为以股本结付之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修订当中之条款及条件。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引入金融资产分类及计量之新规定。按业务模式持有而目的为持有资产以
收取合约现金流量之债务工具(业务模式测试),以及具产生现金流量之合约条款且仅为支付本金及未偿还本金利息之债务工具(合约现金流量特徵测试),一般按摊销成本计量。倘该实体业务模式之目的为持有及收取合约现金流量以及出售金融资产,则符合合约现金流量特徵测试之债务工具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实体可於初步确认时作出不可撤销之选择,以计量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并非持作买卖之股本工具。所有其他债项及股本工具乃按公平值计入损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就并非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所有金融资产纳入新之预期亏损减值模式(取
代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之已产生亏损模式)以及新之一般对冲会计法规定,以让实体於财务报表
内更好地反映其风险管理活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遵照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项下金融负债之确认、分类及计量规定,惟指
定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负债除外,而负债信贷风险变动引致之公平值变动金额於其他全面收益确认,除非会产生或扩大会计错配则作别论。此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保留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之规定。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约之收入(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澄清)
该新准则设立一个单独之收入确认框架。该框架之核心原则为实体应确认收入以用金额描述转让承诺货品或服务予客户,该金额反映预期该实体有权就交换该等货品及服务所收取之代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取代现有收入确认指引,包括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约」及相关诠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规定透过五个步骤确认收入: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之合约
第二步:识别合约中之履约责任
第三步:厘定交易价
第四步:将交易价分配至各履约责任
第五步:於各履约责任完成时确认收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包含与特定收入相关之特定指引,该等指引或会改变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现时应用之方法。该准则亦对收入相关之披露事项作出重大之质化与量化改进。
―8―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修订本包含厘清辨别合约中之个别履约责任、主理人与代理人之申
请、知识产权许可证、以及过渡性规定。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将於生效日期起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及相关诠释)引入单
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模式,并规定承租人就为期超过12个月之所有租赁确认资产及负债,除非相关
资产为低价值资产。具体而言,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承租人须确认使用权资产(表示
其有权使用相关租赁资产)及租赁负债(表示其有责任支付租赁款项)。因此,承租人应确认使用权资产折旧及租赁负债利息,并将租赁负债之现金还款分类为本金部分及利息部分,在现金流量表中呈列。此外,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初步按现值基准计量。计量包括不可注销租赁付款,亦包括在承租人合理肯定会行使选择权延续租赁,或不行使选择权而中止租赁之情况下,将於选择权期间内作出之付款。此会计处理方法与承租人就租赁采用之会计处理方法存在明显差异,承租人 所采用之会计处理方法适用於根据原准则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分类为经营租赁之租赁。
就出租人会计处理方法而言,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大致转承了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之出租人
会计处理方法之规定。因此,出租人继续将其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并且以不同方式将两类租赁入账。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本―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
间之资产出售或注资
该等修订本澄清实体向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出售或注入资产时,将予确认之收益或亏损程度。
当交易涉及一项业务,则须确认全数收益或亏损。反之,当交易涉及不构成一项业务之资产,则仅须就不相关投资者於合营企业或联营公司之权益确认收益或亏损。
本集团仍未总结出该等新颁布准则是否对本集团之会计政策及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
―9―
4. 分类报告
(a) 可报告分类
本集团之经营分类,乃根据主要经营决策人审阅用以作出策略性决定之报告厘定。
本集团有三个可报告分类。由於各业务提供不同产品及服务,并需要不同业务策略,该等分类乃作个别分开管理。下文概述本集团各个可报告分类之业务:
制造业务分类 ― 生产及销售印刷线路板(「印刷线路板」)
财务投资分类 ― 投资证券及其他相关业务
持牌业务分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及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於本年度,本公司董事会已决定扩展本集团之财务投资及其他相关业务,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获证监会批授资产管理牌照後把业务延伸至资产管理业务。该扩展旨在及时地把握业务及投资机会。因此,财务投资及持牌业务获董事会指定为本集团之主要业务,并会就管理层报告而言作独立审阅及评估。
分类间交易(如有)乃按售予外部人士相同订单之销售价格进行定价。
分类间销售及转让乃按现行市场价格售予第三方之销售价格进行交易。
―10―
制造 财务投资 持牌业务 总计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来自外部客户之收入 526,165 566,630 277,029 ― ― ― 803,194 566,630
可报告分类溢利�u(亏损) (10,974) 13,455 186,569 ― (423) ― 175,172 13,455
利息收入 1,206 329 10,081 ― ― ― 11,287 329
融资费用 (14,283) (17,380) (3,805) ― ― ― (18,088) (17,380)
物业、厂房及设备
之折旧 (16.128) (30,883) (194) ― ― ― (16,322) (30,883)
物业、厂房及设备
之减值亏损 ― (31,890) ― ― ― ― ― (31,890)
存货撇减 (3,973) (3,095) ― ― ― ― (3,973) (3,095)
摊占联营公司业绩 ― (76) 25,196 ― ― ― 25,196 (76)
收购联营公司产生
之议价购买收益 ― ― 28,500 ― ― ― 28,500 ―
出售附属公司之收益,
净额 22,989 ― ― ― ― ― 22,989 ―
出售一间联营公司权益之
收益 ― 156,505 ― ― ― ― ― 156,505
可报告分类资产 685,427 807,117 2,105,070 ― 1,000 ― 2,791,497 807,117
以权益法列账之於
联营公司之权益 ― ― 431,513 ― ― ― 431,513 ―
添置非流动资产 4,101 6,450 9,919 ― ― ― 14,020 6,450
可报告分类负债 437,662 466,808 1,186,034 ― 423 ― 1,624,119 466,808
―11―
(b) 地区资料
下表提供本集团来自外界客户之收入以及除金融工具外之非流动资产(「特定非流动资产」)之分析。
来自外界客户之收入(附注) 特定非流动资产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香港(注册成立地点) 343,483 55,557 46,215 2,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116,858 78,136 337,356 287,872
新加坡 27,221 26,304 ― ―
泰国 4,734 62,803 ― ―
马来西亚 19,962 68,885 ― ―
德国 62,980 73,537 ― ―
波兰 54,650 54,169 ― ―
其他欧洲国家 63,226 46,320 ― ―
美利坚合众国 43,455 36,488 ― ―
台湾 225 1,345 ― ―
韩国 16,361 19,413 ― ―
其他 50,039 43,673 ― ―
总计 459,711 511,073 337,356 287,872
803,194 566,630 383,571 290,391
附注: 收入乃按客户所在地之国家划分。
(c) 有关主要客户之资料
来自个别为本集团总销售额带来10%以上贡献之客户之收入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客户甲 不适用* 92,360
*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来自客户甲之收入贡献本集团收入少於10%,且并无
个别客户占本集团收入10%或以上。
―12―
5. 收入
收入指就向外部客户已售货品已收取或应收取之金额(扣除退货、回赠、折扣及相关税项,如有),以及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股本投资之公平值收益,净额。
本集团之收入及其他收入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收入
销售印刷线路板 526,165 566,630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股本投资之公平值收益,净额(附注)
―已变现收益 25,740 ―
―未变现收益 251,289 ―
277,029 ―
803,194 566,630
附注: 年内,出售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上市股本投资之所得款项总额约为72,600,000港元(二零一五
年:无)。
6. 其他收入及其他收益及亏损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
―应收贷款 2,185 ―
―贷款予一间联营公司 7,444 ―
―银行利息收入 1,658 329
11,287 329
政府资助 1,973 132
服务及工具制作费收入 3,743 6,540
已收保险赔偿之补偿 ― 1,767
其他 974 1,472
17,977 10,240
―13―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其他收益及亏损
汇兑收益净额 17,316 17,176
贸易应收账款减值(拨回)�u亏损 3 (841)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亏损)�u收益净额 (57) 13
重估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收益 ― 7,816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 ― (31,890)
其他 (2,213) (1,578)
15,049 (9,304)
7. 融资费用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利息:
借贷 10,274 10,254
一名关联人士贷款 1,200 ―
一名董事�u股东贷款 6,453 6,600
融资租赁项下之责任 161 466
18,088 17,380
8. 所得税支出前溢利
此已扣除: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核数师酬金
―本年度 1,330 950
―过往年度拨备不足 140 125
―其他 469 301
1,939 1,376
确认为支出之存货成本 217,876 299,199
存货撇减(计入销售成本) 3,973 3,095
雇员成本(附注9) 232,432 200,679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折旧 16,322 30,883
发还根据经营租赁持作自用之租赁土地租金 321 575
根据土地及楼宇之经营租赁之最低租金 8,890 5,253
―14―
9. 雇员成本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雇员成本(包括董事酬金)包括:
工资及薪金 150,562 143,179
退休福利计划供款 17,371 19,384
雇员离职福利拨备 2,468 31,478
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之薪酬福利 55,806 ―
其他员工福利 6,225 6,638
232,432 200,679
10. 所得税支出
於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之所得税支出金额指: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即期税项―中国企业所得税
―本年度税项 5,552 2,549
―过往年度(过度拨备)�u拨备不足 22 (136)
5,574 2,413
递延税项 41,462 ―
所得税支出 47,036 2,413
由於本集团於两个年度内并无於香港产生任何应课税溢利,故并无作出香港利得税拨备。
由於本公司之澳门附属公司於两个年度内获豁免澳门所得补充税,故并无作出澳门利得税拨备。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本集团中国附属公司之法定税率为25%。
11. 股息
董事不建议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任何股息(二零一五年:零港元)。
―15―
12. 每股盈利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乃按以下数据计算: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盈利
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时采用之盈利 177,228 17,904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股份数目
计算每股基本盈利时采用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179,890,710 1,000,000,000
摊薄潜在普通股之影响―购股权计划 7,573,770 ―
计算每股摊薄盈利时采用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187,464,480 1,000,000,000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并无潜在摊薄已发行普通股。
13. 贸易应收账款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贸易应收账款 112,835 107,317
减:呆账拨备 (1,286) (2,503)
111,549 104,814
客户一般获授30至120日之信贷期。於报告期末,根据发票日期呈列之贸易应收账款(扣除呆账拨备)之
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0至30日 54,645 43,948
31至60日 35,703 37,620
61至90日 21,191 20,586
90日以上 10 2,660
111,549 104,814
―16―
14. 应收贷款
如本公布「提供财务资助」一节所详述,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应收贷款包括借款人甲及借款人 乙之未偿还款项,分别按年利率11%及26.5%计息,并为有抵押。
15.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股本投资
诚如本公布「认购上市证券」一节所详述,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股本投资包括於香港之两项上市证券。
16. 贸易应付账款
於报告期末,根据发票日期呈列之贸易应付账款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0至30日 44,027 27,201
31至60日 29,923 22,665
61至90日 23,372 17,575
90日以上 37,212 25,648
134,534 93,089
17. 股本
诚如本公布题为「资本结构」一节所详述,本公司分别按每股0.925港元及每股2.00港元之认购价发行
200,000,000股及240,000,000股股份,完成第一次配售事项及第二次配售事项(定义见下文)。第一次及
第二次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分别为约183.0百万港元及477.6百万港元。完成第一次配售事项及第二次
配售事项後,扣除所有相关发行支出後,股本账增加44百万港元,而股份溢价账则增加约616.5百万港
元。
―17―
18. 报告期後事项
(i)本公司之独立股东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案,
批准本公司之英文名称由「Topsearc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更改为「China HKBridge
Holdings Limited」,并采纳中文名称「中国港桥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第二名称,以取代其现
有中文名称「至卓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现仅供识别之用)。百慕达公司注册处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批准注册本公司新名称及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就更改本公司名称及采纳新中文名称为其第二名称发出注册证明书。香港公司注册处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发出更改名称注册证明书,确认於香港注册本公司新英文名称及中文名称。
本公司标志已作出更改以反映本公司名称之变更,并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本公司 网站网址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由www.topsearch.com.hk更改为www.hkbridge.com.hk。有关上述公司变动之进一步详情分别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之公布。
(ii)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集团透过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港桥投资有限公司(「港桥BVI」,一间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与一项投资基金(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订立认购协
议,据此,港桥BVI已申请认购参与股份,金额为200,000,000港元。投资基金由一名独立第三方
投资管理人负责管理,旨在为各参与人士带来长期资本增值。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此交易事项
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进一步详情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公布。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财务回顾
经过数年努力,由於硬碟(「硬碟」)行业需求於年内大跌,本集团於硬碟行业之客户已由其他行业分类之客户所取代。然而,来自其他行业分类之销售订单增长需时,使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收入有所减少。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来自制造业务分类之总收入约为526.2百万
港元,较去年减少约7%。另一方面,财务投资分类於二零一六年录得总收入约277.0百万港
元(二零一五年:无),主要包括已变现公平值收益约25.7百万港元及未变现公平值收益约
251.3百万港元。
―18―
除利息及税项前经营溢利录得显着改善并录得增长约206.3百万港元,主要是由於二零一六
年内出售若干附属公司及一间联营公司之出售收益净额约23.0百万港元及公平值收益约
277.0百万港元所致,乃来自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持作出售股本投资及议价购买所产生之收
益28.5百万港元。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股东应占溢利为约177.2百万港
元,较二零一五年数字上升约10倍。每股基本盈利约为15.02港仙,而於二零一五年之每股
盈利则为1.79港仙,上升8.4倍。
业务回顾
制造业务
年内,本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各种印刷线路板。
本集团之营业额由二零一五年约566.6百万港元减少约7.1%至二零一六年约526.2百万港
元。本集团之毛利由二零一五年约29.3百万港元增加至二零一六年约333.9百万港元,而毛
利率则由二零一五年约5.2%增加至二零一六年约41.6%。大幅增加主要由於财务投资分类
贡献之公平值收益。撇除来自财务投资约277.0百万港元之贡献,制造分类之毛利率由二零
一五年之5.2%增加至二零一六年之10.8%。
本集团制造业务分类之收入减少主要是由於年内出售若干附属公司及本集团重组所致。诚如上述,来自新行业分类之销售订单需时建立及增长,然而,二零一六年下半年之销售收入仍较二零一六年上半年上升15%。
财务投资业务
二零一六年是本集团之转型期。本集团释放其非现金资产,以更有效地使用其可用资源,投资於广泛种类之金融资产。於回顾年度,香港及各地之股票市场非常波动。本集团之上市证券组合录得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上市股权投资之已变现公平值收益约25.7百万港元,以及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持作出售上市股权投资之未变现公平值收益约251.3百万港元。此外,本集团亦由应收贷款赚得总利息收入约2.2百万港元。
―19―
持牌业务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集团获得证监会批准,以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预计本集团之资产管理业务将於二
零一七年下半年推出,为市场引进两项独立之基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本集团於本分类仅产生若干初始起动成本0.4百万港元。
本公司控股股东之变动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Inni International Inc(. 一间於利比利亚共和国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当时由卓可风先生(「卓先生」)及其妻子(统称「卖方」)全资拥有)与优福投资有限公司(「优福」)及智胜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智胜」)(两者均为於英属处女群岛(「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并分别由孙明文先生(「孙先生」)及贺叶芹女士(「贺女士」)(彼等统称「联合要约人」)实益拥有)分别订立协议,据此,联合要约人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则有条件同意 出售510,250,000股本公司股 份(「股 份」), 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51.025%,总代价为 285.7百万港元(相等於每股0.56港元),金额由联合要约人及卖方经公平磋商後协定。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联合要约人将须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六年二月
十二日期间,就全部已发行股份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要约价为每股要约股份0.56
港元。要约最终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完结,据此联合要约人收到合共40,000股要约股
份,占当时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0.004%。连同过往已购买之股份,联合要约人持有合共
510,290,000股股份,占当时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51.029%,当中优福持有34.019%,而
智胜则持有17.010%。由於孙先生为贺女士之妹夫,而贺女士为孙先生太太之姐姐,因此,
根据收购守则,彼等为一致行动人士。要约之详情载列於本公司寄发予其股东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综合文件(「综合文件」)。
资本结构
配售200,000,000股股份
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与一名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第一份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根据第一份配售协议之条款及在其条件规限下,按竭尽所能基准促使有意投资 者以每股配售股份0.925港元之价格认购最多200,000,000股配售股份(「第一次配售事项」)。 第一次配售事项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完成,全数200,000,000股配售股份已配发及发行予 ―20―
一名独立专业投资者汉荣集团有限公司(「汉荣」)。汉荣之最终实益拥有人於证券投资拥有丰富经验,同时为一间从事媒体投资及文化发展之中国公司之主要股东。汉荣因而成为本公司其中一名主要股东,持有於完成第一次配售事项後本公司全部经扩大已发行股本之16.67%。於完成第二次配售事项(定义见下文 )後,汉荣於本公司之权益由最初之16.67%被摊薄至13.89%。
第一次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应付予配售代理之配售佣金及第一次配售事项产生之
其他开支後)约为182.5百万港元。於本公布日期,第一次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已予动用作
为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第一次配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分别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三月一日及三月九日之公布。
配售240,000,000股股份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公司与另一名配售代理天元金融有限公司(「天元」)订立另一份配售协议(「第二份配售协议」),据此,天元根据第二份配售协议之条款及在其条件规限下,按竭尽所能基准促使有意投资者以每股配售股份2.00港元之价格认购最多240,000,000股配售股份(「第二次配售事项」)。第二次配售事项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完成,全数240,000,000股配售股份已予配发及发行予中国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中国天元」,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中国天元由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宁夏天元」,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其分别由贾天将先生(「贾先生」)及香港景津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崔鹤先生全资拥有)拥有约77.0%及22.6%。中国天元因而成为本公司其中一名主要股东,其持有於本公司全数经扩大已发行股本之16.67%。
第二次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应付予配售代理之配售佣金及第二次配售事项产生之其他支出後)约为477.6百万港元。於本公布日期,第二次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已予动用作为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偿还本集团之债项及进行本集团未来之其他潜在投资。
第二次配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分别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及十二月六日之公布。
―21―
业务最新发展
持牌业务
诚如综合文件所述,联合要约人拟在要约完结後继续进行本集团之现有主要业务。联合要约人将对本集团之业务活动及资产进行战略检讨,并制订本集团之长远业务计划及策略。联合要约人可能进一步考虑任何资产出售、资产收购、业务重整、业务撤资、集资及�u或业务重组对提升本公司之长期发展潜力而言是否适合。因此,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再宣布计划扩展其业务至为客户管理资产及基金,并酌情以本公司可用之投资资金进行财务投资(包括但不限於证券、债券及债务证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港桥投资有限公司已成功获证监会批准,以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因应最新发展,就证券提供意见及提供资产管理已成为本集团业务分类之一。
认购上市证券
1. 航空互联股份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港桥BVI与一名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函件,据此,港桥
BVI同意(其中包括)(i)按认购价每股4.80港元认购合共35,416,666股航空互联集团有限
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股 份代 号:8176))股份(「航空互联股份」)(「航 空互
联股份认购事项」);及(ii)向New Cove Limited(为航空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当时之主要
股东)按购买价每股4.80港元收购合共6,250,000股航空互联股份(「航空互联股份收购事
项」)。
航空互联股份认购事项及航空互联股份收购事项已分别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及十二 月十四日完成,而本集团已支付总代价约200.0百万港元(不包括印花税、交易费、交易 徵费及经纪佣金)。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港桥BVI持有合共41,666,666股航 空互联股份,占航空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合共9.15%。
2. 北方矿业股份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港桥BVI与北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方矿业」,於百慕达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433))订立认购协议,以认 购价每股0.142港元认购合共1,654,929,577股北方矿业股份(「北方矿业股份认购事项」)。 ―22―
北方矿业股份认购事项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完成,本集团已支付总代价约
235百万港元(不包括印花税及其他交易费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港桥BVI向一名独立第三方出售330,000,000股北方矿业
股份,总代价72.6百万港元,实现出售收益25.7百万港元。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港桥BVI持有合共1,324,929,577股北方矿业股份,占北
方矿业全部已发行股本合共6.14%。
航空互联股份认购事项及北方矿业股份认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披露交易,
详情分别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之公布。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该等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已发行上市证券之未变现公平值收益为251.3百万港元,乃於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内反映。
认购一项基金之权益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港桥BVI与华融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订立认购协议,据此,港桥BVI已根据有限合夥协议申请认购Huarong
International Fortune Innovation Limited Partnership(「该基金」,一间於开曼群岛根据开曼群
岛豁免有限合夥法(经修订)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合夥),该基金之承诺注资为340百万港元(「基
金认购事项」)。基金认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披露交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港桥BVI并无就基金认购事项作出任何付款,而该承诺注资乃作为本集团未结
付承担予以披露。
基金认购事项之进一步详情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公布。
提供财务资助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及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集团与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人甲」,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由周开寿、祝娜及华萍(合称为「担保人」)分别拥有75%、15%及10%)分别订立初步贷款及补充贷款协议,据此,本集团已同意向借款人甲借出一笔本金额为人民币110.8百万元(相等於124.1百万港元)之贷款,年期为提取日期起计三个月,按年利率11%计息,并以借款人甲之70%股权及担保人提供之个人担保作为抵押。提供财务资助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披露交易,详情分别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及十一月二十八日之公布。
―23―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及三十日,本集团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国民信托」,一间於中
国成立并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进行委托业务之企业受托人)订立初步及补充委托基金协议,向国民信托就人民币39.2百万元(相等於43.9百万港元)之金额作出委托,年期为提取日期起计92日,预期净回报率为每年26.5%。委托基金之许可用途为向南京文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借款人乙」,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由刘兰及刘薇(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分别拥有52%及48%)提供本金额为人民币39.2百万元之贷款(「该贷款」)。该贷款将以中国南京之若干物业设立之抵押、由股权持有人於借款人乙所持之股权作出之股份质押及彼等提供之个人担保作为抵押。委托基金安排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披露交易,详情分别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及十一月三十日之公布。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述两项交易所产生之总利息收入约为2.2百万港元。
二零一六年内进行之重大收购及出售
於制订本集团之长远业务计划及策略後,本集团已进行数宗交易,以精简及重组本集团业
务,更有效地运用本集团之可用财务资源。
1. 出售附属公司及一间联营公司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根据两份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之有条件出售协
议,本集团已完成出售若干附属公司及一间联营公司予两间由卓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 即海丰有限公司及丰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该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关 连交易。本集团录得出售收益约40.3百万港元并已收取现金所得款项净额约182.4百万 港元。该等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载列於本公司寄发予本公司股东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通函,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之公布。
於本年度,本集团亦完成以2.5百万港元代价将若干附属公司售予一名独立第三方,产
生出售亏损17.3百万港元。
―24―
2. 收购联营公司
(a) 深圳盛达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卖方甲」)订立有条件买卖协议,以 收购深圳市盛达前海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盛达」,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之45%股权。深圳盛达从事股本投资、提供投资及研究分析顾问服务(不包括受限制项目)以及投资管理(不包括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保险资产管理)。
同日,本集团、卖方甲及深圳盛达订立债务资本协议,据此,本集团同意向深圳盛 达提供人民币121.5百万元(相等於约140.94百万港元)之债务资本(「债务资本」), 年期由开始提供债务资本之日期起计18个月,按年利率18%计息,由卖方甲实益 拥有之深圳盛达余下55%股权作抵押。债务资本仅可应用及用作深圳盛达之一般营运资金用途。
收购深圳盛达45%股权及债务资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内完成。深圳盛达之财务业绩已
於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中使用权益会计法入账。
(b) 绿领
根据本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夥伴」)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 月二十六日之合作及投资框架协议(「合资企业框架协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就建议之丽广收购事项(定 义见下文)成立绿领控股有限公司(「绿领」,一间於英 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合资企业公司,初始由本集团拥有25%及由合资夥伴拥有 75%)。根据合资企业框架协议,本集团有权(而非需要)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之前由合资夥伴收购於合资企业之12.5%额外股权。
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绿领订立一份买卖协议(「买卖协议」),据此本集团(透 过绿领)同意由Nam Fung Investment China Holdings Limited(「Nam Fung」,为独 立第三方)收购丽广全部已发行股本,以及丽广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应向Nam Fung支付之未偿还股东贷款金额约1,348.5百万港元(「丽广收购事项」),总代价为 ―25―
人民币620百万元(相当於713百万港元),包括购买价人民币590百万元及项目公
司已产生及应付之若干负债�u垫款合共人民币30百万元。
丽广透过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全资附属公司豪侨有限公司,间接於无锡燕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燕莎」,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之全部缴足股本中拥有权益,因此为位於中国江苏省无锡市太湖广场东至凯宾斯基喷泉南临永和路之地块(「无锡地块」)之土地使用权持有人。无锡地块之地盘面积约25,970.6平方米,为计划进行发展以作商业(包括酒店)、办公室及酒店式服务公寓用途(「发展项目」)之所在地。无锡地块及其相邻区域仍正进行若干拆除及清理步骤。
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完成丽广收购事项後,本集团透过其於绿领之25%股权,
间接拥有丽广之25%权益及燕莎及无锡地块之25%权益。
於本公布日期,有关无锡地块发展项目之工程仍未开始,而燕莎正处理申请改动无锡地块之发展计划,以进一步增加发展项目之经济利益。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集团行使其於合资企业框架协议之权利,向合
资夥伴收购绿领之2.5%额外股权,代价约人民币16.3百万元(相等於约18.3百万港
元)(「收购额外权益」)。该代价为合资夥伴於该股权加利息之已付初步投资成本。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收购额外权益已予完成,而本集团透过其於绿领持有27.5%权益,间接拥有丽广及无锡地块之27.5%权益。
收购深圳盛达及绿领股权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披露交易。上述交易
之有关详情,分别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十月十八日、十月
二十八日、十一月四日及十二月二十二日之公布。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收购绿领产生议价购买收益约17.8百万港
元。
―26―
前景
於一连串策略性重组後,预期本集团於制造业务分类之收入於短期至中期内将会更加稳定。
本集团於本年度下半年之收入较上半年之收入增加超过10%。毛利率亦因本年度人民币(「人
民币」)持续贬值而有所改善。
然而,这个走势能否持续,非常取决於铜箔及铜层压板最近急升的价格会否维持下去,而铜箔及铜层压板乃我们制作印刷线路板产品之主要原材料。由於业内铜箔供应於过去六个月出现短缺,铜箔及铜层压板供应商被逼减少生产量,引致出现交货分配及价格急升。本集团现正与其客户商讨调整价格,惟若干客户可能已与其终端客户订立定价承诺,而这可能会引发於短期之订单分配比重有所变动。惟现在仍难以评估上述事项之影响。
随着二零一六年初进行之股权架构变动及於获授证监会批准,本集团将继续发展其现有业务并将积极发掘拥有乐观前景及良好回报之新商机。把握於中国之资源及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离岸人民币中心之优势,本集团可在不久将来发掘机会拓展其资产管理及财务投资业务,从而增强本集团之市场实力及作为中国及香港之间之融资平台定位,提升股东回报。
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
本集团一般以其内部所得现金流量、股东资金及银行及其他借贷为业务提供资金。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权益总额为约1,167.4百万港元(二 零一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340.3百万港元)及负债净额(贸易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及应计费用、计息
银行贷款、融资租赁项下之责任及股东贷款减现金及现金等值物)为约568.0百万港元(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325.9百万港元),录得负债权益比率(即负债净额除以权益总额加
负债净额计算)为33%(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49%)。
本集团之流动资产净值为约728.1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流动资产净值52.7
百万港元),其中流动资产为约2,026.0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514.9百万港
元),流动负债为约1,297.9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462.2百万港元),而流动
比率则为1.56(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11)。由於年内完成两项配售事项,资产基础
得以加强。
―27―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流动资产包括持作现金及现金等值物约992.8百万
港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97.0百万港元),其中19%为港元(「港元」)、78%为人民
币,而3%为其他货币。
本集团之流动资产亦包括约111.5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04.8百万港元)作
为其客户之贸易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周转日为75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67日)。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存货增加至约78.7百万港元(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77.0百万港元)。存货周转日为61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59日)。贸易
应付账款由二零一五年之约93.1百万港元增加至二零一六年之约134.5百万港元。应付账款
周转日约为89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93日)。
计息借贷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计息借贷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 十二月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千港元 千港元
应於下列期限内支付之款项:
一年内 1,043,897 250,546
第二年 281,322 574
1,325,219 251,120
减:分类为流动负债之部分 1,043,897 250,546
分类为非流动负债之部分 281,322 574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计息借贷总额中,港元贷款占21.7%(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36%),美元贷款占0.1%(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5%),而人民币贷款则
占78.2%(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49%)。
於借贷总额中,银行贷款约109.5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15.3百万港元)按
浮动年利率介乎4.13%至6.15%(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5.35%至6.15%)计息。於以往
年度,约37.2百万港元之银行贷款则按固定年利率介乎1.2%至1.93%计息。
―28―
本集团之银行贷款及其他银行融资以下列各项作为抵押:
(i) 本集团持有之若干楼宇及根据经营租赁持作自用之租赁土地租金;
(ii) 指让本集团一间附属公司之贸易应收账款;及
(iii) 本公司之公司担保。
贷款由卓先生按实际年利率7%(二零一五年:7%)垫付。此笔由卓可风先生提供之财务资助
属关连交易(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章)。然而其获全面豁免遵守申报、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
之规定(「豁免」)。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内取得应付一名关联人士新贷款200百万港元,为无抵
押,按年利率3%计息及须於未来十二个月内偿还。该名关联人士亦为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
规则第14A章),故豁免亦适用於此。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内取得应付若干独立第三方其他贷款约923.8百万港元,
其中约189.9百万港元以制造分类之若干附属公司之股权所担保,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
二十七日前偿还及按年利率5%计息。余额约733.9百万港元为无抵押,按年利率5%计息及
须於未来十二个月内偿还。
外汇风险
本集团之产品销售主要以美元为结算单位,而采购物料及支付经营支出则主要以美元、港元及人民币计值。本集团於本年度之大部分采购及支出以人民币计值。因此,人民币於近期之贬值可使本集团受惠,并产生汇兑收益净额17.3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17.2百万港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订立任何作对冲用途之金融工具。然而,董事会日後将继续监察外汇风险,并考虑在需要时对冲该等风险,以尽量减低外汇风险。
―29―
雇员数目及薪酬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联营公司外,本集团有约1,645名雇员(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1,885名)。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总员工成本(包括雇员离职
福利拨备)为232.4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00.6百万港元)。根据本集团之
薪酬政策,雇员乃遵照本集团所有经营所在司法权区之法例规定,获得雇员符合市场水平之薪酬。雇员亦按照个人表现及本集团业务业绩而获授酌情花红。
本集团一贯鼓励其附属公司保送员工参加与本集团业务直接或间接相关之培训课程或研讨
会。
购股权计划
本公司之前设有一项购股权计划,以激励及奖励合资格参与者(包括本集团任何雇员)。然
而,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并无根据该计划授出而尚未行使之购股权,原因是购股权计划(其年期由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日采纳当日起计十年)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届满。董事会认为一项新购股权计划将於未来董事认为采纳对本公司有利时,方会采纳。
股份奖励计划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本公司采纳股份奖励计划(「股份奖励计划」),其并不受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之规定规限。股份奖励计划之目的是(i)向合资格人士提供机会购入本公司之自营权益;(ii)鼓励及挽留该等人士为本公司工作;及(iii)向彼等提供达到表现目标之额外奖励,以达致提高本公司价值之目标及透过於本公司股份拥有权将该等合资格人士与本公司股东之利益直接挂�h。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及十月二十七日,已於各个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提呈向董事授出有关特定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按照股份奖励计划及成其所订明之归属条件时,分别向刘廷安先生(「刘先生」)及周伙荣先生(「周先生」)各配发及发行合共60,000,000股新股份(「奖励股份」)之普通决议案。
由於刘先生及周先生均为执行董事,彼等为关连 人 士(定义见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 )。 因
此,向刘先生及周先生各自授出奖励股份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30―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後,就刘先生及周先生於二零一六年有权收取之12,000,000
股奖励股份,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向香港中央证券信托有限公司发行合共24,000,000股
新股,并以信托方式持有。
有关本公司之股份奖励计划及向刘先生及周先生各自配发奖励股份之进一步详情,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之公布以及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之通函。
资本承担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已订约但未拨备之制造分类资本承担为2.2百万港元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0.4百万港元),及於两个年度内并无已授权但未订约及未偿付
资本承担。所有该等资本承担均与兴建工厂大楼及收购厂房及机器有关。
另一方面,本集团已订约但未拨备财务投资之资本承担达340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无),且并无已授权但未订约及未偿付之资本承担。该等未偿付财务投资之承担
与上述该基金有关。
暂停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五)期间(包括首
尾两日)暂停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五)举 行之应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上市证券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於二零一六年概无购买、出售或赎回任何本公司之上市证券。
企业管治守则(「企管守则」)
董事确认,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之企管守则之守则条文,惟下文所述之偏离除外:
―31―
卓先生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期间仍为本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
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刘廷安先生一直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之职位。此安排偏离企管守则条文A.2.1,该条文规定主席与行政总裁之角色应有区分,并不应由一人同时兼任。主席与行政总裁之间职责之分工应清楚界定并以书面列载。
董事认为,现行安排将为本集团管理人员提供有力领导,有利业务更有效规划。董事相信,此举对本公司之企业管治并无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董事会将进行定期检讨,并在必要时提出任何修订建议,以确保遵守上市规则所载之企管守则条文。
本公司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严格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第C.3.3条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之修订新规则。董事会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已采纳审核委员会之新职权范围,以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第C.3.3条之修订新规则。
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条款与上市规则附录十标准守则所载规定标准同样严格之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本公司操守守则(「本公司守则」)。
本公司经作出具体查询後确认,董事会成员於二零一六年一直遵守本公司守则。本公司管理人员因於本公司担任之职务而可能拥有内幕消息,亦已经遵守本公司守则之条文。
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已审阅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年度业绩及财务报表,包括本集团采纳之重大会计原则及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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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联交所网站登载年报
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年报载有上市规则规定之一切资料,将於适当时候在本公司网站
(www.hkbridge.com.hk)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上登载。
致谢
对於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对工作投入拼搏,以及业务夥伴及本公司股东之一直支持,本人谨代表董事会致以谢意及衷心感激。
承董事会命
中国港桥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刘廷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刘廷安先生、卓可风先生及周伙荣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吴文拱先生、魏伟峰博士及刘斐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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