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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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I Holdings (Group) Co. Ltd.
旭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884)
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的
持续关连交易
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内容有关出售事项的公告。由
於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旭辉(中国)继续委聘永升集团为本集团提供物
业管理服务,故旭辉(中国)(为其本身及代表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与永升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就永升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物业
管理服务总协议,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
上市规则的涵义
永升为一间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
的联系人士控制的公司。永升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物业管理服务总
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年度上限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0.1%但低於5%,根据上市规
则第14A章,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
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C1�C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内容有关出售事项的公告。於出
售事项完成後,永升不再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并成为由本公司执行
董事及控股股东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的联系人士控制的公司。永升
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与永升集团之间的交易根
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现有服务协议
诚如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内容有关出售事项的公告所披露,本集团
於出售事项前已经与永升集团订立各自的现有服务协议,据此,永升集团同意
向本集团若干住宅开发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例如共用部分维护、设施的日
常运行及维护)以及提供清洁服务。於出售事项完成後,各项相关现有服务协
议项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已成为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
除现有服务协议外,本集团建议继续委聘永升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此,
旭辉(中国)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与永升订立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以规
管现有服务协议及就永升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将予订立自二零一七年一月
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的协议的条
款,并确保该等条款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订约方或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总协
议的条款就各项现有服务协议订立补充协议。所有现有服务协议将维持十足
效力及作用,惟现有服务协议亦受到年度上限的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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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 (1)旭辉(中国)(为其本身及代表本集团其他成员
公司)
(2)永升
年期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包括首尾两日)止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永升集团将予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於
在物业开发过程中进行共用部分维护、设施的日常
运行及维护以及提供清洁服务
定价及其他条款 :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订约方已同意下列各项:
(a)订约方应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後订立
具体协议及�u或补充协议,以载列持续关连交
易的详细条款;
(b)具体协议及补充协议应符合物业管理服务总协
议所载原则及条文;
(c)永升集团将予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应於具
体协议及�u或补充协议中厘定,并应经公平磋
商,参考市价(经考虑物业位置、物业状况及物
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及永升集团向独立第三方
提供类似服务收取的价格後订定;及
(d)具体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应不逊於独立第三方就
相若服务向本集团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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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交易金额
永升集团根据现有服务协议提供予本集团的物业管理服务涉及的历史交易金
额於(i)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分别约为人民币97,651,812.63
元(相当於约109,370,030.15港元)及人民币117,212,939.79元(相当於约131,278,492.57
港元);及(ii)截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八个月约为人民币74,743,983.09元
(相当於约83,713,261.06港元)。
年度上限及其基准
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300,000 400,000 450,000
年度上限乃经参考(其中包括)下列因素後厘定:
(i)永升集团根据现有服务协议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八个月提供予本集团的
物业管理服务的历史金额;
(ii)本集团物业项目的预期销售规模、面积及数目;及
(iii)地产代理建议的物业管理服务及标准。
预期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项下的款项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支。
有关本集团及永升的资料
旭辉(中国)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为本集团的中间控股公司,持有
本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的权益。本集团(包括旭辉(中
国))主要在中国从事物业开发及物业投资业务。
永升主要从事在中国提供物业管理业务。
�C4�C
订立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永升自其於二零零二年注册成立起一直专注於物业管理业务,因此,其拥有完
善的管理系统以及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及训练有素的员工以提供优质物业管
理服务。截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永升集团管理一共85个物业项目,遍
及(其中包括)上海、苏州、杭州、南京、合肥、嘉兴、浙江、北京、天津、渖阳、廊
坊、重庆、长沙及武汉。董事相信,本集团於出售事项後继续委聘永升集团按
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将使本集团能够以有效方式确保其开发的
项目获得优质服务,从而对本集团有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永升为一间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的
联系人士控制的公司。永升因而为本公司关连人士,而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年度上限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
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执行董事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被视为於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拥有
重大权益,因此已就批准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本公司
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董事於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项
下交易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或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执行董事(就执行董事而言,纵使彼等已放弃投票,惟
彼等已表达其观点)均认为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及於本
集团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而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的条款及年度上限属
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C5�C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年度上限」 指 诚如本公告「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一节内「年度
上限及其基准」分节所载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持续关连交易项下
本集团应付永升集团服务费的年度最高总金额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旭辉(中国)」 指 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 指 本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交
易所构成的持续关连交易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根据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的股权转让
协议,旭辉(中国)向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
先生的联系人士(或其指定代名人)出售永升70%
股权
「现有服务协议」 指 旭辉(中国)与永升(直接或透过彼等各自附属公
司)於出售事项完成前就二零一六年所订立的物
业管理服务协议
�C6�C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
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
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定义见上市规则)的个人
或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物业管理服务总协指 旭辉(中国)与永升就向本集团於中国的物业项目
议」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日的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的普通股持有人
「具体协议」 指 本集团成员公司与永升集团成员公司根据物业
管理服务总协议的条款将予订立的具体供应协
议或服务协议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补充协议」 指 本集团成员公司与永升集团成员公司在必要时
就各自的现有服务协议将予订立的补充协议,以
确保遵照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的条款
�C7�C
「永升」 指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称上海永升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
「永升集团」 指 永升及其附属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中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公告所采纳的汇率为人民币1.00元兑1.12港元,仅作说明用途。该等兑换并不
代表任何金额已经或可能已经按有关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为人民币。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以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顾云昌先生、张永岳先生及陈伟成先生。
�C8�C
旭辉控股集团
00884
旭辉控股集团行情
旭辉控股集团(00884)公告
旭辉控股集团(00884)回购
旭辉控股集团(00884)评级
旭辉控股集团(00884)沽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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