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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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ew RayMedicine InternationalHoldingLimited
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08)
(1)终止第二批次股份转让;
及
(2)变更供股所得款项之用途
终止第二批次股份转让
董事会宣 布,由於华仁医疗及本公司不大可能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分别取得华
仁医疗股东批准及股东批准,且股份转让协议之订约方无法就延长最後截止日期
达成共识,订 约方已同意不进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第二批次股份转让。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买 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 华仁医疗订立终止
契据,据 此,订约方同意在不影响第一批次股份转 让、第一批次股份转让之完成及
其附带之任何事宜之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第二批次股份转让将告
终止,并 即时生效。董事会认 为,终止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第二批次股份转
让将不会对本集团之现有业 务、运营或财务状况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 响。
由於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第二批次股份转让已被终止,本公司将不会寄发
原预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寄发之任何有关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之通函。
变更供股所得款项之用途
於本公告日期,相 关所得款项中约28,800,000港元已用作为第一批次股份转让及相
关专业费用提供资金,而相关所得款项中约59,700,000港元仍未动用。本公司将於
机会出现时将未动用相关所得款项用於医疗及保健相关业务之其他潜在收 购。
兹提述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及中
国华仁医疗有限公司(「华仁医 疗」)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之联合公告(「该
公告」)。除 文义另有所指 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义。
终止第二批次股份转让
背景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完成第二批次股份转让之先决条件之一为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或 华 仁 医 疗 与 本 集 团 可 能 书 面 协 定 之 有 关 较 後 日 期 )(「最
後截止日期」)或之前,於股东大会上取得华仁医疗(「华仁医疗股东批准」)及本公司
各自之股 东(「股东批准」)批 准买卖第二批次待售股 份。
由於华仁医疗及本公司不大可能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分别取得华仁医疗股东批准
及股东批准,且股份转让协议之订约方无法就延长最後截止日期达成共识,订约方已
同意不进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第二批次股份转 让。
终止契据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 日,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 华仁医疗订立终止契
据(「终止契据」),据此,订约方同意在不影响第一批次股份转让、第一批次股份转
让之完成及其附带之任何事宜之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第二批次股份
转让将告终止,并即时生效,且各订约方将不可撤回地解除及免除其根据股份转让协
议项下拟进行之第二批次股份转让之所有已产生权利及责任及其面对之申索(不论
於终止契据日期之前或之後产生 )。各 订约方亦确认,在不影响第一批次股份转 让、
第一批次股份转让之完成及其附带之任何事宜之情况下,并 无因股份转让协议项下
拟进行之第二批次股份转让产生或与此相关或有关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第二
批次股份转让之任何行 动、事项或事宜而导致向任何其他订约方索偿。
第一批次股份转让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完 成,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条款及条
件,於当日已支付5,000,000港元而第一批次代价之余额(即28,362,160港 元 )已 於 二 零
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支付。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持有86,700,000股锐康药业股份,相当
於锐康药业已发行股本约11%。
本公司董事 会(「董事 会」)认为,终 止 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第二批次股份转让
将不会对本集团之现有业务、运 营或财务状况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由於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第二批次股份转让已被终止,本公司将不会寄发原
预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寄发之任何有关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
通函。
变更供股所得款项之用途
兹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有关本公司之供股(基准为於二零一七
年二月九日每持有一股已发行股份获发三股供股股份)(「供股」)之章 程(「供股章
程」)。诚如供股章程所披露,本公司将动用约88,500,000港元(「相关所得款项」,相当於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26.82%)於股份转让(即供股章程所界定及所述之锐康收购事项)及相关交易成 本。
於本公告日 期,相关所得款项中约28,800,000港元已用作为第一批次股份转让及相关
专业费用提供资金,而相关所得款项中约59,700,000港元(「未动用相关所得款项」)仍
未动 用。
本公司将於机会出现时将未动用相关所得款项用於医疗及保健相关业务之其他潜在
收购。
本公司将适时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就本公司将作出之任何可能收购另行刊发公 告。
代表董事会
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李植悦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周凌先生、杨芳女士及李植悦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何
厚祥先生,BBS,MH、宋克强先生及梁志坚先生。
(1) 終止第二批次股份轉讓;及(2) 變更供股所得款項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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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医药
201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