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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發售

*仅供识别 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独家保荐人 South China Financial 南华金融集团 LIMITED 股份发售 ISDN HOLDINGS LIMITED 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 (於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56 重要提示 2016年12月30日 阁下如对本招股章程的任何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LIMITED ISDN HOLDINGS LIMITED 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於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发售 发售股份数目:40,000,000股股份 公开发售股份数目:4,000,000股股份(可予重新分配) 配售股份数目:36,000,000股股份(可予重新分配) 发售价: 每 股发售股份1.25港元(另加1%经纪 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 0.005%联交所交易费,须於申请时缴 足并可予退还) 面值:不适用 股份代号:1656 独家保荐人 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South China Financial 南华金融集团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招股章程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招股章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招股章程连同本招股章程附录七「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文件」一节所列文件,已遵照香港法例第 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的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对本招股章程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 於作出投资决定前,有意投资者应仔细考虑本招股章程所载全部资料,包括「风险因素」一节所述的风险 因素。 倘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时正(香港时间)前出现若干理由,则独家保荐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可终止包 销商根据包销协议认购及促使申请人认购发售股份的责任。该等理由载於本招股章程「包销-包销安排及 费用-公开发售-终止的理由」一节。务请 阁下细阅该节以了解进一步详情。 发售股份并无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且不可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人士,或以其名义或为其利益提呈 发售、出售、质押或转让,惟获豁免或毋须遵守美国证券法的登记规定的交易除外。根据美国证券法S规 例,发售股份可在美国境外以离岸交易方式提呈发售及出售。 * 仅供识别 预期时间表 �C i �C 下列公开发售预期时间表如有任何变动,本公司将在香港於《英文虎报》(以 英文)、《信报》(以中文)、本公司网站(www.isdnholdings.com)及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刊发公告: 2017年 开始办理认购申请登记(2) ....................................1月5日(星期四) 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 提交白色及黄色申请表格的截止时间..........................1月5日(星期四) 中午十二时正 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的截止时间(3) .....................1月5日(星期四) 中午十二时正 截止办理认购申请登记(2) ....................................1月5日(星期四) 中午十二时正 於《英文虎报》(以英文)、《信报》(以中文)、 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 本公司网站(www.isdnholdings.com)刊登有关以下内容的公布: 公开发售项下的申请水平, 配售踊跃程度,及 公开发售股份的分配基准........................1月11日(星期三)或之前 将透过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公开发售股份 -公布结果」一节所述的各种渠道公布 公开发售的分配结果(连同成功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如适用)).........................自1月11日(星期三)起 可於www.ewhiteform.com.hk/results使用「按身份证号码搜索」 功能查阅公开发售的分配结果.............................1月11日(星期三) 寄发全部或部分公开发售项下获接纳申请的股票及 寄发全部或部分未获接纳申请的退款支票(4)(5)(6)(7) ........1月11日(星期三)或前後 开始於联交所买卖股份....................................1月12日(星期四) 预期时间表 �C ii �C (1) 所有时间及日期指香港当地时间及日期。包括其条件在内的有关股份发售架构的详情载於本招股章 程「股份发售的架构-股份发售的条件」一节。 (2) 倘香港於2017年1月5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任何时间悬挂「黑色」暴雨警告 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则认购申请不会於该日开始或截止登记。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如 何申请公开发售股份-恶劣天气对开始办理申请登记的影响」一节。 (3) 透过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申请公开发售股份的申请人应参阅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公开发 售股份-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提出申请」一节。 (4) 发售股份的股票预期将於上市日期(预期将为2017年1月12日(星期四))发出,惟於(i)股份发售在 各方面均成为无条件;及(ii)包销协议未被终止的情况下,才会於该日上午八时正成为有效的所有 权凭证。倘投资者於就发售股份收取股票前或於该等股票成为有效所有权证明前,基於公开的分配 资料买卖股份,则须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5) 本公司将就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的公开发售申请发出退款支票。 (6) 根据公开发售以白色申请表格申请认购1,000,000股或以上公开发售股份并已提供有关申请表格规 定的所有资料的申请人,可於2017年1月11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一时正,亲身前往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领取任何退款支票(如适用)及股票(如适用)。选择亲 身领取的个人申请人不得授权任何其他人士代为领取。公司申请人如选择派人领取,则必须由其获 授权代表携同该公司正式加盖印监的授权书领取。在领取时必须出示获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接纳 的身份证明及(如适用)授权文件。根据公开发售以黄色申请表格申请认购1,000,000股或以上公开 发售股份的申请人,可亲身前往领取退款支票(如有),惟不可选择亲身领取股票,该等股票将会 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记存於其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股份户口或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 有人股份户口(如适合)。以黄色申请表格申请的申请人领取退款支票的程序与白色申请表格申请 人相同。 (7) 未领取的股票及退款支票将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有关申请表格所指定的地址,邮误风险概由申请人 承担。进一步资料载列於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公开发售股份-寄发�u领取股票及退款」一节。本 公司将就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的申请发出退款支票。 阁下所提供的香港身份证号码�u护照号码 的部分字符(或 阁下如属联名申请人,则排名首位的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号码�u护照号码的部分 字符),或会列印於 阁下的退款支票(如有)上。该等资料亦可能转交予第三方作退款用途。 阁 下的银行或会在兑现退款支票前要求核对 阁下的香港身份证号码�u护照号码。不准确填写 阁 下的香港身份证号码�u护照号码或会导致退款支票兑现延误或失效。 有关股份发售的其他资料(包括股份发售的条件、如何申请公开发售股份、预期时间表、恶劣天气 的影响以及股票的寄发�u领取及 阁下申请款项的退还),请 阁下细阅本招股章程「包销」、「如 何申请公开发售股份」及「股份发售的架构」各节。 目 录 �C iii �C 阁下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应仅依赖本招股章程及申请表格所载资料。我们并无 授权任何人士向 阁下提供有别於本招股章程及申请表格所载者的资料。 阁下 切勿将本招股章程及申请表格并无载列的任何资料或陈述视为已获我们、独家保荐 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任何包销商、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雇员、代理或代表或参与股份发售的任何其他人士授权而加以依赖。 页次 预期时间表...................................................... i 目录........................................................... iii 概要........................................................... 1 释义........................................................... 13 技术词汇........................................................ 29 前瞻性陈述...................................................... 31 风险因素........................................................ 33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 48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股份发售的资料................................... 54 董事及参与股份发售的各方......................................... 59 公司资料........................................................ 62 行业概览........................................................ 65 监管概览........................................................ 78 历史及公司架构.................................................. 107 业务........................................................... 117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 163 与控股股东的关系................................................ 175 主要股东........................................................ 180 持续关连交易.................................................... 184 股本........................................................... 196 财务资料........................................................ 202 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245 目 录 �C iv �C 包销........................................................... 246 股份发售的架构.................................................. 252 如何申请公开发售股份............................................ 255 上市、登记、买卖及交收........................................... 270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I-1 附录一A 未经审核中期简明财务资料................................ IA-1 附录二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II-1 附录三 物业估值............................................... III-1 附录四 本公司组织章程及新加坡法例主要条文概要................... IV-1 附录五 有关双重主要上市的其他资料.............................. V-1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I-1 附录七 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及备查文件........................ VII-1 概 要 �C 1 �C 本概要旨在向 阁下提供本招股章程内所载资料的概览,故并无载列可能 对 阁下属重要的所有资料。 阁下於决定是否投资发售股份前应先阅毕整份文件 (包括本招股章程「风险因素」一节)。 有意投资者及�u或股东务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四「本公司组织章程及新加坡 法例主要条文概要」及附录五「有关双重主要上市的其他资料」章节的有关详情。新 加坡法例及法规在若干方面与可资比较的香港法例及法规不同, 阁下应就 阁下 於新加坡的法律责任向 阁下的法律顾问徵求具体法律意见。於上市前,新加坡股 份过户登记总处及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将为寻求将其股份转往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的股东提供三批次的新加坡上市股份转移。 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 程「上市、登记、买卖及交收-於上市前方便股份过户的特别安排」一节。 「ISDN」全 名 为「International Servo Dynamics Network」。我们为主要专注於运动 控制、工业计算及其他专业工程解决方案的综合工程解决方案供应商。2016年为本集 团成立30周年。多年来,在张先生(彼为我们的总裁、董事总经理及控股股东,持有 机械工程学士学位)的英明引领下,我们已由一家新成立的地方性伺服电动机供应商 发展成为一家跨国的「一站式」工程解决方案供应商。我们的成功主要归功於多年来与 供应商建立的业务关系,使我们能够作为一站式解决方案供应商向客户推荐并提供各 类解决方案产品,满足客户各类工程需求。 我们的总部设在新加坡。於2016年9月30日,我们透过位於中国、香港、马来 西亚及包括越南、泰国、台湾及印尼在内的其他少数亚洲国家及地区的66间附属公司 及65个销售办事处经营业务。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总收入的逾69%源自中国。在中 国,我们在江苏省苏州吴江区一个工业园内拥有一个总建筑面积约为40,657平方米的 工业基地,我们主要在该处通过安装及组装所采购零部件为其他专业工程解决方案生 产若干产品,如铰链及门锁、精密齿轮箱及其他工业五金件。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 於吴江生产产品产生的收入占我们总收入的8%以下。於2016年9月30日,我们拥有825 名雇员,其中约37%为销售及工程人员,彼等在不同办事处专注於提供解决方案以满 足客户的工程需求。 於往绩记录期间,来自运动控制解决方案的收入占我们总收入的73%以上。根据 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按2015年的收入计,我们在新加坡及中国的运动控制解决方案 市场分别排名第一及第四。该两个市场规模分别约为2亿新元及26亿新元。五(5)大经 营企业(包括本集团)分别占这两个运动控制解决方案市场的约25.1%及29.6%。 我们的股份自2005年11月24日起在新交所主板上市。由於我们大部份收入源於中 国以及香港,本公司已申请股份於联交所的双重主要上市,此乃由於董事会认为,上 市有望吸引该区内的投资者,为我们打开另一个资本市场之门,并为我们提供进一步 提升本集团国际形像的一个极好机会。 概 要 �C 2 �C 下文载列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按业务分部及地理位置划分的收入、我们的毛利 率、股东应占溢利、每股盈利及已宣派每股股息,及於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 31日以及2016年6月30日我们的股东应占资产净值及股东应占每股资产净值: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5年 2016年 千新元 千新元 千新元 千新元 千新元 (未经审核) 按业务分部划分的收入: -工程解决方案-运动控制 124,592 172,861 184,101 93,525 95,020 -其他专业工程解决方案 40,599 51,988 46,127 23,077 21,861 -工业计算解决方案 4,360 5,601 5,071 2,665 3,578 169,551 230,450 235,299 119,267 120,459 按地理位置划分的收入: -中国 119,207 165,874 165,638 84,220 83,129 -新加坡 27,573 35,472 35,004 18,365 18,419 -马来西亚 6,240 7,911 5,723 3,225 3,768 -香港 7,092 10,821 10,932 5,328 7,154 -其他(附注) 9,439 10,372 18,002 8,129 7,989 169,551 230,450 235,299 119,267 120,459 毛利率(%) 30.1% 26.8% 27.9% 27.7% 25.8% 股东应占溢利 4,754 7,457 8,721 4,922 1,531 每股盈利(新分) 1.39 2.07 2.46 1.39 0.43 已宣派每股股息(新分) 0.40 0.40 0.40 零 零 12月31日 6月30日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千新元 千新元 千新元 千新元 股东应占资产净值 107,139 112,075 119,727 117,139 股东应占每股资产净值 (新元) 0.31 0.31 0.34 0.33 附注: 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收入源自逾40个其他国家及地区,包括越南、泰国、德国、印尼、美国及 台湾。 概 要 �C 3 �C 业务模式 我们的产品及客户 我们为主要专注於运动控制、工业计算及其他专业工程解决方案的综合工程解决 方案供应商。我们的客户主要为在自身的生产过程自动化或自身的待售终端产品方面 具有广泛工程需求的不同规模的制造商、工具制造商及工业企业。 鉴於综合工程解决方案市场上存在大量的零部件及�u或现成产品并且每种零部 件及�u或产品有不同的尺寸、模型和功能,我们的客户通常就采购什麽、何时采购、 哪里采购及�u或如何采购向我们寻求工程解决方案,以使特定机械和机床具备特定功 能。我们的销售及工程人员通过设计及定制专业工程解决方案(包括组装零部件及�u 或从多家供应商采购现成产品,这可能需要花费数天乃至数月,视乎所寻求解决方案 的复杂性以及是否常用而定)服务我们的客户。 运输; 我们的综合工程解决方案 我们的产品 应用 客户 伺服电动机 驱动器 齿轮箱 编码器 控制器 定制产品    制造商、工具制造商及工业企业:  医疗设备;  机器人;及  电器等。 铰链及门锁                 工程解决方案-运动控制 其他专业工程解决方案 工业计算解决方案 广泛用於制造过程的机械和机床,包括半导体和移 动电话行业所使用者; 医疗设备,如胰岛素泵、假肢、主动脉泵及生命科 学检测设备;及 精密手术机器人。 我们的解决方案适用於需要在运动中进行精度控制的 工业过程和产品,如: 我们的解决方案适用於工业过程及产品,如: 用於需要耐用和抗振动功能的汽车及机车的铰链及 门锁; 便於人员快速进入各种行业的检修孔及检修元件的 插销; 可使电信行业的计算机伺服器机架位置固定,可 以方便地锁定和解锁的扣件及紧固件;及 用铝质部件制成可使托盘在工业环境中方便地移 动的托盘传送系统。 「Wonderware」提供主要适用於可视化及自动化过 程控制的软件解决方案,可用於广泛的过程,如油 气生产及水处理。 我们的解决方案适用於需要工业计算机系统满足特 定的行业需求(如可靠性、抗震�u抗冲击性、扩展 选项及兼容性)的工业过程以及产品。 以下领域的制造商、工具制造商 及工业企业: 电信行业;及 半导体行业等。 「Wonderware」, 一个简单易用的人 机界面以及监控和 数据采集系统 硬件,如工业计算 机、主板、网络设 备、人机界面及其 他外围设备 半导体产品,如集成电路芯片; 移动电话零件;   机械部件及机床 铁路及运输行业等。 食品行业;及 电信行业; 汽车行业; 机器构造; 能源行业; 制造商、工具制造商及工业企业: 自动化部件 铝型材及配件 概 要 �C 4 �C (i) 工程解决方案-运动控制 不同於运动控制产品制造商,我们(作为运动控制解决方案供应商)不仅分销产 品,亦设计、定制及组装运动控制系统,此举使客户得以削减成本及更好地提升 生产效率。我们的运动控制系统一般用於众多行业的工厂自动化。 (ii) 其他专业工程解决方案 除运动控制解决方案外,我们亦以专业技术提供针对客户的特殊或特定需求的工 程解决方案,包括工业自动化系统中使用的标准模块化结构组件以及工业锁具、 紧固件、铰链以及铝型材及相关配件等五金零件。 (iii) 工业计算解决方案 作为我们整套综合工程解决方案的一部分,我们制定具成本效益及有效的 工业计算解决方案,并组装各种工业计算硬件(即工业计算机)及软件(即 「Wonderware」),以满足客户的工业计算需求。 我们自身并不拥有生产特定产品的大型生产线。我们不会外包将会对我们的业 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业务过程。我们并无进行尖端的产品研 发。在中国,我们在江苏省苏州吴江区一个工业园内拥有一个总建筑面积约为40,657 平方米的工业基地,我们主要在该处通过安装和组装所采购零部件生产我们其他专业 工程解决方案所需的铰链及门锁、精密齿轮箱及其他工业五金件,於往绩记录期间来 自我们於吴江所产产品的收入占我们总收入的8%以下。 客户 我们的客户主要为位於40多个国家及地区有广泛工程需求的制造商、工具制造商 及工业企业。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逾69%的总收入源自中国。截至2013年、2014年 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五大客户合计 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约12.1%、9.7%、7.5%及10.4%,而我们的最大客户分别占我们同 期总收入的约4.0%、2.5%、2.2%及3.1%。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五大客户均为独立 第三方。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 止六个月,我们的总收入分别来自约6,800名、7,200名、7,200名及5,000名客户。截至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 们分别约6.6%、5.1%、6.4%及4.2%的总收入来自新客户。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与客 户之间并无经历任何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呆坏账或纠 纷。 我们的供应商 我们向不同的供应商采购零部件及�u或现成产品,包括但不限於伺服电动机、 驱动器、变速箱、编码器、铰链及门锁、机械零件及机床。截至2013年、2014年及 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五大供应商合 概 要 �C 5 �C 共分别占我们总采购成本的约58.3%、53.4%、55.6%及55.5%,而我们的最大供应商 则合共占我们总采购成本的约35.5%、31.6%、26.9%及28.2%。除Maxon Motor AG (Interelectric AG的联营公司,持有苏州钧和及上海麦柯胜(我们拥有50%的附属公司) 的50%股权)外,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五大供应商均为独立第三方。截至2013年、 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Maxon Motor AG分别占我们总采购成本的约14.7%、13.8%、16.4%及18.8%。於往绩记录期间,我 们与供应商之间未经历任何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产品质 量及供应短缺问题或纠纷。 我们的销售及工程技术人员 於2016年9月30日,我们拥有825名雇员,其中约37%为销售及工程技术人员,彼 等在不同办事处致力於研究开发各种解决方案,以满足我们客户的工程需要。为及时 掌握与行业相关的最新技术发展,我们的销售及工程技术人员不时参加各种内部及外 部课程及研讨会以及贸易展会。我们透过佣金及花红奖励我们的销售及工程员工,以 激励彼等扩大销售。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未经历任何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 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劳资纠纷。 我们的定价 我们主要根据采购所需零部件及�u或现成产品的成本及我们向客户提供工程解 决方案的预期利润率按全包基准向客户收费。由於近来市场竞争及透明度日益提升, 我们与竞争对手在产品种类以及满足客户工程需要的专业素质方面进行竞争。我们计 算提供工程解决方案的利润率时,主要考虑我们能够提供的专业知识、我们的解决方 案满足客户工程需求的有效性、我们客户的接受程度、我们客户的位置以及具体产品 的市场定价等因素。 於受制裁国家的业务活动 除(i)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 止六个月,我们总收入的约0.03%、0.005%、0.01%及0.08%分别产生自向位於缅甸联 邦共和国、俄罗斯及黎巴嫩(均为受制裁国家)的客户所作销售;及(ii)於2014年向位 於香港的一名受制裁人士所作一次性销售约23,000新元外,本集团於往绩记录期间及 直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并无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与受美国、欧盟、联合国或澳洲所制 裁的任何国家、政府、实体或个人(包括但不限於为OFAC任何制裁对象的任何政府、 个人或实体)有关的业务活动。经我们国际制裁法方面的法律顾问英国欧华律师事务 所告知,向(i)位於受制裁国家的客户;及(ii)位於香港的受制裁人士所作销售并无违 反国际制裁,且并无使我们、我们的股东、联交所、香港结算、香港结算代理人及证 监会涉及国际制裁。我们亦不知悉被实施任何制裁。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业 务-於受制裁国家的业务活动」一节。 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我们的成功主要归因於以下竞争优势�U(i)我们作为综合工程解决方 案供应商的清晰市场地位;(ii)我们敬业的管理团队;(iii)我们在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 及地区占据庞大市场份额;及(iv)我们良好及透明的往绩记录。 概 要 �C 6 �C 业务策略 我们拟采取以下策略来进一步发展我们的业务�U(i)利用双重资本市场策略提升 本集团的国际形象;(ii)与可能成为我们若干附属公司战略股东的供应商保持利益一 致;(iii)拓展不同地区的市场;及(iv)随时掌握与我们所在行业相关的最新技术变革。 股东及权证持有人资料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拥有354,684,950股已发行股份及179,972,475份将於 2018年11月9日到期的未行使认股权证。每份认股权证均於新交所上市,附有按行使价 每股新股0.60新元认购一股新股的权利。我们於(i)最後实际可行日期;(ii)上市後;及 (iii)上市後及悉数行使认股权证(假设於上市前现有股东的股权未发生任何变动及未计 及因根据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股权计划已经或可能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配发及 发行的任何股份、根据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已经或可能授出的股份奖励获 归属及我们根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或购回的任何股份(详见本招股 章程「股本」一节))後的股权架构如下: 股东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後 上市後及悉数 行使认股权证後 股份数目 % 股份数目 % 股份数目 % Assetraise(1) 131,055,150 36.95 131,055,150 33.21 195,000,275 33.93 孔先生 2,050,000 0.58 2,050,000 0.52 3,075,000 0.54 其他核心 关连人士(2) 21,373,800 6.03 21,373,800 5.42 21,737,800 3.78 公众股东 200,206,000 56.44 240,206,000 60.85 354,844,350 61.75 合计 354,684,950 100.00 394,684,950 100.00 574,657,425 100.00 附注: (1) Assetraise由张先生及张太太实益拥有。因此,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张先生及张太太被视为於 Assetraise持有的131,055,150股股份及63,945,125份认股权证中拥有权益。紧随上市後,Assetraise 将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33.21%。因此,根据上市规则,Assetraise、张先生及张太太将 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与控股股东的关系」一节。 Assetraise、张先生及张太太确认,彼等及彼等的紧密联系人目前概无直接或间接拥有、涉及或从 事,或可能拥有、涉及或从事直接或间接与本集团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而须根据 上市规则第8.10条予以披露。彼等亦已以本公司为受益人订立不竞争契据。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股 章程「与控股股东的关系-不竞争承诺」一节。 (2) 有关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历史及公司架构-公司及股权架构」一节。 (3) 上述资料乃基於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可获得及董事所知悉的资料编制。 概 要 �C 7 �C 库存股份 於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2016年6月30日及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我 们分别拥有1,105,000股、6,365,000股、6,365,000股、6,365,000股及零股库存股份。於 2016年12月19日,本公司所持有的6,365,000股库存股份已根据公司法第76K条注销, 因此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持有任何库存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 经挑选综合全面收益表及财务状况表数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5年 2016年 千新元 千新元 千新元 千新元 千新元 (未经审核) 收入 169,551 230,450 235,299 119,267 120,459 毛利 50,995 61,753 65,710 33,076 31,099 未计所得税前溢利 9,770 15,237 17,213 9,404 4,934 股东应占溢利 4,754 7,457 8,721 4,922 1,531 下列人士应占全面 收入�u(亏损)总额: -股东 6,406 7,746 9,063 6,099 (1,169) -非控股权益 2,301 3,537 2,670 1,565 1,030 已宣派股息 1,440 1,419 1,419 零 零 12月31日 6月30日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千新元 千新元 千新元 千新元 流动资产 125,486 140,132 153,085 149,925 流动负债 52,026 59,700 67,543 73,678 流动资产净值 73,460 80,432 85,542 76,247 非流动资产 46,529 49,877 54,425 53,510 非流动负债 1,077 580 699 575 资产净值 118,912 129,729 139,268 129,182 毛利及毛利率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5年 2016年 毛利 利润率 毛利 利润率 毛利 利润率 毛利 利润率 毛利 利润率 千新元 % 千新元 % 千新元 % 千新元 % 千新元 % (未经审核) 综合工程解决方案: -工程解决方案 -运动控制 37,378 30.0 44,275 25.6 51,219 27.8 24,638 26.3 23,690 24.9 -其他专业工程 解决方案 12,498 30.8 16,117 31.0 12,822 27.8 7,780 33.7 6,483 29.7 -工业计算解决方案 1,119 25.7 1,361 24.3 1,669 32.9 658 24.7 926 25.9 合计�u整体 50,995 30.1 61,753 26.8 65,710 27.9 33,076 27.7 31,099 25.8 概 要 �C 8 �C 於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整体毛利率较上年有所下跌,主要由於市 场上产品供应种类繁多,且业内的竞争企业众多,令市场竞争加剧所致。 於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整体毛利率较上年有所上升,主要由於我 们拥有与若干供应商磋商更佳条款的能力所致。 於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整体毛利率同比下降,主要由於(i)人民 币贬值导致中国客户不愿接受产品普遍涨价中的一部分;及(ii)我们的市场规模及地位 以及经营企业众多,导致市场竞争加剧(详细讨论载於本招股章程「财务资料-影响 我们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因素-竞争」一节)。 我们的成本架构 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逾99%的总销售成本为我们向客户提供工程解决方案而采 购的零部件。 除销售成本外,我们的其他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分销成本、行政开支、其他经营开 支及融资成本。 我们的分销成本主要包括(i)雇员福利成本;(ii)销售及市场推广开支;(iii)差旅及 住宿开支;及(iv)其他开支,分别占我们於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 个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总收入的约11.0%、8.7%、9.4%及9.1%。 我们的行政开支主要包括(i)雇员福利成本;(ii)董事袍金及酬金;(iii)折旧费用; (iv)差旅及住宿开支;(v)专业费;及(vi)其他开支,分别占我们於截至2013年、2014年 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总收入的约13.4%、 11.9%、11.8%及12.0%。 我们的其他经营开支主要包括(i)陈旧存货及贸易应收款项减值拨备;(ii)存货、 呆坏账以及物业、厂房及设备撇销;及(iii)汇兑亏损净额,分别占我们於截至2013年、 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总收入的约 1.0%、0.8%、0.8%及1.5%。 我们的融资费用主要包括银行借贷及融资租赁利息开支,於截至2013年、2014年 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 约0.6%、0.4%、0.3%及0.3%。 股东应占全面亏损总额 尽管我们有非控股权益应占全面收入总额,我们於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录得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全面亏损总额,乃主要由於(i)上市产生的有关开支(已全 部由股东分占);及(ii)换算海外业务时的汇兑亏损净额约2.7百万新元(已从本公司权 益持有人应占溢利1.5百万新元中扣除),而同一时期汇兑亏损净额则为约0.7百万新元 (已从非控股权益应占溢利1.7百万新元中扣除),期中恰逢人民币贬值。 概 要 �C 9 �C 经挑选综合现金流量表数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5年 2016年 千新元 千新元 千新元 千新元 千新元 (未经审核)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879 3,803 8,381 1,695 4,097 投资活动所用的现金流量净额 (4,641) (8,800) (7,951) (5,967) (6,515) 融资活动产生�u(所用)的 现金流量净额 10,792 232 220 2,497 (3,550)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变动净额 15,030 (4,765) 650 (1,775) (5,968) 年�u期初的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25,829 41,554 37,493 37,493 39,096 货币换算对现金及现金等值 项目的影响 695 704 953 313 (923) 年�u期末的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41,554 37,493 39,096 36,031 32,205 主要财务比率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u於12月31日 截至6月30日 止六个月�u 於6月30日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纯利率 4.0% 4.6% 5.1% 2.7% 流动比率 2.4倍 2.3倍 2.3倍 2.0倍 净负债权益比率 9.2% 16.4% 19.8% 31.8% 资产负债比率 11.5% 10.5% 10.6% 9.8% 利息偿付比率 10.5倍 18.3倍 23.2倍 12.7倍 资产回报率 3.9% 5.6% 5.7% 1.6% 股本回报率 5.7% 8.2% 8.5% 2.5% 平均贸易应收款项周转天数 93天 75天 84天 88天 平均存货周转天数 93天 72天 81天 80天 平均贸易应付款项周转天数 58天 46天 51天 52天 附注: 资产负债比率= 总负债(银行借款+融资租赁)÷ 总权益x 100%。其他财务比率的详情请参阅本招 股章程「财务资料」一节。 概 要 �C 10 �C 物业估值 本招股章程附录三所载为一份关於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创优实业所持有位於 亿仕登高科技工业园的地盘面积约40,046平方米及总建筑面积为36,986平方米的物业 (於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估值约为17.8百万新元,而我们於2016年6月30日的经审核综 合财务报表计入的相关账面值约为16.7百万新元)的物业估值报告。 近期发展 本招股章程附录一A载有本集团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业绩,已经我们 的申报会计师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审阅 委聘准则第2400号(经修订)「审阅历史财务资料的委聘工作」进行审阅。 我们的总收入由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三个月的64.4百万新元增加约6.6百万新元 或10.2%至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三个月的71.0百万新元。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个 月,我们的总收入同比由183.7百万新元增加约7.7百万新元或4.2%至191.4百万新元, 主要由於(i)我们在提供各种专业工程解决方案及产品满足客户广泛工程需求方面仍具 有竞争性;及(ii)我们利用我们在区内的明显优势挽留客户,其中来自我们运动控制解 决方案及工业计算解决方案的收入均录得增长,但来自其他专业工程解决方案的收入 保持相对稳定,主要由於(a)我们来自中国及香港的运动控制解决方案市场的收入有所 增加;及(b)我们的其他专业工程及工业计算解决方案於新加坡录得较强需求,部份为 (1)来自中国的其他专业工程解决方案的收入减少;及(2)来自新加坡运动控制解决方案 的收入减少所抵销。 我们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整体毛利率约为25.2%,与截至2016年6月30 日止六个月的约25.8%相比保持相对稳定。我们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整体毛 利率同比由约27.2%下降至25.2%,主要由於(i)人民币贬值导致中国客户不愿接受产品 普遍涨价中的一部分;及(ii)我们的市场规模及地位以及市场上产品供应种类繁多及经 营企业众多,导致市场竞争加剧。我们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净利润率约为 2.7%,与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净利润率相同。但是,我们的净利润同比减 少,主要由於(a)上文所讨论原因导致我们的毛利下降;及(b)发生与上市有关之开支约 2.4百万新元。因此,考虑到预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月将因上市产生开支约1.1 百万新元,预计我们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纯利将较上一年度录得较大减幅。 无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确认,除就上市产生的开支外,自2016年6月30日起及直至本招股章程日 期,我们的财务或贸易状况并无重大不利变动,且并未发生可能对会计师报告的综合 财务报表当中所列资料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概 要 �C 11 �C 营运资金 经考虑可供本集团动用的财务资源,包括我们内部产生的资金及银行融资,董事 确认,我们的营运资金足以满足我们目前(即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未来至少12个 月 )的 资金需求。 股息 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 个月,我们分别向股东宣派现金股息约1.8百万新元、1.4百万新元、1.4百万新元及1.4 百万新元,因此我们的股息派付比率分别约为37.9%、19.3%、16.3%及92.7%。 我们的董事会并未制订任何规定派息比率的政策。股息的数额及派付(倘支付) 将取决於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未来前景以及董事认为有关的其他 因素。过往的派息记录不得用作确定本公司未来可能宣布或支付的股息水平的参考或 基准。 发售统计数据 发售价 : 每股发售股份1.25港元 发售规模 : 40,000,000股发售股份,占本公司经扩大已发行 股本约10.13% 上 市时基於发售价的 估计市值 : 约493.4百万港元(或86.6百万新元) 每手完整买卖单位 : 2,000股股份 发售架构 : 90%配售;及10%公开发售 所 得款项用途 : 本公司发行发售股份的所得款项净额39.9百万港 元( 或7.0百万新元)(即所得款项总额经扣除包销 费用及佣金及本公司应付估计开支): 90% �C (35.9百万港元(或6.3百万新元))预 计将用作於上市後六个月内全额偿还三笔 银行贷款及部份偿还一笔银行贷款(有关借 款於我们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筹借, 实际利率介於每年2.9%至4.9%,自本招股 章程日期起计3个月至6个月内到期);及 10%-(4.0百万港元(或0.7百万新元))预 计将用作营运资金 (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一 节。) 概 要 �C 12 �C 本 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未经审 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 净值 : 1.64港元(或0.29新元) (有关所使用假设及计算方法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招股 章程附录二「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附注: 本节采用1新元兑5.70港元的汇率,仅供说明用途。关於所用其他汇率的资料,请参阅本招股章程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股份发售的资料-汇率换算」一节。 上市开支 上市总开支(包括我们须支付的包销费用及佣金)估计约为4.2百万新元(或23.9 百万港元),其中约0.7百万新元(或3.9百万港元)乃直接因股份发售中发行发售股份产 生,且将作为权益扣减项入账(截至2016年6月30日尚未入账)及已产生开支约3.5百万 新 元( 或20.0百万港元)将作为行政开支在我们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 收益表,其中已产生开支(1.1百万新元(或6.3百万港元)已就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 个月支销)。上述上市开支总额为最後可行估计,仅作参考用途,而将确认的最终金额 可能与此估计有所不同。 合规 於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止期间,我们并无完全遵守适用的法律 法规。 该等不合规事项包括(i)未能就我们在亿仕登高科技工业园的若干业务营运提交 环境保护验收申请;(ii)未根据印尼的社会医疗保证计划为我们的印尼雇员作登记及作 出财务供款;及(iii)未向越南工会基金组织作出供款。董事认为该等不合规事项未曾及 将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了确保日後遵守不 同营运方面的适用法律法规,我们已采纳并将采纳多个补救措施及�u或内控措施。详 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业务-合规事宜」一节。 风险因素 任何投资均有风险:(i)我们过去的收入及盈利记录并非我们未来表现的指标; (ii)我们对中国市场的依赖在中国遭遇经济衰退时可能会对我们未来的业绩表现产生风 险;(iii)倘我们失去部份或全部主要供应商,我们的采购能力以及我们的业务可能会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iv)因此,倘我们无法将增加的销售成本转嫁予客户,我们的销售 成本将会增加,且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v)倘我们的销售及工程技 术人员的表现不如预期,我们的销售及市场推广能力以及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 不利影响;(vi)由於我们并无进行尖端的产品研发,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竞争优势; (vii)我们在定价及向客户提供的工程技术解决方案方面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viii)倘 我们的销售及工程技术人员不掌握与本行业有关的最新技术变革,他们可能会因此失 去竞争优势;(ix)倘我们损失部份或全部关键管理人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重大不利 影响;及(x)我们的总部位於新加坡,且依靠我们的海外业务,因此面临外币风险。与 投资发售股份有关的一些风险载於本招股章程「风险因素」一节。 阁下决定投资发售 股份前务请细阅「风险因素」整节。 释 义 �C 13 �C 於本招股章程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若干其他词汇 於本招股章程「技术词汇」一节中定义。 一般词汇 「2005年新加坡上市」 指 我们的股份於2005年11月24日在新交所主板上市 「会计师报告」 指 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的本集团於往绩记录期间的 会计师报告 「联属人士」 指 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有关指定人士或直接或间接受 其控制或与其直接或间接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 士 「申请表格」 指 有关公开发售的白色申请表格及黄色申请表格,或 如文义所指其中任何一种申请表格 「Assetraise」 指 Assetraise Holdings Limited,於2005年4月18日在英 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张先生及张太太所全资拥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审核委员会」 指 董事会辖下的审核委员会 「北京北成新控」 指 北京北成新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於2001年6月8日成立的有限公司。除作 为北京戴乐克及北京AMC的主要股东外,北京北成 新控为独立第三方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星期 日或香港公众假期除外) 「英属处女群岛」 指 英属处女群岛 「复合年增长率」 指 复合年增长率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操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 结算参与者」 指 获准以直接结算参与者或全面结算参与者的身份参 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人士 释 义 �C 14 �C 「中央结算系统 托管商参与者」 指 获准以托管商参与者身份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人士 「中央结算系统 投资者户口持有人」 指 获准以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份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 人士,可为个人、联名人士或法团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指 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商参 与者或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 「CDP」 指 The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imited 「瑞士法郎」 指 瑞士法郎,瑞士法定货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紧密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公司法」 指 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经不时修订 「公司条例」 指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经不时修订、补充 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公司(清盘及杂项 条文)条例」 指 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 章),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附属公司层面的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关连交易」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组织章程」及 「规则」 指 本公司组织章程,经不时补充、修订或以其他方式 修改,有关概要载於本招股章程附录四。「规则」指 本公司组织章程的规则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就本公司而言,指 Assetraise、张先生及张太太(个别及作为一组人士)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释 义 �C 15 �C 「Dbasix Global」 指 Dbasix Global Pte. Ltd.,於2007年10月8日根据公 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分别由本公 司联营公司Prestech及独立第三方Wong Wai Yiu Christine (Christine Chong太太)拥有约10.24%及约 89.76%的权益 「不竞争契据」 指 控股股东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签立的日期为2016年12 月20日的不竞争契据,详情载於本招股章程「与控 股股东的关系-不竞争承诺」一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2005年雇员 购股权计划」 指 本公司於2005年9月27日采纳的雇员购股权计划,已 於2015年9月27日失效 「欧元」 指 欧元,欧盟的法定货币 「外商投资企业」 指 中国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2013年第一次配售」 指 以发行价0.24新元配售36,000,000股股份,已於2013 年4月4日完成 「弗若斯特沙利文」 指 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谘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乃一家独立市场研究机构 「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指 我们委托弗若斯特沙利文於2016年12月30日 就( 其 中包括)中国(包括香港)、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的综 合工程解决方案及运动控制解决方案市场编撰的独 立市场报告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本集团」或「我们」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或倘文义另有所指,就本公 司成为当前附属公司的控股公司前的期间而言,指 由该等附属公司或其前身(视情况而定)经营的业务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指 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诠释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代理人」 指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C 16 �C 「香港股东名册分册」 指 存置於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的本公司香港股东名 册分册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指 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 「港元」 指 港元,为香港的法定货币 「独立第三方」 指 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 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任何彼等各自之紧 密联系人并无关连的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非重大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国际制裁」 指 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联合国及澳洲管理及执行 的所有适用制裁、相关法律及法规 「2012年亿仕登雇员 表现股份计划」 指 本公司於2012年2月17日采纳的现有雇员表现股份 计划,其主要条款概要载於本招股章程附录六「E. 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一节 「2016年亿仕登雇员 购股权计划」 指 本公司於2016年4月22日采纳的雇员购股权计划,其 主要条款概要载於本招股章程附录六「D. 2016年亿 仕登雇员购股权计划」一节 「亿仕登高科技工业园」指 我们位於江苏省苏州吴江区的全资工业基地,其详 情载於本招股章程「业务-物业-自置物业」及附 录 六「B.有关我们业务的其他资料-2.重要物业」两 节 「联席账簿管理人」或 「联席牵头经办人」 指 申万宏源融资(香港)有限公司及南华,为股份发售 的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2016年12月20日,即本招股章程付印前为确定其中 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 指 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上市委员会」 指 联交所董事会属下的上市小组委员会 释 义 �C 17 �C 「上市日期」 指 股份首次在联交所主板开始买卖的日期,目前预期 为2017年1月12日(星期四)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 方式修改 「主板」 指 联交所於设立创业板之前运作之股票市场(不包括 期权市场),并继续由联交所与创业板并行运作。为 免生疑虑,主板不包括创业板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主管地方分支机构 「孔先生」 指 孔德扬先生,我们的执行董事 「张先生」 指 张子钧先生,我们的总裁、董事总经理及控股股东 「张太太」 指 唐玉琴女士,为张先生的配偶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主管地 方分支机构 「提名委员会」 指 董事会辖下的提名委员会 「OFAC」 指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发售价」 指 将予厘定的每股股份1.25港元的港元发售价(不包括 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徵费及联交所交易费),而发 售股份会根据股份发售按此价格供认购及发行 「发售股份」 指 公开发售股份及配售股份的统称(倘相关) 「部份出售Aenergy」 指 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ISDN Investments(其於 Aenergy的权益由约55%减少至37.5%)向独立第三 方Robert Alexander Stone先生(其於Aenergy的权益 由约20%增加至37.5%)出 售Aenergy全部已发行股 本约17.5%,总代价为2,625,000美元。该出售事项 已於2016年6月30日完成 释 义 �C 18 �C 「配售」 指 按发售价有条件向选定的专业、机构及私人投资者 配售配售股份(或於本招股章程「股份发售的架构」 一节) 「配售股份」 指 预期根据配售首次提呈发售供认购的36,000,000股新 股份,占发售股份总数的90%,可予重新分配(诚如 本招股章程「股份发售的架构」一节所述) 「配售包销商」 指 预期将订立配售包销协议的配售包销商 「配售包销协议」 指 与配售有关并预期由(其中包括)本公司、我们的执 行董事、我们的控股股东、独家保荐人、联席牵头 经办人及配售包销商订立的有条件配售包销协议 「中国政府」 指 中国中央政府,包括其所有政府分支(包括省、市 及其他地区或地方政府机构)及相关机构,或文义 所指的以上任何一个政府机构 「中国法律顾问」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 「招股章程」 指 就股份发售而刊发的本招股章程 「公开发售」 指 提呈发售公开发售股份以供香港公众人士以现金发 售价认购(可予重新分配),认购款须於申请时全额 缴足,惟须遵守本招股章程及申请表格所载条款及 条件 「公开发售股份」 指 根据公开发售首次提呈发售供认购的4,000,000股新 股份,占发售股份总数的10%,可予重新分配(诚如 本招股章程「股份发售的架构」一节所述) 「公开发售包销商」 指 本招股章程内「包销-公开发售包销商」一节所列 的公开发售包销商 「公开发售包销协议」 指 由本公司、我们的执行董事、我们的控股股东、独 家保荐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公开发售包销商就公 开发售订立的日期为2016年12月29日的有条件公开 发售包销协议,详情载於本招股章程「包销」一节 释 义 �C 19 �C 「S规例」 指 美国证券法S规例,经不时修订 「薪酬委员会」 指 董事会辖下的薪酬委员会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令吉」 指 马来西亚令吉,马来西亚的法定货币 「风险管理委员会」 指 董事会辖下风险管理委员会 「卢比」或「印尼卢比」 指 印尼卢比,印尼的法定货币 「外汇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 「受制裁国家」 指 为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联合国及澳洲采纳、管 理及实施的国际制裁对象的国家 「受制裁人士」 指 名列OFAC的特别指定国民及被禁人士名单或美 国、欧盟、联合国或澳洲所存置的其他受限制人士 名单内的若干人士及实体 「2013年第二次配售」 指 以发行价0.45新元配售23,730,000股股份,於2013年 5月8日完成 「证券及期货法」 指 新加坡法例第289章《证券及期货法》,经不时修订 「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 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指 新加坡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 及诠释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海钧控」 指 上海钧控工贸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於2007年2月12日成立的有限公司。除作为伟易的主 要股东外,上海钧控为独立第三方 「股份」 指 本公司不时发行的普通股(无面值) 释 义 �C 20 �C 「股份发售」 指 公开发售及配售 「股东」 指 股份持有者 「新加坡守则」 指 新加坡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 以其他方式修改 「新加坡法律顾问」 指 旭龄及穆律师事务所,本公司的新加坡法律顾问 「新加坡上市手册」 指 新交所上市手册,可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新加坡股东名册总册」指 存置於新加坡股份过户登记总处的本公司新加坡股 东名册总册 「新加坡股份 过户登记总处」 指 Boardroom Corporate &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 为本公司的新加坡股份过户登记处 「独家保荐人」 指 申万宏源融资(香港)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可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 见 )及 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 持牌法团,乃股份发售的独家保荐人 「南华」 指 南华证券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准从事 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联席 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苏州267」 指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光学仪器厂,於1981年10月 26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国有企业,乃独立第三方 「新元」或「新分」 指 新加坡元及分,新加坡的法定货币 「《收购守则》」 指 证监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往绩记录期间」 指 包括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财政 年度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期间 释 义 �C 21 �C 「包销商」 指 公开发售包销商及配售包销商的统称 「包销协议」 指 公开发售包销协议及配售包销协议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其领地、属地及所有受其管辖 的地区 「美元」 指 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越南盾」 指 越南盾,越南的法定货币 「认股权证」 指 本公司於2013年11月11日发行并於2018年11月9日 到期的认股权证,於新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每份 认股权证附带权利可按行使价每份0.60新元认购一 (1)股新股份 「认股权证发行」 指 本公司於2013年11月11日发行认股权证 「白色申请表格」 指 根据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公开发售股份」一节的指 示将予填妥的申请表格 「黄色申请表格」 指 根据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公开发售股份」一节的指 示将予填妥的申请表格 「平方米」 指 平方米 「%」 指 百分比 释 义 �C 22 �C 集团公司 「A Tracks」 指 A Tracks Pte. Ltd.(前称SD Offshore Pte. Ltd.), 於 2010年2月25日根据公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 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Accel」 指 苏州美新精密电机有限公司,於2006年8月29日根据 中国法律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乃本公司间接全资 附属公司 「ADL新加坡」 指 ADL Control (S) Pte. Ltd.(前称TDS Control (S) Pte. Ltd.), 於2009年6月23日根据公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 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北京AMC」 指 北京北成新控伺服技术有限公司,於2005年1月7日 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非全 资附属公司 「北京戴乐克」 指 北京戴乐克工业锁具有限公司,於2004年9月24日根 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非全资 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於2004年12月28日根据公司 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於2005年11 月11日转型为公众有限公司,并於2005年11月24日 开始在新交所主板上市 「倍信铝材」 指 倍信工业铝型材(上海)有限公司,於2014年8月25 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当时的 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倍信新加坡」 指 Dbasix Singapore Pte. Ltd.,於2007年11月1日根据公 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司 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Dietionary新加坡」 指 Dietionary Farm Holding Pte. Ltd.,於2012年3月19 日根据公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 乃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亚洲戴乐克」 指 Dirak Asia Pte Ltd,於1997年9月30日根据公司法在 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非 全资附属公司 释 义 �C 23 �C 「亚洲艾斯勒」 指 艾斯勒精密齿轮(苏州)有限公司,於2005年12月19 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乃本公司间 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创优实业」 指 创优实业(苏州)有限公司,於2003年12月30日在中 国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乃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 「IDI印度」 指 IDI (INA) Laser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於2006年 4月4日在印度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当时 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钧�N科技」 指 钧�N科技有限公司,於2006年3月25日在香港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ISDN Bantaeng 印尼」 指 PT. ISDN Bantaeng Coorporation,於2015年10月8日 在印尼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非 全资附属公司 「ISDN Bantaeng 新加坡」 指 ISDN Bantaeng Pte. Ltd,.於2015年7月27日根据公 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司 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ISDN Energy」 指 ISDN Energy Pte. Ltd.(前称ISDN Myanmar Energy Pte. Ltd.), 於2013年4月17日根据公司法在新加坡注 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 公司 「亿仕登企业管理」 指 吴江亿仕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称吴江亿仕登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於2009年11月6日根据中国法律成 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乃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ISDN Investments」 指 ISDN Investments Pte. Ltd.,於2010年5月21日根据 公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 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Jin Zhao Yu」 指 Jin Zhao Yu Pte. Ltd.,於2014年3月6日根据公司法 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 非全资附属公司 「Leaptron」 指 Leaptron Engineering Pte. Ltd.,於2002年8月13日根 据公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 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释 义 �C 24 �C 「上海麦柯胜」 指 麦柯胜电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於2004年12 月15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外商联合投资企业,乃 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苏州钧和」 指 苏州钧和伺服科技有限公司,於1995年9月4日根据 中国法律成立的外商联合投资企业,乃本公司间接 非全资附属公司 「MCG」 指 Motion Control Group Pte. Ltd.,於2004年12月21日 根据公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 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Portwell」 指 Portwell Singapore Pte Ltd,於1997年4月17日根据 公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 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Precision Motion」 指 Precision Motion Control Pte Ltd,於1996年7月1日 根据公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 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Prima Infrastructure」 指 Prima Infrastructure Sdn. Bhd.,於2014年8月27日在 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 非全资附属公司 「SD北京」 指 北京钧义志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於2002年5月30日 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全资 附属公司 「SD香港」 指 钧兴科技有限公司,於1995年10月24日在香港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SD马来西亚」 指 Servo Dynamics Sdn. Bhd.,於2007年3月26日在马来 西亚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全资 附属公司 「SD深圳」 指 深圳市钧诚科技有限公司,於2002年5月28日根据中 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 释 义 �C 25 �C 「SD苏州」 指 苏州钧信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於2012年6月14日根 据中国法律从苏州钧信分拆出来的外商独资企业, 乃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SD泰国」 指 Servo Dynamics (Thailand) Company Limited,於 1995年11月9日在泰王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 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SD越南」 指 Servo Dynamics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於 2012年12月28日在越南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 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钧汇深圳」 指 钧汇(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於2016年4月27日根据 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 「SE马来西亚」 指 Servo Engineering Sdn. Bhd.,於1990年12月17日在 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 非全资附属公司 「SejinIGB」 指 苏州赛劲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於2006年11月17日根 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乃本公司间接非 全资附属公司 「Servo Dynamics」 指 Servo Dynamics Pte Ltd,於1986年10月2日根据公司 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司直 接全资附属公司 「苏州钧信」 指 苏州钧信自动控制有限公司,於2001年8月24日根据 中国法律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乃本公司间接全资 附属公司 「上海戴�础� 指 上海戴�垂�际贸易有限公司,於2015年6月24日根据 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 属公司 「苏州德仕耐」 指 苏州德仕耐五金技术有限公司,於2008年1月11日根 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乃本公司间接非 全资附属公司 释 义 �C 26 �C 「苏州戴乐克」 指 苏州戴乐克工业锁具有限公司,於2001年9月18日根 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乃本公司间接非 全资附属公司 「苏州钧创」 指 苏州钧创实业有限公司,於2007年7月5日根据中国 法律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乃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 「苏州通莱」 指 苏州通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於2016年10月13日根 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及为本公司的间接非 全资附属公司。苏州通莱由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SD苏州及独立第三方T RACE S.p.A.各拥有50%股 权 「苏州贤成」 指 苏州贤成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於2015年4月16 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乃本公司间 接全资附属公司 「台湾戴乐克」 指 台湾戴乐克锁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於2007年9月12 日在台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非全 资附属公司 「TDS印尼」 指 PT. TDS Technology,於2011年12月7日在印尼注册 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 司 「TDS KL」 指 TDS Technology (KL) Sdn. Bhd.,於2009年6月19日 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司间 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TDS槟城」 指 TDS Technology (Penang) Sdn. Bhd.,於2009年6月 15日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 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TDS新加坡」 指 TDS Technology (S) Pte Ltd.,於1996年5月24日根 据公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 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伟易」 指 上海伟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於2007年6月8日根据 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乃本公司间接非全 资附属公司 释 义 �C 27 �C 「株洲戴乐克」 指 株洲戴乐克科技有限公司,於2015年8月14日根据中 国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乃本公司间接非全资 附属公司 附注:有关我们拥有上述本集团成员公司的详情,请参阅会计师报告第二节附注15。 释 义 �C 28 �C 联营公司 「Aenergy」 指 Aenerg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於2013年3月 2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的间接 联营公司 「今明视觉新加坡」 指 JM Vistec System Pte. Ltd.,於2004年9月14日根据 公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乃本公 司的间接联营公司 「台湾麦柯�N」 指 台湾麦柯�N精密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於2007年9月13 日在台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的间接联 营公司 「Prestech」 指 Prestech Industrial Automation Pte. Ltd.,於2006年1 月13日根据公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 司,乃本公司的间接联营公司 附注: 有关我们拥有上述联营公司的详情,请参阅会计师报告第二节附注16。 在本招股章程中: 本招股章程所载标记「*」的词汇指若干中国国民、实体、企业、政府机构、部 门、设施、证书、头衔、法律法规名称的中文或英文(视情况而定)或其他语言 的译名,仅供识别。倘出现任何歧义,概以中文或源语言名称为准; 本招股章程所载若干金额及百分比数据经四舍五入处理。因此,若干表格中呈列 的总数可能不等於其前数据的算术总和,且图表中的数字或为约数;及 所有时间均指香港时间。除非另有指明,否则本招股章程所指所有年份均指历 年。 技术词汇 �C 29 �C 本词汇表载有与本集团及我们业务有关并於本招股章程使用的若干词汇的释 义,该等词汇及其涵义未必与业内的标准涵义或用法一致。 「致动器」 指 一种机器部件,其作用为驱动或控制一套机械装置 或系统 「轴承」 指 一种将相对运动限制在预期运动范围内减少运动部 件之间摩擦的机器零件 「数控机床」 指 计算机数字控制机床,通过在储存介质中植入精确 的指令编码操作的自动化机床 「控制器」 指 运动控制系统的核心部件,控制电动机的位置、速 度及转矩 「编码器」 指 一种定位感应器,用於向控制器输出有关电动器位 置及其运行速度的信号 「反馈装置」 指 用於从电动机或机器获得有关位置或速度的信息的 装置 「齿轮箱」 指 利用齿轮及齿轮传动链将旋转动力源产生的速度及 转矩转换传递至下一个设备的传动机制 「散热器」 指 为一种非能动热交换器,用於将电子或机械装置产 生的热量传递给通常为空气或液态冷却剂的流体介 质,使热量自装置驱散,从而将装置的温度控制在 适度水平 「综合工程解决方案」 指 各种工程解决方案(例如运动控制解决方案、其他 专业工程解决方案及工业计算解决方案)的综合 「OEM」 指 原始设备制造商 「PLC」 指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为通常用於使工业电动机械的 进程自动化的数字计算机 「半导体」 指 并非在全部条件下都能导电的一种物质,为控制电 流的良好介质。「半导体工业」指所有从事半导体装 置设计及制造的公司统称 「伺服驱动器」 指 用於驱动伺服电动机的电路板,连接反馈装置和电 动机 技术词汇 �C 30 �C 「伺服电动机」 指 能精确控制反馈感应器的角位移或线性位移、速度 及加速度的旋转致动器或线性致动器 「专用切割机」 指 为独特的切割工艺专门定制的俱备数控功能的切割 机,不同於一般数控机床 前瞻性陈述 �C 31 �C 本招股章程载有前瞻性陈述。本招股章程所载除历史事实陈述以外的所有陈述, 包括但不限於该等关於我们的未来财务状况、我们的策略、计划、宗旨、目的、目标 及我们参与或可能参与的市场的未来发展,以及在其前後包含「旨在」、「预计」、「相 信 」、「 认 为 」、「 继 续 」、「 可 能 会 」、「 预 期 」、「 估 计 」、「 有 意 」、「 或 会 」、「 计 划 」、「 可 能」、「预料」、「预测」、「建议」、「寻求」、「应」、「将」、「可」等词语或类似措词或反 义措词的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 该等前瞻性陈述涉及相关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其他因素,其中部分风险及因素非 我们所能控制,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业绩、表现或成就或行业业绩与前瞻性陈述所表 述或隐含的任何未来业绩、表现或成就存在重大差异。 该等前瞻性陈述乃基於有关我们目前及未来业务策略以及我们未来经营环境的若 干假设而作出。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实际表现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所述者存在重大差 异的重要因素包括(其中包括)下列各项: 我们执行该等策略的业务策略及计划; 我们的营运及业务前景,包括我们业务的发展计划; 本公司可争取的商机; 我们的财务状况; 可获得的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融资; 我们削减成本的能力; 我们的股息政策(如有); 我们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状况及竞争环境; 我们竞争对手的行动及发展; 全球金融市场及经济危机的影响; 利率、外汇变动或波动及整体市场变动; 政府政策、法例或规例,尤其是有关我们业务所在行业的整体监管环境出 现变动;及 全球、新加坡及中国整体经济趋势及整体经济状况。 前瞻性陈述 �C 32 �C 任何或所有该等假设均可能证实为不准确,因此导致基於该等假设而作出的前 瞻性陈述亦可能不正确。相关不确定因素包括本招股章程述及的风险因素所确定者。 监於该等及其他不确定因素,本招股章程所载的前瞻性陈述不应视作我们的计划及目 标将可实现的声明或保证,而应结合各种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本招股章程「风险因 素」一节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因素)而考虑。除根据上市规则及新加坡上市手册或联交 所及新交所的其他规定履行持续披露责任外,我们不拟更新该等前瞻性陈述。投资者 不应过分依赖该等前瞻性资料。 前瞻性陈述所载的资料及假设并无经我们、独家保荐人或参与股份发售的任何其 他各方或彼等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顾问或代理独立核实,且概不就前瞻性 陈述所依据的有关资料或假设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发表任何声明。 风险因素 �C 33 �C 我们的营运涉及若干风险及不确定因素,其中多项非我们所能控制。 阁下尤 应注意,我们主要业务均位於新加坡及中国。 阁下於投资我们的股份前,应仔细 考虑本招股章程所载全部资料,包括下文所述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与我们业务有关的风险 我们收入及盈利能力的往绩记录并不能反映我们的未来表现 销售额和溢利能否持续增长,取决於多项因素,其中包括:(i)新加坡及中国市场 的经济;(ii)我们与主要供应商保持业务关系的能力;(iii)我们招聘及挽留销售及工程 技术人员的能力;(iv)市场竞争的水平;及(v)我们将所增加的销售成本转嫁予客户的能 力。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收入及盈利能力的往绩记录定能预示我们未来的表现。 我们对中国市场的依赖在中国遭遇经济衰退时可能会对我们未来的表现产生风险 於往绩记录期间,本集团的大部份客户来自中国,且本集团的大部分工程解决方 案於中国市场交付。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逾69%的总收入来自中国。尽管过往中国 经济经历了稳定增长,概无法保证中国经济将继续增长。中国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状 况或法律及监管环境的任何显着变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倘我们失去部份或全部主要供应商,我们的采购能力以及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 不利影响 於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 止六个月,来自我们五名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合共分别占我们总采购成本约58.3%、 53.4%、55.6%及55.5%。 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现有关系的任何严重中断或终止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保证该等关系将会继续。倘我们失去部份或全部主要供应 商,我们的采购能力以及我们的业务将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倘我们无法将所增加的销售成本转嫁予客户,我们的销售成本将会增加,因而我们的 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其中一个主要因素是我们将所增加的销售成本转 嫁予客户的能力。於往绩记录期间,超过99%的总销售成本为我们就提供予客户的工 程解决方案所采购的零部件。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所采购零部件的成本并未经历波 动,以至於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倘我们无法将所增加 的销售成本转嫁予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C 34 �C 倘我们的销售及工程人员的表现不及预期,我们的销售及市场推广能力以及我们的业 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为於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及部分其他亚洲国家及地区(包括越 南、泰国、台湾及印尼)运营的,主要专注於运动控制、工业计算及其他专业工程解 决方案的综合工程解决方案供应商。由於我们业务的特殊性,在我们经营所在司法权 区的技术及经验出众的销售及工程人员资源较为有限。倘我们的销售及工程人员表现 不及预期,则我们的销售及市场推广能力以及於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由於我们本身并无进行尖端产品研发,我们可能会失去竞争优势 我们营运所在的综合工程解决方案行业的特点是技术变革连续不断,新产品及技 术改进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客户的需求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变革而变化。基於新 兴或改进技术的新运动控制系统可能会令现有运动控制系统过时及滞销。 由於我们并无且过往亦未曾从事任何重大研发活动,且计划日後继续这一惯常做 法,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应对我们市场的连续技术变革,故我们需依靠供应商的新工程 解决方案及部件。我们未能应对我们市场的连续技术变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 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倘我们失去部份或所有主要管理人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迄今为止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归功於我们的总裁、董事总经理以及创办人股 东张先生及本集团执行董事孔先生所作出的贡献。彼等一直引领我们发展壮大及取得 辉煌成就,并制订我们的整体战略及新业务举措。我们认为,我们的持续成功在很大 程度上取决於我们能否挽留张先生及孔先生为我们服务。我们高级管理层的其他主要 管理人员,即刘俊源先生、沈龙祥先生、锺福强先生、黄国伟先生及周嘉文先生,亦 在执行公司战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失去任何该等主要人员(尤其是张先生及孔先生) 而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人选,将会对我们的业务,进而对我们的收入及盈利能力造成 不利影响。 倘我们向受制裁人士或位於遭受或可能成为遭受美国、欧盟、联合国、澳洲或其他制 裁机构施加经济制裁的若干国家的客户作出销售,我们或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 个月,我们总收入中分别有0.03%、0.005%、0.01%及0.08%分别来自向位於受制裁国 家(缅甸共和国、俄国和黎巴嫩)的客户所作销售。除向受制裁国家作出的该等销售 外,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亦向位於香港的客户作出一次性销售,该客户因其在OFAC 的特别指定国民及被禁止人士名单上而为受制裁人士。於2014年,向香港受制裁人士 作出的一次性销售的金额为约23,000新元。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业务-於 受制裁国家的业务活动」一节。 风险因素 �C 35 �C 我们无法预测美国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政策的诠释或实施或欧盟、联合国或澳 洲政府或其他适用司法权区政府或机构政策在我们或联属人於该等国家或更广泛第三 方国家或受制裁人士进行的任何现时或未来活动方面的诠释或实施。倘美国政府、欧 盟、联合国、澳洲政府或任何政府实体认为我们的任何活动构成违反其施加的制裁, 我们的业务及声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此外,由於制裁计划不时演变,可能生效的新 规定或限制,或会增加对我们业务活动的审查或导致我们的业务活动被视作违反制 裁。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受美国、欧盟、澳洲及�u或其他司法权区司法管辖的投资 者会愿意对我们作出投资,亦无法保证彼等将不会撤出其於我们的投资,此等情况可 能会对我们股份的市价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倘我们的任何客户未来成为经济制裁的 对象,我们可能会因面临潜在的经济制裁责任风险而终止与该等客户的业务关系。在 此情况下,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信贷风险 信贷风险为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其合约责任,致令对我们造成财务损失的风险。 我 们采纳一项政策,即仅与具备适当信贷历史的客户以及高信贷质素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并於适当时获取充足担保。 我们於附属公司层面及於集团层面持续监察交易对手 的付款状况及信贷风险。 本招股章程「财务资料-主要财务状况项目-贸易及其他应 收款项」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我们的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我们截至2016年6月30 日已接获的贸易应收款项金额资料。我们於营运过程面临信贷风险。 延迟自客户及其 他方接获付款可能会对我们的现金流量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 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存货须承受技术性过时、估值低於其成本及�u或滞销等风险 我们竭力严控剩余存货。 我们定期检讨未使用及陈旧项目,并适时撇销有关项 目。 尽管我们通常经考虑预计销售後维持充足库存供应,然而由於(i)我们营运数年所 经历的时间;及(ii)因订单有别,并非全部存货均可如预期般售出等,本集团无法避免 会出现一定数量的技术性过时、估值低於其成本及�u或滞销存货。因此, 我们的存货 须承受技术性过时、估值低於其成本及�u或滞销等风险,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 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丧失对我们拥有等於或低於50%股权的附属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已将我们持有50%或以 下股权的实体入账列作附属公司,因本公司就会计而言可对该等实体行使控制权。我 们的上述控制权体现於(其中包括):(i)我们按日常基准指挥及管理实体相关业务、销 售、客户以及其他经营及财务活动的能力;(ii)我们透过行使控制权影响实体整体回报 的能力;及�u或(iii)该等实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由本公司代表担任。倘情况有变及我 风险因素 �C 36 �C 们不再保留对该等实体的控制权,我们可能须取消将该等实体於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 中综合入账,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於联营公司的投资须接受减值检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於联营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每项投资最初均以成本进行确认, 及账面价值会予以调增或调减以确认投资者应占收购日期後被投资企业的损益。我们 的会计政策是,本集团确定是否有任何客观证据表明我们在联营公司的投资出现减 值。倘属这种情况,本集团将按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减值金额,并 於损益内确认该差额。与本集团在联营公司的投资账面值相关的巨额减值费用可能对 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须对商誉进行减值检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业务合并中所获得的商誉初步按成本(即业务合并成本高於本集团应占的可识 别资产、负债及或然负债的公平净值的差额)计算。就减值测试而言,於往绩记录期 间之前所获得的商誉已分配予预期会受益於合并的协同效益的本集团各现金产生单位 (「现金产生单位」), 即TDS新加坡、SD泰国及亚洲戴乐克。已获分配商誉的现金产生 单位每年会进行减值测试。 我们根据使用价值评估每一个现金产生单位之可收回金额,该等计算使用根据管 理层批准的五年财务预算之现金流量预测。超出五年期间之现金流量以截至2013年、 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估计年增长率 5%推算。所使用的增长率乃基於现金产生单位历史增长情况及过往经验,并参考我们 经营所在行业及市场当时的估计长期平均增长率。折现率乃基於本集团加权平均资本 成本的税前计量(已就若干调整因素进行调整以反映有关现金产生单位的特定风险)。 针对TDS新加坡、SD泰国及亚洲戴乐克所使用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税前 折现率(由我们估计以反映当时市场对金钱时间值之评估及现金产生单位之税前现金 流量的特定风险)分别为4%、7%及5%(2015年:分别为7%、7%及7%;2014年:分别 为3%、7%及5%;2013年:分别为4%、8%及5%)。我们认为,增长率及税前折现率等 主要假设(乃为可收回金额计算之基础)的任何合理可能变化均不会导致现金产生单位 之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倘用於减值测试的税前折现率由上述相关百分比率提高至以下百分比率,我们以 下主要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将等於其於所示日期的账面值。 12月31日 6月30日 主要现金产生单位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TDS新加坡 6.4% 10.5% 9.1% 6.5% 亚洲戴乐克 8.6% 13.4% 8.5% 9.3% 风险因素 �C 37 �C 此外,倘我们应用於下列主要现金产生单位的折现现金流的估计增长率及税前折 现率分别按下述相同百分比调减或调增,该等主要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可能少 於所示日期的账面值。 12月31日 6月30日 主要现金产生单位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TDS新加坡 2.0% 2.1% 2.1% 2.4% 亚洲戴乐克 2.0% 4.0% 2.0% 2.1% 该等估计及假设的变动会导致现金产生单位账面值的变动。倘一个现金产生单位 的可收回金额低於账面值,则会於损益内确认减值亏损。就商誉所确认的减值亏损不 会於後续年度拨回。未来商誉减值的任何重大开支均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营运没有或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持有的专利、有效版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 我们在将来的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不时牵涉有关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诉讼及 索偿。倘我们被发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或会遭禁止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及我 们可能要支付特许权费或被逼另外开发替代品。此外,我们可能因要对该等第三方侵 权索偿(不论有否理据)进行抗辩而承担大笔开支。针对我们提出的侵权或特许权索偿 一旦成功,可导致巨大金钱负债,严重妨碍我们业务的延续性并影响我们财务状况的 稳定性。 我们的销售及我们业务的盈利能力可能受交付中断影响 不同原因(包括台风及洪水等天气条件、政局动荡、社会动荡及罢工)所引起的 交付中断将会导致延误或丢失所交付或供应的货品。延误或丢失所交付的货品可能会 导致收入损失,因此,我们业务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面临在多个国家管理及扩大业务营运的风险 总部设於新加坡,截至2016年9月30日,我们透过位於中国、香港、马来西亚及 部分其他亚洲国家及地区(包括越南、泰国、台湾及印尼)的66家附属公司及65个销售 办事处开展业务。因此,我们的业务须遵守相关司法权区的法律及规例。我们於管理 运营及跨越多个国家发展时可能面临法律及监管风险。 此外,本公司未必会就我们的非香港附属公司获赋予该等根据公司条例获赋予的 相同水平的股东权利及保护。此外,我们的若干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并非香港居民,故 该等人士的资产位於香港境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在香港寄发法律程序文件,或 执行在香港所取得针对并非香港居民的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层的判决。 我们的固定资产及存货面临遭受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我们的物业、机器及存货因火灾、盗窃及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面临遭受损失或损坏 的风险。该等事件亦可能导致业务中断或停止,进而对我们的财务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C 38 �C 我们目前并无就所有该等事件为我们的全部物业及资产投购保险,且我们的投保 范围可能不足以覆盖所有潜在损失。倘该损失超过我们的保险范围或不在我们所投购 保单范围内,我们将面临经济损失。 我们的保险范围可能不足以覆盖有关我们经营及损失的风险 我们的经营面临与之相关的危险及风险,或会对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 害。我们无法保证既有保单将足以保障所引致的全部损失。倘引致的损失及相关责任 并不在我们的保单保障范围内,则该等损失及责任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我们可能面临与通过战略联盟、合资或并购扩大业务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我们可能通过收购、合资或与我们认为可为我们现有业务增加价值的合作夥伴建 立战略联盟来扩大业务,巩固市场地位,及促使我们扩大业务至新产品或地域市场。 我们不断地探索收购、合资及�u或战略联盟的机会。 该扩张计划涉及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於与建立合资业务相关的成本,物色收购 目标,尽职调查及与我们现有业务整合管理、营运及人员,以及管理注意力可能偏离 现有业务营运及损失在该等收购、合资或战略联盟中配置的资金或其他投资。概无法 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将我们的业务与新战略合作夥伴的业务或新收购业务进行整 合,或我们的经扩大业务将实现足够收入,可覆盖我们的收购及运营成本。在该情况 下,我们的盈利能力及财务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或维持必要批准或许可以开展业务 我们可能需获得或更新监管部门所发出的适用许可证或批文,以在我们经营业务 所在的不同市场及司法权区经营或继续经营业务。倘我们无法获得或更新任何必要许 可证或批文,则我们可能遭受多种惩罚,包括罚款及停产或经营限制。我们业务的任 何中断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部门颁布新法律或政策或修订现有法律或政策或其诠释、应用及�u或执行(包括 环境、劳动及安全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在不同国家的业务营运均须遵守该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与环境、劳动 及安全有关的该等法律法规。该等法律法规的任何修订,或在该等法律法规(包括与 环保、劳动福利或配额(如国外劳工与本地劳工的比率)或安全措施有关的该等法律法 规)的诠释、应用、执行及�u或实施方面作出修订,如该等修订导致合规成本增加或 我们因未能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而可能承担更多潜在责任,则该等修订可能会对我们的 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C 39 �C 我们经营区域性业务,故受多个国家的经济、监管、政治及社会状况的影响 我们业务的前景及未来增长依赖我们经营业务所在国家的经济、监管、政治及社 会状况。外部因素(如作为我们产品及服务的市场或我们营运所在的国家出现经济恶 化、金融危机、恐怖袭击、战争行为或地缘政治或社会动乱等)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 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等因素可能会令我们的客户、供应商及我们难以准 确地规划未来业务活动,进而对我们的收入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我们营运或销售产品所在国家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状况或政策、外汇管 制、税收及进出口限制的任何不利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表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总部设在新加坡及依靠海外业务,这使我们承受外汇风险 我们的海外营运附属公司分别位於中国、香港、马来西亚、越南、台湾、泰国及 印尼。在向本公司汇出股息时,我们的附属公司须将彼等以各自的当地货币获取的收 入储备兑换为新元。 由於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以新元计值,而我们的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各自的功 能货币编制,故我们亦可能承受外汇风险。由於本集团的申报货币为新元,故我们的 海外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於综合入账时换算为新元。将我们海外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 换算为本集团的呈列货币所产生的汇兑差额乃於本集团的其他全面收入确认入账,并 於权益内的汇兑换算储备中呈列。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目前或未来的收购及�u或投资 我们目前或未来的收购或投资可能需要我们作出重大现金承担并产生大量债务。 相关额外偿债需求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负担。概无法保证未 来我们能按对我们有利的条款进行收购或与合适的合作夥伴签订投资。 任何重大收购或投资均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i) 业务规划及相关估值假设可能不准确,尤其就市场价格、成本节约、盈 利、协同效应、市场需求评估及预期盈利能力而言; (ii) 本集团可能无法挽留若干雇员或维持重要的收购前或共同投资前的关系, 包括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系; (iii) 本集团可能就该等收购或投资寻求其他债务融资渠道,因此会限制其财务 灵活度及未来获得新贷款的机会;及 (iv) 交易完成时,我们的收购或投资可能无法按预期进行,可能会摊薄我们的 整体经营业绩。 我们亦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或执行有关我们目前或未来收购及共同投资的策略。我 们对该等收购及投资的控制能力通常受适用协议及安排条款的限制。 风险因素 �C 40 �C 此外,我们的该等收购及共同投资的合作夥伴可能: (i) 拥有与我们存在冲突的经济或业务利益或目标; (ii) 采取有违我们指示或请求或有违我们政策或目的的行动;或 (iii) 不能或不愿履行彼等於任何适用协议或安排项下的义务或提供预期水平的 帮助。 与任何合作夥伴出现分歧(视其严重性)均可能影响我们开发或经营相关收购或 共同投资的能力,而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营运、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与本集团有关的风险 本集团於若干国家的营运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会导致针对我们采取强制执行的 行动 於往绩记录期间及�u或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於中国、印尼及越南的营 运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其中包括(i)未能就我们位於亿仕登高科技工业园的若干 业务呈递环保验收申请;(ii)未根据印尼的医疗社会保障计划为其印尼雇员作出登记及 财务供款;及(iii)未向越南的商会基金作出供款。有关该等不合规及其法律分歧的详 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业务-合规事宜」一节。倘未来我们遇到任何针对我们的强 制行动,该等行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营运及财务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与本行业有关的风险 我们就提供予客户的定价及工程解决方案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 我们营运所在市场竞争激烈。尽管我们认为本行业的入行门槛较高,我们仍在我 们营运所在地区面临该市场现有从业者的竞争。此外,我们的众多竞争对手可能拥有 广泛的研发能力。我们的竞争对手亦可能拥有更长的往绩记录及更广泛的产品种类或 提供更好的售後支持服务。彼等亦可能拥有用於设计及组装过程的卓越技术专长或可 能以较低成本结构经营业务。 我们的成功取决於我们能否通过在客户预算及预定交货时间内始终如一地提供优 质产品及增值服务来维持及培养客户惠顾及忠诚度,从而与现有及潜在竞争对手进行 有效竞争。概无法保证日後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与竞争对手竞争。我们未能保持竞争力 将对我们的收入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倘我们的销售及工程人员未能及时跟进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变革,彼等可能会失去竞争 优势 我们营运所在的综合工程解决方案行业的特点是技术变革连续不断,新产品及技 术改进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客户的需求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变革而变化。基於新 兴或改进技术的新运动控制系统可能会令现有运动控制系统过时及滞销。 风险因素 �C 41 �C 为取得成功,我们须继续跟进综合工程解决方案行业的最新发展及进步,使我们 可以采购我们所预期的运动控制部件,即该等部件於组装至运动控制系统时将符合我 们客户的需求及要求变化。倘我们无法适应客户需求及要求的变化,我们的业务及财 务表现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因疫症、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政局动荡及不受我们控制的其他 事件爆发或一再发生而受到影响 若干国家曾爆发如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禽流感等疫症,以及如火灾、洪 水、乾旱、暴风雪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对受影响国家的经济造成不利影响。近期,包 括新加坡在内的多个国家爆发寨卡病毒。 我们的总部设於新加坡,且我们在新加坡经营部分业务。倘任何国家爆发寨卡病 毒或一再发生其他疫症或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政局动荡及其他不受本集团控 制的事件,可能导致本集团的业务或其客户的业务中断,继而对我们的经营及财务业 绩造成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经营业务有关的风险 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状况及政府政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财务 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进行大部分业务经营。中国经济在多方面有别於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 济,包括:(i)政治结构;(ii)中国政府参与及控制的程度;(iii)增长率和发展水平;(iv) 资本投资和再投资的水平和控制;(v)外汇管制;及(vi)资源分配。 中国经济逐步由中央计划经济转型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三十多年来,中国 政府实施经济改革措施,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用市场力量。我们无法预测中国经 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是否会对我们当前或未来的业务、 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政府进行的多项经济改革并无先例或属试验性质,预计随时间的推移 而不断改进和完善。改进和调整过程未必会对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发展产生正面影响。 例如,中国政府曾实施一系列措施,旨在减慢政府认为过热的部分经济领域的发展。 这些措施以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措施和政策可能促使中国经济活动整体水平下降,进而 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C 42 �C 人民币价值波动可能会对 阁下的投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於往绩记录期间,我们总收入逾69%来自中国。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 月31日止三个年度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分别录得汇兑净收益(亏损) 约0.3百万新元、0.4百万新元、(0.02)百万新元及(0.9)百万新元。我们认为,於往绩记 录期间,我们并无面临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外汇风险, 因为我们采购零部件所使用的货币通常与我们就提供工程解决方案而从客户收到的所 得款项所使用的货币相同。支付股份的股息(如有)将以港元及新元计值。另一方面, 人民币贬值将对我们向股东派付股息的金额造成不利影响,或令我们须动用更多人民 币资金偿还任何等值金额的外债。 人民币汇率波动受(其中包括)政治和经济状况及中国外汇体制与政策变动的影 响。自2005年7月起,人民币不再与美元挂�h。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经常干预外汇市场,限制人民币汇率的波幅,但日後人民币兑美元可能经历大幅升值 或贬值。 在中国,可用於降低人民币兑其他货币的汇率波动风险的对冲工具有限。该等对 冲工具的成本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大幅波动,超过降低货币波动所带来的潜在利益。 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尚未订立任何对冲交易以降低外汇风险。在任何情况 下,可供使用的对冲工具及其有效性均可能有限,且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对冲风险,甚 或根本无法对冲风险。 中国政府对外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外汇交易,包括股份的股息派付 目前,人民币仍不能自由兑换为任何外币,且外币兑换和汇款受中国外汇法规规 管。概无法保证在特定汇率下,我们将拥有足够外汇满足外汇需求。按照当前中国外 汇管制制度,我们进行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交易(包括股息支付)毋须国家外汇管理局 事先批准,但须提交此类交易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在持牌进行外汇业务的中国境内指定 外汇银行进行此类交易。然而,向离岸公司提供贷款或进行借款、少数特定类别的跨 境担保等事项则须经主管政府部门事先登记或批准。资本项目下外汇交易的限制亦可 能影响附属公司透过债务或股权融资(包括透过贷款或我们的出资)取得外汇的能力。 此外,中国政府日後可能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项目交易。按照现行外汇法规, 上市後,我们将能够在遵守若干程序规定的情况下以外币支付股息,而毋须事先经国 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然而,无法保证这些以外币支付股息的外汇政策在未来将继续有 效。此外,任何外汇不足均可能限制我们获得足够外汇用作向股东派付股息或满足任 何其他外汇规定的能力。倘我们未能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人民币兑换为任何外 汇作任何上述用途,则我们的资本开支计划、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均可能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C 43 �C 我们的业务可能受中国政府颁布新法律或修订现有法律的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及营运受中国法律制度监管。中国法律制度为根据成文法律、 法规、通知、行政指令及内部指引编撰的法律制度。中国政府目前仍在发展其法律体 系,以迎合投资者的需要和鼓励外商投资。由於中国经济的发展步伐整体较中国法律 体系者为快,因此,现行法律及法规在若干事件或情况是否适用或如何适用仍存在一 定的不确定性。若干法律及法规以及其诠释、实施和执行仍处於试验阶段,故受政策 变动影响。 此外,中国的法院判决对较低级的法院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因此,纠纷解决结果 可能与其他较发达司法权区不一致或不可预料,且可能难以快速及公平地执行中国的 法律,或执行另一司法权区的法院的判决。 若新加坡-中国或香港-中国内地双重徵税协议有关股息预扣税率出现任何上调变 动,可能影响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可向本公司派付股息的金额 根据日期为2007年7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於对 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日期为2006年8月21日的《内地和香港特别 行政区关於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倘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为直接持 有派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股本的新加坡或香港居民公司,股息预扣税率不得超过所 宣派股息总额的5%。然而,该不超过股息5%的优惠预扣税率不可直接获得。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於2015年8月27日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根据 税收协定享有相关税项待遇的申请人应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文件供审批及确 认。适用於不同税收待遇的专项申请表格亦附随於该等管理办法。有关相关监管规定 的更多资料,请参阅本招股章程「监管概览-中国法律及法规概览-(g)税项-外商投 资企业的股息税」一节。 目前,由本公司新加坡或香港附属公司直接持有的中国附属公司有权享有不超过 5%的股息预扣优惠税率。然而,概无法保证有关避免双重徵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 安排不会进一步修订。倘有关股息预扣税率上调,可能影响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派付 的股息金额,因此,我们的财务表现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概无法保证中国税务 部门不会变更对所采纳不超过5%的有关优惠税率的厘定或确认中国税务部门日後不会 就该等股息徵收更高预扣税。 风险因素 �C 44 �C 与拥有我们股份相关的风险 股份市价可能波动 我们股份於新交所的交易价或无法反映於上市後股份於联交所的预期市价。此 外,於新交所的股份交易价已遭受,并可能继续遭受大幅波动。我们股份的交易价可 能随多个事件及因素增加或下跌,该等事件及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证券分析员的预测及建议发生变动; 对我们或竞争对手产生影响的事态发展;及 总体经济状况的变动。 不论经营业绩如何,有关波动都可能对我们股份的交易价造成不利影响。此外, 由於(其中包括)上述原因,我们的股份可能以高於或低於股份资产净值的价格交易。 而且,我们无法保证,投资者可收回已投资金额。投资者可能损失其於我们股份的全 部或部分投资。 我们或现有股东将来出售股份可能对我们的股价产生影响 我们将来於公开市场的任何股份出售或提呈出售,都可能对我们的股价施加下调 压力。我们无法保证现有股东将不会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或我们不会在将来发行股 份。我们无法预测,现有股东将来出售任何股份,或现有股东可供出售的股份,抑或 本公司发行股份将对我们的股份市价产生多大影响(如有)。股份於公开市场大幅出售 或认识到将发生该种出售情况,都将对股份的市价造成不利影响。该等因素亦可影响 我们将来增发股本证券的能力。 倘若我们日後发行额外股份, 阁下可能会面临即时及进一步摊薄 倘我们日後以低於股份发行时每股有形资产净值的价格发行额外股份或股本挂�h 证券,则 阁下及其他股份认购者可能面临每股有形资产净值进一步摊薄。 我们已采纳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股权计划及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 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股权计划及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详情载於本招股章 程附录六「D. 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股权计划及E. 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各 节。根据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规则,根据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 下的股份奖励归属情况可能发行或配发的新股总数(於加入根据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 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而已发行或可予发行的新股总数时)不得超过不时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15%(或新交所或联交所可能不时订定或准许的相关其他百分比)。尽 管设定该限制,我们已向上市委员会申请准许自上市起及直至批准董事获授权可根据 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及配发新股份的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止期间根据 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可能发行及配发的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惟 股份最高数目不得超过上市日期已发行股份的3%。 风险因素 �C 45 �C 此外,我们不会根据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进一步授出任何股份奖励, 直至并除非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规则於股东其後批准董事获授权根据 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及配发新股前进行修订,据此(其中包括),自批 准董事获授权(「EPSP股份发行授权」)可根据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及 配发股份日期起计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本公司依法须召开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的日期,或本公司於股东大会上更改或撤销该授权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期 间根据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可发行的新股总数不得超过於EPSP股份发行授 权获批准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 六「E.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股份奖励的限额及独立批准要求」一节。关於 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股权计划,於根据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采纳的 任何其他计划将予授出的所有购股权获行使後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10%。 监於上述情况,根据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下的股份奖励归属情况及 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股权计划下的购股权获行使後可能发行或配发的新股最高数目占 不时已发行股份总数13%。倘根据2012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下的股份奖励归属 情况及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股权计划下的购股权获行使後配发或发行任何股份,增加 的已发行股份数目将摊薄股东所有权百分比、每股盈利及每股资产净值。 於我们透过权益结算交易授出任何购股权或奖励时,与我们雇员进行的该等交易 的成本将参考有关购股权或奖励授出之日该等购股权或奖励的公平值予以计量。於估 计购股权及股份奖励的价值时,我们将不会考虑表现条件,惟与本公司股价相关的条 件及任何非归属表现条件除外。此项成本将就於服务条件达成的整个归属期内直至相 关雇员完全有权享有奖励之日(「归属日」)止期间,在我们的损益账中入账列作以股 份支付的酬金开支,致令以股份支付的酬金储备相应增加。非市场归属表现条件将於 估计预期将於归属日成为可予行使的购股权项下的股份数目时加以考虑。於各报告期 末,我们将修订预期将於归属日成为可予行使的购股权项下的估计股份数目,并於整 个余下归属期内在损益账确认此项估计修订的影响,及对以股份支付的酬金储备作出 相应调整。 我们不会就最终并无归属的购股权或奖励确认开支,惟须视乎市场条件归属的 购股权或奖励除外,该等购股权或奖励在所有其他表现及�u或服务条件均达成的情况 下,不论市场条件是否达成,均视作已归属。以股份支付的酬金储备将於已归属购股 权或奖励注销或届满时转拨至一般储备。於购股权获行使或奖励获发放时,倘发行新 股,以股份支付的酬金储备将转拨至股本。 我们亦已发行认股权证。於认股权证获行使後,已发行股份数目将有所增加,并 亦会引致股东所占所有权百分比、每股盈利及每股资产净值遭摊薄。 风险因素 �C 46 �C 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会派付股息 我们过往曾派付股息。然而,我们的董事会目前并无制订股息政策规定派息率。 我们的董事将在考虑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财务状况、前景及我们的董事认为当 时相关的其他因素後建议是否派息。於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以及2016年 6月30日,我们的综合保留盈利分别约为36.3百万新元、41.6百万新元、48.9百万新元 及49.0百万新元,而於本公司层面的股东应占保留盈利�u(累计亏损)分别约为2.8百万 新元、3.1百万新元、1.5百万新元及(2.4)百万新元。有关我们储备的进一步详情,请参 阅会计师报告第II节附注23。我们通常每年安排一次自附属公司派发股息,以便本公司 有充足可分派储备向股东宣派股息。然而,过往的股息派发记录不可用作厘定本公司 未来可能宣派或派发股息水平的参考或基准。对我们而言,在本公司於2016年6月30日 的2.4百万新元累计亏损拨回前,我们可能无法向股东宣派股息。我们无法保证未来是 否及何时将会派息。 股份在联交所的流通量或将受到限制 我们的股份於上市前并未在联交所交易,而於联交所的股份流通量可能有限。尽 管股东可将股份登记自新加坡转移至香港,或自香港转移至新加坡,但股东选择转移 至香港的股份数无法确定。此举可能对投资者於联交所买入或变现股份的能力造成不 利影响。故而无法保证任意特定数额的股份将可於联交所主板交易。 与双重主要上市有关的风险 新加坡股市与香港股市有着不同的特点,可能会影响我们股份的买卖及交收 自2005年11月24日起,我们的股份在新交所主板上市及交易。上市後,我们目前 拟让股份继续於新交所主板交易。於联交所交易的股份将於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登 记。由於新加坡与香港的股市之间并无直接交易或结算安排,股份在新加坡股东名册 总册与香港股东名册分册之间的转移所需的时间可能有所变动,进行转移的股份可供 买卖或结算的时间也不能确定。 新交所主板及联交所主板在交易时间、交易特点(包括成交量及流通量)、交易 及上市规则以及投资者基础(包括不同的散户及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程度)都有所不同。 因此,股份在新交所主板及联交所主板的交易价可能有所不同。 此外,股份於新交所主板的价格波动对股份於联交所主板的价格可能造成不利影 响,反之亦然。再者,新元与港元之间的汇率波动亦可能对股份於新交所主板及联交 所主板的交易价造成不利影响。由於新加坡及香港的股市具有不同的特点,股份於新 交所主板的历史价格或无法反映股份於上市後在联交所主板的表现。因此,通过联交 所主板评估股份投资时, 阁下不应过份依赖股份於新交所主板的交易往绩。 风险因素 �C 47 �C 我们将须同时遵守香港及新加坡的上市及监管规定,可能会导致额外成本 由於我们於新交所主板上市,并将於联交所主板上市,除非以其他方式经相关监 管机构同意或获豁免,否则我们将须同时遵守两个司法管辖区的上市规则(如适用)及 其他监管制度。因此,我们或会产生用於遵守两个司法管辖区规定的额外成本及资源。 於香港与新加坡市场间转移股份所需的时间可能较预期长,股东未必可於该期间结算 或影响出售其任何股份 新加坡与香港的证券交易所之间均无直接交易或结算安排。为使股份能够在两间 证券交易所间互相转移,股东须遵守特定程序并承担必要费用。正常情况下且假设未 有偏离一般股份转移程序,股东可预期从新加坡股东名册总册至香港股东名册分册的 正常转移将於15个营业日内完成,而从香港股东名册分册至新加坡股东名册总册的正 常转移亦将於15个营业日内完成,视乎股份是否在中央结算系统及CDP登记或以股东 名义登记而定。然而,我们无法保证股份的转移均可根据此时间完成。当中或会出现 不可预见的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导致股份转移出现延误,因而令股东无法结算或影 响出售其股份。 由於我们於新加坡注册成立, 阁下在执行股东权利时可能遇到困难,新加坡的法律 所提供的对少数股东的保障可能有别於根据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所提供的保 障 我们是於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法例在若干方面与香港或投资 者可能身处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存在差异。我们的公司事务受组织章程、公司法 及新加坡法例规管。与保障少数股东权益有关的新加坡法例在某些方面有别於根据在 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现有的成文法及司法先例制定的法律。这可能意味着,可提供 予本公司少数股东的补救方法可能有别於彼等根据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可获 提供的补救措施。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 �C 48 �C 为筹备本公司在联交所双重主要上市,我们已寻求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的若 干条文。下文载列我们所寻求及联交所所授出豁免的概要: 上市规则相关条文 标的事项 第8.12条 留驻的管理层人员充足 第3.28条及8.17条 联席公司秘书资格 第9.09条 核心关连人士在申请上市期间买卖证券 第10.04条及附录六第5(2)段 向现有股东及彼等的紧密联系人配发配售股份 第十四A章 持续关连交易 豁免详情载於下文及本招股章程「持续关连交易」一节。 1. 留驻香港的管理层人员充足(第8.12条) 上市规则第8.12条规定,申请於联交所主要上市的新申请人须有足够的管理层人 员留驻香港,一般至少须有两位执行董事通常居於香港。本集团的主要业务营运、办 公室及生产设施主要分别位於新加坡、马来西亚及中国并在该等国家管理及进行,因 此执行董事及大多数高级管理层目前且将来继续会留驻新加坡及中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执行董事及大多数高级管理层均非香港居民或留驻 香港。我们认为让任何执行董事迁往香港将会非常困难且会为我们带来沉重负担及另 行委任任何常驻香港的执行董事将不会对本集团有益。因此,董事认为,为遵守上市 规则第8.12条的规定,委任两位通常居於香港的执行董事,既不切实可行亦不符合本 公司或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获联交所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12条规定,惟须符 合以下条件: (a) 我们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委任两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授权代 表为我们与联交所的主要沟通途径。本公司已委任(i)本公司执行董事张 先生;及(ii)本公司的联席公司秘书鄞钟毓女士(「鄞女士」)作为其授权代 表。张先生及鄞女士持有进入香港的必要旅游许可证。各授权代表能够於 合理期间内在香港与联交所任何职员会面,亦可随时以电话、传真或电邮 联络。各授权代表获正式授权代表本公司与联交所沟通;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 �C 49 �C (b) 我们的通常并不居於香港的所有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彼等 均持有可前往香港的有效旅游文件且彼等将能够於合理期间内与联交所职 员会面; (c)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条委任一名合规顾问申万宏源融资(香港) 有限公司(「合规顾问」),合规顾问为於上市日期起计至本公司根据上市规 则第13.46条於上市日期後首个完整财政年度发布年报之日止期间与联交所 沟通的另一途径; (d) 授权代表及合规顾问均有办法在联交所就任何事项欲联络董事或於发出合 理事先通知後安排会面而随时立即联络到董事会所有成员(包括我们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 (e) 为加强联交所、授权代表及董事之间的沟通,我们将实施下列政策:(i)各 董事须向授权代表及其相关替代者提供办公室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及电邮地址;(ii)各董事将尽力在外游前向授权代表及其相关替代 者提供其住宿地点的有效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络方式;及(iii)各董事将向联交 所提供彼等移动电话号码、办公室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邮地址;及 (f) 根据上市规则,倘授权代表或合规顾问出现任何变动,本公司应即时通知 联交所。 2. 联席公司秘书资格(第3.28及8.17条) 上市规则第8.17条规定,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下规定的公 司秘书。 根据上市规则第3.28条,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人士出任公司秘书。该名人士必须 为联交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士。 上市规则第3.28条附注1规定,联交所认为下列学术或专业资格可获接纳:(i)香 港特许秘书公会成员;(ii)律师或大律师(定义见法律执业者条例);及(iii)执业会计师 (定义见专业会计师条例)。 上市规则第3.28条附注2规定,在评估「有关经验」时,联交所将会考虑有关人士 (i)与发行人及其他上市公司订立的雇佣期限及其担任的职务;(ii)对上市规则及其他相 关法律及法规(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收购守则)的熟 悉程度;(iii)除香港上市规则第3.29条规定於每个财政年度接受不少於十五(15)个小时 的相关专业培训外,已参与及�u或将参与的有关培训;及(iv)於其他司法权区的专业 资格。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 �C 50 �C 经考虑到上市规则第3.28条及8.17条的基本原理,董事承认公司秘书在上市发行 人的企业管治方面的重要性,尤其是协助上市发行人以及其董事遵守上市规则及其他 相关法律及法规。 鄞女士自2007年2月5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彼目前为旭龄及穆律师事 务所合夥人,专长是企业融资、资本市场、公司及商业法以及合并及收购等领域。自 获委任起,彼一直负责本公司的新加坡所有相关法定及监管规定的合规情况。鄞女士 於2006年10月加入旭龄及穆律师事务所,一直积极参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地区合并 及收购、收购及反收购等事务。彼亦就企业管治、监管及公司合规事项定期向客户及 金融机构提供建议。鄞女士於1995年4月获承认为新加坡辩护律师兼事务律师并於1994 年7月获得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荣誉)学位。 董事会承认,鄞女士并不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附注1所载的学术或专业资格。 然而,董事认为,凭藉其担任本公司公司秘书的期限及彼在资本市场及国际企业金融 惯例以及担任新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秘书及於2009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担任Blue Sky Power Holdings Limited联席公司秘书的经验,再加上本公司实施下列安排,鄞女 士应该能够履行作为本公司公司秘书的职责并会符合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有关公司 秘书的规定: 1. 本公司已委任邓志钊先生(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执业会计师)并符 合上市规则第3.28条附注1下的规定)作为联席公司秘书,与鄞女士密切合 作履行其作为公司秘书的职责,自上市日期起计初始年期为三年。作为建 议安排的一部份,邓先生将熟悉本公司的事务并将就与企业管治、上市规 则以及适用法律及法规有关的事宜以及本公司的其他事务定期与鄞女士沟 通; 2. 除上市规则第3.29条项下的最低要求外,鄞女士将尽量参加获认可的机构 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及联交所不时为上市发行人组织的研讨会,以使其自 身了解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包括上市规则)的最新情况;及 3. 於本公司建议上市日期起计的三年期限届满後,会进一步评估鄞女士的资 格及经验以及是否需要持续协助。 因此,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及联交所已豁免我们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及 8.17条下的规定。该豁免於上市日期起计三年期间内有效,倘邓先生於上市日期後三 年内不再作为本公司的联席公司秘书向鄞女士提供帮助,则该豁免会即刻撤销。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 �C 51 �C 3. 核心关连人士在上市申请期间买卖证券(第9.09条) 上市规则第9.09条规定,自预期聆讯日期前足四个整营业日直至获准上市期间 (「有关期间」),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不得买卖寻求上市的证券。本公司的股份 被广泛持有、在新交所公开交易及上市,本公司无法控制股东(除张先生、张太太、 Assetraise及孔先生或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外)或新加坡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董事 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後深知,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控股股东外,概无股东持有本公 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10%以上。此外,除张先生及孔先生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我们的董事概无直接或间接於任何股份中拥有权益。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获联交所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9.09条的规定,惟须 遵守下列条件: (a) 核心关连人士(除本公司董事外): (i) 不得影响上市程序;及 (ii) 不得拥有非公开的内部资料; (b) 根据新加坡及香港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须立即向公众发布内部资料; (c) 我们须促使控股股东及董事以及其各自任何紧密联系人不会於有关期间买 卖股份; (d) 倘有关期间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买卖或疑似买卖我们的股份,我们将知会联 交所; (e) 就於有关期间因买卖本公司证券成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潜在新主要股东」) 的任何人士(控股股东除外),我们确认: (i) 有关潜在新主要股东目前不是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 管理层成员且不会在上市後成为本集团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成员;及 (ii) 本公司及其管理层并未控制有关潜在新主要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的投 资决策;及 (f) 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於有关期间概不会进行本公司为订约方的股份交易。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不知悉任何未必能遵守上市规则第9.09条的核心关 连人士。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 �C 52 �C 4. 向现有股东及紧密联系人分配配售股份(第10.04条及附录六第5(2)段) 上市规则第10.04、10.03(1)及10.03(2)条规定,仅於以下条件达成时,作为发行 人现有股东的人士方可认购或购买新申请人以本身名义或透过代名人进行销售而拟上 市的任何证券:(i)不得按优惠条件发售证券予现有股东,且在配发证券时亦不得给予 彼等优惠,及(ii)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条规定的公众股东最低持股百分比。 上市规则附录六第5(2)段规定,(其中包括)除非已事先徵求联交所书面同意及已 满足上市规则第10.03条及第10.04条的规定,否则不得向申请人的董事或现有股东或彼 等的紧密联系人(无论以本身名义或透过代名人)分配证券。 配售包销商将徵集潜在专业、机构及私人投资者对在配售中购买配售股份的踊跃 程度。潜在专业、机构及私人投资者将须列明彼等准备以不同价格或以特定价格购买 配售项下配售股份的数目。配售包销商或需将现有股东纳入上文所述的有关「累计投 标询价」过程。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授予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0.04条之规定的豁 免,并已申请且已获其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六第5(2)段授出同意,让本公司於配售中向现 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分配配售股份。惟受以下条件规限: (a) 於上市前,於配售中可能获分配配售股份的各现有股东必须持有少於5%的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b) 该等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於紧接股份发售前或紧随股份发售後,并非 且不会成为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或该等核心关连人士 的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 (c) 该等现有股东无权委任本公司董事及於本公司并无拥有任何其他特殊权 利; (d) 向该等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分配将不会影响本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 8.08条下公众持股权规定的能力; (e) 本公司、联席牵头经办人及独家保荐人各自向联交所书面确认,未曾於配 售中因与本公司的关系而在任何分配中向现有股东及彼等紧密联系人提供 优待;及 (f) 向现有股东及�u或彼等紧密联系人分配的相关资料将於分配结果公告中披 露。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 �C 53 �C 5. 持续关连交易(第十四A章)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本集团已订立若干将於上市後构成本公司持续关连交 易的交易。我们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授出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有关若干持续 关连交易的豁免。有关该等持续关连交易及相关豁免的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持 续关连交易」一节。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股份发售的资料 �C 54 �C 董事对本招股章程内容应负的责任 本招股章程载有遵照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571V章《证券及 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上市规则规定所提供的详情,旨在向公众人士提供有 关本公司的资料。本招股章程包括遵照上市规则所提供的详情,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 的资料,而董事对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 彼等所知及所信,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於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 诈成份,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本招股章程所载任何陈述或本招股章程产生误 导。 资料及演示材料 发售股份仅基於本招股章程及申请表格所载资料及所作陈述,按其中所载条款提 呈发售并受其中所载条件规限。概无任何人士获授权就股份发售提供任何本招股章程 并无载列的资料或作出任何陈述,故本招股章程并无载列的任何资料或陈述不应被视 为已获我们、独家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包销商、我们或彼等 各自的任何董事、代理人、雇员、顾问或参与股份发售的任何其他各方授权而加以依 赖。 股份发售的若干资料载列如下: 发行人 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发售 40,000,000股新股份包括(i) 4,000,000股公开发售 股份(可予重新分配);及(ii)36,000,000股配售股 份(可予重新分配) 发售价 每股发售股份1.25港元 根据股份发售将予发行的股份40,000,000股股份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的 禁售承诺 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包销-包销安排及费用-公 开发售」一节 股息政策 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财务资料-股息」一节 表决权 每股股份均赋予其持有人於我们的股东大会上投 一票的权利。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四「本公司 组织章程及新加坡法例主要条文概要-(G)表决 权」一节 * 仅供识别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股份发售的资料 �C 55 �C 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印花税 我们的新加坡股份登记总册由我们的新加坡股份 过户登记总处Boardroom Corporate &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存置,地址为50 Raffles Place, #32-01, Singapore 048623,而我们的香港股份登 记分册将由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存置,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 148号31楼。买卖登记於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的股份将须缴纳香港印花税。 合资格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待股份获准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且我们符合香港 结算的证券收纳规定後,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 为合资格证券,自股份开始於联交所买卖日期或 香港结算厘定的任何其他日期起,可在中央结算 系统内记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交 易的交收须於交易日後第二个营业日在中央结算 系统内进行。中央结算系统的所有活动均须根据 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 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本公司已为股份获纳入中 央结算系统作出一切必需安排。 包销 上市由独家保荐人保荐。根据公开发售包销协议 的条款,公开发售包销商全数包销公开发售股 份。股份发售由联席牵头经办人管理。有关包销 商及包销安排的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包销」 一节。 申请认购公开发售股份的程序申请认购公开发售股份的程序载於本招股章程 「如何申请公开发售股份」一节及相关申请表格 内。 建议谘询专业税务意见 股份发售的有意投资者如对认购、购买或持有及 买卖发售股份的税务影响存在任何疑问,建议谘 询其专业顾问。本公司、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 牵头经办人、独家保荐人、包销商、任何其各自 的董事、代理、雇员、顾问或任何参与股份发售 的其他人士或各方概无就任何人士因认购、购买 或持有或买卖发售股份而产生的任何税务影响或 负债承担责任。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股份发售的资料 �C 56 �C 於股份持有权益之後果 股份持有人及实益拥有人应知悉,彼等可能受香 港法例的若干法律规定及上市规则所规限,包 括,例如於达致若干特定拥有权上限时的申报责 任。 阁下应就投资於股份之香港法律後果谘询 法律顾问。由於本公司亦在新交所主板上市,股 东亦可能须遵守新加坡法例及新加坡《上市手册》 的适用规定。 申请於联交所上市 已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我们於新交所主板上市 的已发行股份及根据以下各项将予配发及发行 的股份於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交易:(i)股份发 售;(ii)根据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股权计划已或可 能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iii)根据2012年亿仕登 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已经或可能授出的股份奖励的 归属,惟有关股份的最高数目不得超过上市日期 已发行股份的3%;及(iv)我们已发行并在新交所 主板上市报价的认股权证获行使。 本公司於联交所主板及新交所主板上市将为双重 主要上市。因此,除非新交所或(视情况而定) 联交所另行同意,否则我们必须遵守上市规则 及新加坡《上市手册》以及适用於本公司的香港 及新加坡任何其他相关法规及指引。倘两间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情 况,则概以规定更为严苛的上市规则为准。董事 将尽力确保,除非有关资料在香港同时发放,否 则不会在新加坡发放,反之亦然。 由於建议上市及建议修订章程细则相关事宜必须 经股东批准,方符合(其中包括)《上市规则》及 新加坡《上市手册》的规定,本公司已於2016年 11月24日将有关上述事宜的通函寄发予股东。因 此,本公司随後於2016年12月16日举行特别股东 大会,会上通过(其中包括)批准建议上市及建 议修订章程细则的事宜。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建 议股份发售或上市概无须经新交所批准。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股份发售的资料 �C 57 �C 除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本公司的股本或债务 证券概无任何部分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 买卖,且现时并无亦不拟於不久将来内寻求有关 上市或上市批准。所有发售股份将於香港股份登 记分处登记,以使其能在联交所买卖。 将股份自新加坡股东名册总册转移至香港股东名 册分册或自香港股东名册分册转移至新加坡股东 名册总册的安排的详情载於本招股章程「上市、 登记、买卖及交收」一节。 发售及提呈销售的限制 本公司并未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采取行动, 以获准发售股份的公开发售或公开派发本招股章 程及�u或申请表格。因此,在任何不准提呈发 售或提出发售邀请的司法管辖区,或向任何人士 提呈发售或提出发售邀请即属违法的情况下,本 招股章程不得用作亦不会构成提呈发售或发售邀 请。在其他司法权区派发本招股章程及提呈发售 发售股份均受限制,除非根据相关证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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