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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DELIHOLDINGS LIMITED
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8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星
期二)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5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
大会(「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谨此批准、确认及认可新宇亨得利中国有限公司、亨得利巨龙有限公
司(「卖方」)及张瑜平先生(「买方」)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日的有条件买卖协议(「协议」)(其注 有「A」字 样的副本已提呈
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据此,卖
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且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定义见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的通函),总代价为人民币35亿元
(可作出协议要求的调整);及
(b) 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作出一切相关的进一步行动及事宜并亲
笔签署或加盖本公司印监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作为契约)签署及签立
所有相关文件(倘适用),并按其认为可能必要、适宜、合宜或权宜
之情况下,采取一切相关行动,落实及�u或使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
或其附带之交易生效。」
2. 「动议
在遵守开曼群岛公司法及完成协议的规限下向於本公司董事会就厘定特别股息权利将予确定之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宣派及派付本公司股本中每股人民币0.25元的特别股息(「特别股息」),授权本公司 �C1�C
任何董事按其全权酌情认为就落实特别股息之派付或与之相关事宜而言属必要或合宜的方式,采取有关行动、进行有关事情及签立有关其他文件。
承董事会命
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李树忠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注:
1. 本公司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二)止期间(包括首尾
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该期间不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为使股东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或之前,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以作登记。
2.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
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此外,代表属个人之股东或身为公司之股东之受委代表,有权代表股东行使彼或彼等所代表之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
3. 代表委任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受权人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代表委
任文件必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受权人亲笔签署。代表委任文件及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该文件所列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否则代表委任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 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件将
被视为已经撤回。
5. 倘属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有权於会上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
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倘身故股东名下仍持有任何股份,则其多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应就此被视为该等股份之联名持有人。
6. 随函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7. 若大会当天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後之任何时间八号或以上之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
大会将会延期举行。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发出公布,通知本公司股东重新安排的大会之举行日期、时间及地点。
8.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张瑜平先生(主席)、黄永华先生及李树忠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史仲阳
先生及陈军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蔡建民先生、黄锦辉先生及刘学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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