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
BESUNYEN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26)
有关
须予披露交易
的补充公告
收购中山万汉及中山万远
各51%股权
谨提述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建议收购中山万汉及中山万远各51%股权。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估值及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独立估值师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就中山万远的100%股权的估值而出具的估值报告,中山万远的100%股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经评定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000,000元。独立估值师采用资产法为中山万远估值。
根据独立估值师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就中山万汉的100%股权的估值(「万汉估值」)而出具的估值报告,中山万汉的100%股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经评定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7,000,000元。独立估值师就万汉估值采用收益法。因此,万汉估值构成上市规则第14.61条项下的盈利预测。因此,本公告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60A及第14.62条项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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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汉估值采用的主要假设
万汉估值采用的主要假设载列如下:
. 於中山万汉经营或拟经营地点经营业务的所有有关法律批准及营业证书或牌照已经
或将正式取得,并可於到期重续;
.所提供财务资料内概列的预测属合理、反映市场状况及经济基本因素,并将予实
现;
. 中山万汉经营或拟经营地点的现行税务法律并无重大变动,且应付税率将维持不变
及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将获得遵守;
. 中山万汉经营或拟经营地点的政治、法律、经济或金融状况并无出现对中山万汉应
占收益及盈利能力有不利影响的重大变动;
. 中山万汉经营地点的利率及汇率将不会较目前出现重大变动;
. 中山万汉的核心业务营运将不会与现时或预期出现重大差异;及
. 中山万汉将保留足以胜任的管理层及主要人员以支持持续业务营运。
本公司核数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已就有关万汉估值所采用贴现未来估计现金流量的计算作出报告。
董事会确认中山万汉的盈利预测乃於适当及审慎查询後作出。
有关中山万汉的盈利预测的董事会函件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乃分别载列於本公告附录一及附录二。
专家及同意
提供意见及建议以供载入本公告的专家资格如下:
名称 资格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会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已就刊发本公告发出同意,同意按本公告所示形式和内容载入其报告及引述其名称,且并无撤回有关同意。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尽悉及确信,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独立於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C2�C
於本公告日期,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并无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股权,亦无任何权利(不论是否可合法强制执行)可认购或提名他人认购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证券。
除上文披露外,对该公告概无其他补充或更改。
承董事会命
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赵一弘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赵一弘先生(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及高雁女士(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为卓福民先生及张桂梅女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晶生先生、任光明先生及何愿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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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董事会函件
以下为有关万汉估值的董事会函件全文,以供收录於本公告。
香港中环港景街一号
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十一楼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
敬启者:
须予披露交易:收购中山万汉及中山万远各51%股权
吾等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的本公司公告。
吾等已审阅由戴德梁行有限公司所编制的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中山万汉」)的估值所依据的基准及假设。就有关中山万汉之估值之贴现未来估计现金流量就计算而言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已妥善遵循彼等各自之基准及假设而编制一事,吾等亦已考虑本公司核数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按照以上所述,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62(3)条的规定,吾等
确认中山万汉的盈利预测乃经吾等适当及审慎查询後作出。
承董事会命
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赵一弘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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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以下为香港执业会计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报告全文,以供收录於本公告。
独立核数师就和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业务估值有关的贴现未来估计现金流量的计算而发出的鉴证报告
致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已就对戴德梁行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发布的有关评估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目标公司」)100%权益的市值之业务估值报告(「该估值」)所依据的贴现未来估计现金流量的计算完成鉴证工作并作出报告。该估值乃有关贵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51%股权而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的公告(「最初公告」)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的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内。该估值所依据的贴现未来估计现金流量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61条被视为盈利预测。
董事对贴现未来估计现金流量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须负责根据补充公告第2页所载由董事厘定的基准和假设编制贴现未来估计
现金流量。该责任包括执行与为该估值编制贴现未来估计现金流量相关的适当程序并应用适当的编制基准;以及在有关情况下作出合理的估计。
我们的独立性和质量控制
我们已遵守香港会计师公会(「会计师公会」)颁布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对独立性及其他道德的要求,有关要求是基於诚信、客观、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审慎、保密及专业行为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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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应用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质量控制准则第1号,因此维持全面的质量控制制度,
包括将有关遵守道德要求、专业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要求的政策和程序记录为书面文件。
核数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4.62(2)条的规定,就该估值所依据的贴现未来估计现金流量的计算作出报告。我们不会就贴现未来估计现金流量所依据的基准和假设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作出报告,而且我们的工作也不构成对目标公司进行任何估值。
我们已根据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鉴证业务准则第3000号(修订)「历史财务资料审核或审阅以外之鉴证工作」执行我们的工作。此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合理确定就计算而言,贴现未来估计现金流量是否按照补充公告第2页所载的基准和假设适当编制。我们已根据此等基准和假设审阅贴现未来估计现金流量的数学计算和编制。
贴现现金流量不涉及采纳任何会计政策。贴现现金流量取决於未来事项和多项假设,而此等事项和假设不可能以与过往结果相同的方法予以确定和核实,而且并非所有事项和假设均可在整个期间内维持有效。我们所执行的工作是仅为了根据上市规则第14.62(2)条向阁下作出报告,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目的。我们不会对任何其他人士就我们的工作,或因我们的工作而产生或与我们的工作有关的事宜,而承担任何责任。
意见
我们认为,基於以上所述,就计算而言,贴现未来估计现金流量已在各重大方面根据补充公告第2页所载由贵公司董事作出的基准和假设适当编制。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会计师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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