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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engdeli Holdings Limited
亨 得 利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89)
有关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及
关连交易之补充协议
及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谨此提述(i)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
告(「 该公告」),内容有关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及关连交易;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七年二月八日、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及二零一七年
三月十五日之公告(「 该等延迟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通函(「 该通函」)。除
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及关连交易之补充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卖方与张先生就协议订立一项补
充协议,据此,张先生向卖方作出不可撤回且无条件之承诺,张先生及其紧密联
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将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与余下集团业务竞争或可能
竞争之任何业务(「 竞争业务」),或於完成後於任何地区(除中国外)、任何时间於
竞争业务中持有任何权益、提供任何服务或其他方面(「 不竞争承诺」),惟下列情
况则不受限於不竞争承诺:
(a) 倘本公司事先作出书面同意;
(b) 倘张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且彼与彼之紧密联系人按各别或共同基准并
无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持有超过5%权益;或
(c) 张先生及其紧密联系人按各别或共同基准并无於竞争业务持有超过5%的股权
或投资,及张先生及其紧密联系人并无参与竞争业务的管理及经营。
2
除上文所述,该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并将继续具有十足效力
及作用。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如该等延迟公告所披露,一份载有协议详情、出售集团及余下集团之财务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
告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之该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或之前
寄发予股东。由於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审定将载入该通函之资料,该通函之寄发
日期预期将进一步延迟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或之前。
承董事会命
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张瑜平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张瑜平先生(主席)、黄永华先生及李树忠先生;非执
行董事为史仲阳先生及陈军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蔡建民先生、黄锦辉先生及
刘学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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