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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 OF CHONGQING CO., LTD.*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63)
变更公司秘书兼授权代表及
有关发行H股的一般性授权
变更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董事会(「董事 会」)宣布,周文锋先生(「周 先
生」)因工作调动已辞任本行联席公司秘书兼授权代表,自2017年3月21日起生
效。周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之间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之事宜须提请本行股东(「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注意。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黄华盛先生(「黄先生」)已获委任为本行联席公司秘书兼授权代表,自2017年3月21日起生效。
黄先生的简历列载如下:
黄华盛先生,56岁,有超过35年的银行从业经验。黄先生从1982年起开始职业
生涯,历任香港�蠓嵋�行信贷部、汇款部、出口贸易部人员、香港�蠓嵋�行特殊资产部副经理、香港�蠓嵋�行信贷风险部经理、香港�蠓嵋�行信贷风险部高级经理、香港星展银行大中华区特殊资产部高级副总裁、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特殊资产部总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东区公司业务部信贷总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北区零售业务部信贷总监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信贷官。加入本行前,黄先生担任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副行长。
黄先生於2003年10月取得香港银行学会会士资格,於2011年6月取得香港公开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於2016年3月完成债券市场高管研修班的学习。
作为本行的执行董事和首席风险官,黄先生负责本行总体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事宜,对於本行日常事务有所认识。於香港和中国大陆的银行从业经验中,黄先生参与了若干涉及联交所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於香港和中国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
此外,黄先生接受了有关企业管治、监管更新及合规事宜的培训。黄先生现时并未拥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28条附注一规定之公司秘书资格。但是,基於黄先生的知识及经验,本行认为在本行现有雇员中黄先生为担任公司秘书的合适人选。因此,本行已申请且联交所已批准自彼获委任之日期起计三年期间内(「豁免期」)就委任黄先生为本行联席公司秘书一事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豁免」),条件为(i)於豁免期内本行另一联席公司秘书何咏紫女士(「何女士」)将协助黄先生;(ii)本行将於豁免期结束时通知联交所,以便联交所重新评估情况。联交所预期,於豁免期结束后,本行将能证明黄先生於获得何女士之协助後能够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的规定并不再需要取得进一步豁免;及(iii)本行将公布豁免的详情。此豁免仅适用於是次情况,当何女士停止协助黄先生时,此豁免将被即时撤回。倘本行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联交所可能更改或撤回此豁免。
除上述者外,就黄先生获委任一事概无其他事项需要知会本行股东或联交所。
有关发行H股的一般性授权
於2017年3月21日,董事会议决向本行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提交以供股东考虑及批准有关向董事会授出发行额外本行H股(「H股」)的一般性授权(「一般性授权」)的特别决议案,据此,董事会可认可、分配、发行、授予及�u或处置不超过相关股东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H股总数20%的H股。
一般性授权的详情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函,预期将於2017年4月11日或前後寄发
予股东。
董事会相信,一般性授权将给予本行财务灵活性,令其可以为未来的业务发展与拓展募集额外资金。
董事会仅在符合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及在获得联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u或其他相关香港及�u或中国监管机关的一切必要批准後,方会行使一般性授权(如获股东授予)。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还未就行使一般性授权(如获股东授予)的时间作出明确计划。
承董事会命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甘为民
中国重庆,2017年3月21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行之执行董事为甘为民先生、冉海陵先生、刘建华先生及黄华盛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黄汉兴先生、邓勇先生、吕维女士及杨骏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和先生、杜冠文先生、孔祥彬先生、王彭果先生及靳景玉博士。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构,并非
受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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