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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LEON INSPECTION HOLDING LIMITED
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586)
须予披露交易
累计收购中国物业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的公告。
董事会宣布,於第一次收购事项後,在2017年3月15日,买方(本公司的间
接全资附属公 司)与 卖方就收购第二项物业订立第二份协议,代价为人民币
18,262,443元(约 相当 於20,554,380港 元), 将以本公司的内部资源及按揭贷款
支付。第二项物业位於中国北京市顺义区泰达科技园竺园路12号院78号楼。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计算有关收购事项(按整体合并计算时)的其 中一项或多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 四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董事会宣布,於第一次收购事项後,在2017年3月15日,买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 卖方订立第二份协议,据此,买方同意以代价人民币18,262,443元(约相当於20,554,380港元)收购第二项物业。
第二份协议
日期
2017年3月15日
订约方
i. 买方: 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ii. 卖方: 北京泰达立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就本公司於作出合理查询後所知,卖方为一家於中国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投资管理。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尽其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各自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各自的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并与本公司及其各自的关连人士概无关连。
将予收购的资产
第二项物业为一幢用作生产及研发的五层高建筑物,位於中国北京市顺义区泰达科技园竺园路12号院78号楼,总建筑面积约为1,050.29平方米。第二项物业现有一项银行按揭,而承按人同意出售第二项物业。第二项物业将由新公司(买方将於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成立的一家新公司)持有。
代价
代价为人民币18,262,443元(约相当於20,554,380港元),其中人民币9,132,443元
已於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而余额人民币9,130,000元则将以新公司所取得的商
业按揭贷款支付。
倘新公司未能於签署第二份协议後90日内取得商业按揭贷款,则该余额将由买方於2017年9月11日前支付。
代价由买方与卖方经公平磋商及参考同类物业於类似地段的现行市价及目前租金回报而厘定。代价将以本公司内部资源及按揭贷款拨支。
交割
第二项物业预期将於买方悉数支付代价後七个营业日内交付。
终止
如第二项物业的完整所有权并未於90日内如期转让,则买方可终止第二份协议,并要求退还已付代价及支付相当於已付代价0.1%的违约金。
如代价并未於90日内如期支付,则卖方可终止第二份协议,并要求支付相当於应付代价0.1%的违约金。
收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第一项物业及第二项物业将用作本公司总部办公室,以应对本公司的经营需要,并为本公司的未来增长及发展铺路。董事认为,收购事项长远可降低本公司的办公室租赁成本。此外,董事认为,收购事项可(i)有助集中管理及营运,提高其未来发展的灵活性,并提高员工效率、凝聚力及加强沟通,从而提升整体竞争力;(ii)应对并促进其业务扩展计划、员工招聘及长远未来增长;及(iii)扩大具资本增值潜力的固定资产基础。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第二份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第二次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关第一份协议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的公告。
一般事项
本公司主要从事煤炭检测及检验服务。
由於根据《上 市规 则》第14.07条所计算有关收购事 项(按整体合并计算时)的 其
中一项或多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
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第一次收购事项及第二次收购事项的统称
「该等协议」 指 第一份协议及第二份协议的统称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一般开门办理日常银行业务的日子(星 期
六或星期日除外)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
上市(股份代号:1586)
「交割」 指 第二次收购事项完成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代价」 指 第二次收购事项的代价,为人民币18,262,443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第一次收购事项」指 买方根据第一份协议向卖方收购第一项物业
「第一份协议」 指 买方与卖方就第一次收购事项订立日期为2016年12
月25日的物业收购协议
「第一项物业」 指 一幢位於中国北京市顺义区泰达科技园竺园路12号
院77号楼的五层高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为1,115.39
平方米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
订或补充)
「新公司」 指 买方将於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就收购事项成立的新
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
「买方」 指 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第二次收购事项」指 买方根据第二份协议向卖方收购第二项物业
「第二份协议」 指 买方与卖方就第二次收购事项订立日期为2017年3月
15日的物业收购协议
「第二项物业」 指 一幢位於中国北京市顺义区泰达科技园竺园路12号
院78号楼的五层高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为1,050.29
平方米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所赋予的涵义
「卖方」 指 北京泰达立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该等协议下的
卖方,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并与
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概无关连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向利
中国北京,2017年3月15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即执行董事李向利先生、张爱英女士及刘翊先生;非执行董事王纲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杨荣兵先生、王梓臣先生及赵虹先生。
* 就本公告而言,人民币乃按人民币1.00元兑1.1255港元的概约汇率兑换为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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