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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XHOLDINGS LIMITED
美力时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100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美力时集团有限公司(「本 公司」)谨 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假
座中国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3018号深圳富苑皇冠假日套房酒店牡丹厅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以 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
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宣派末期股息。
3a.重选郑榕彬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 事。
3b.重选谢锦华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 事。
3c.重选郑敬璋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 事。
3d.重选麦兆中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3e.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 金。
*仅供识别
4.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核数师,任期至下一届股东周
年大会结束为 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5.作为特别事项,考 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A.「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限制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
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
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
股 权;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授 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须於有关期间结 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 议及购股 权;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配 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有条件 或无条件地同意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论其为依据购股权或其 他方式)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包括根据(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或 ( ii) 因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之 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而发行本公司之股份;或(iii)根据本公司当时所采 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购股 权;或 (iv)按 照 本公司之 公司细则发行代替本公司全部或部份股息之股 份,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 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百分之二十,而 上文之批准亦以此为限;及(d)就本决议案而 言:
「有关期 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至下列各项之较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时;或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之期限届满 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 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
之权力 时;及
「配售新股」指董事於一段指定期间,向 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於本公司股东名册
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出售股建议或提出或发行可认
购股份之认股权证或购股权(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就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
地区之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 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
定而可能认为必需或权宜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 符合及遵照一切
适用法例及经不时修订之上市规则规定之情况下,於有关期 间(定义见
下 文 )行 使 本 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本
身之股 份;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获授权於有关期间购回之本公司股份
之面值总 额,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百
分之十,而 上文之批准亦以此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 由通过本决议案至下列各项之较早者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时;或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 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 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
授予之权力 时。」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内第5A及5B段所载之决议案获通过後,将依据召开本
大会通告内第5A段所载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之
一般授权扩大,方法为将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
中,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第5B段所载决议案授予之权力所购回
本公司股份面值总 额。」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黎美芳
香 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 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代为
出席大会及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就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而言,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代其
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上 投 票,犹 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股东,惟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
有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上述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该股份排名首位而就
此出席之上述持有人方有权就该股份投票。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 )或 经由公证人签署证 明(该证明须
由公证人或香港合资格执业律师发出 )之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 迟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 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 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22楼,方 为有 效。
4.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四 日(包括首尾两日 )期 间 暂停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手 续,期间不会接受股份过户登 记。为 符合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
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
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之上述地址办理登记手 续。
5.此外,本 公司亦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 续,於该日不会接受股份过
户登记。为符合拟派末期股息(须待上述大会或其续会批准方可作实)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
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香
港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之上述地址办理登记手续。
6.载有召开上述大会通告所载提呈第5B号决议案之进一步详情之说明文件,将连同本通函一并寄
发予本公司股 东。
7.本通告中文译本仅供参 考。如中、英 文本有任何歧 义,概以英文本为 准。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条,除主席真诚地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
手方式表决外,任何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因此,於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郑榕彬先生、郑敬璋先生、梁匡泰先生、曾松华
先生、谢锦华先生及庾瑞泉先生及独立非执行 董 事 陆 海 林 博 士、麦 兆 中 先 生、温庆培先
生及邢家维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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