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5)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
司」)日期为2017年1月25日的公告(「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於2017年3月14日下午二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天津市南开区
卫津南路76号天津创业环保大厦五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8人,代表本公司股份(「股份」)754,428,519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2.8597%;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716,824,722股,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249%;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
股份37,603,797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8%。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国《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共
同推举董事付亚娜女士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於临时股东大会举行日期,赋予股份持有人权利出席大会及於大会上投票赞成
或反对决议案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427,228,430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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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无本公司股份(i)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但须就任何决议案放弃投
票;或(ii)持有人须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於临时股东大会放弃就决议案投票。概无
股东於该公告中表示拟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就任何决议案投票反对或放弃投票。
本公司内部审计师牛静女士、股东代表陈小东先生及付亚娜女士,以及本公司
监事吴宝兰女士获委任为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二. 提案审议情况:
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普通决议案如下:
1. 审议同意聘任唐福生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赞成票754,08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545%;
弃权票343,5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455%。
其中A股716,787,624股同意,37,098股弃权;
H股37,297,376股同意,306,421股弃权。
2. 审议确定唐福生先生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薪酬。
赞成票754,302,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834%;
反对票12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166%;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
其中A股716,699,122股同意,125,600股反对,0股弃权;
H股37,603,79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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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肖一律师、古宇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式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於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 战略委员会成员和提名委员会成员的委任
董事会谨此宣布,委任唐福生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自
2017年3月14日起生效。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刘玉军
中国,天津
2017年3月14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唐福生先生、付亚娜女士及彭怡琳女士;
二名非执行董事安品东先生及陈银杏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高宗泽先生、郭永清先生及王翔
飞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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