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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Maoy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 848)
主要交易
出售茂业通信股份
出售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 2017 年 1 月 9 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中兆与买方订立
出售协议,根据其条款及条件, 中兆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收购目标股
份, 代价为人民币 1,400,000,000 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25%但所有均低於 75%, 出售
事项构成本公司主要交易, 因此须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遵守股东批准
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主要交易需要股东批准。倘本公司须就批准该出售事项
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获得控股
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4 条股东书面批准。获取该股东书面批准后,
本公司将不会就批准出售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出售协议之详情之通函将寄发予股东。为有
充分时间编制资料(如债务声明)以供载入通函内,本公司将向联交所
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14.41(a)条,即须於本公告刊发後 15 个
营业日内向股东寄发通函的规定。因此,预期通函将於 2017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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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 2017 年 1 月 9 日,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中兆与买方订立
出售协议, 详情载列如下.
订约方:
(1) 中兆作为卖方
(2) 深圳通泰达投资中心(有限合夥) 作为买方
於本公告日期,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全悉及确信, 买方及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将予出售之资产
中兆同意出售目标股份( 持有茂业通信之 70,000,000 股股份),占於
本公告日期茂业通信总股本 11.26%。
代价及支付条款
目标股份代价为人民币 1,400,000,000 元,经参考茂业通信在出售协议
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於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报股份收市价而厘定。
根据出售协议条款,中兆及买方将在出售协议日期起三个工作天内设立
共管账户用於按下列方式支付目标股份之代价:
(i) 共管帐户设立完成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买方应向共管帐户支付一
笔人民币 600,000,000 元款项(「 第一笔支付款」) ;
(ii) 中兆应於共管账户存入第一笔支付款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出售
事项确认意见;
(iii) 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於出售事项确认意见后 1 个工作日内,买
方应向共管账户支付一笔人民币 800,000,000 元款项(「 第二笔支
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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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中兆应於共管账户存入第二笔支付款后向中国结算登记目标股份转
让;
(v) 在目标股份於中国结算登记转让完成并完成刊发权益变动公告后一
个工作日内,将共管账户所有款项(包括产生的利息)转给中兆,
因此买方就目标股份支付义务也免除。
出售事项完成将於目标股份登记转让完成後达成。
茂业通信的资料
茂业通信是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公司,其股份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号: 000889)及为本公司联营公司。茂业通信主要经营百货业
务及通讯业务。
根据茂业通信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经审计综合账目, 茂业通信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人民币 2,250,424,646.16 元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净利润载列如下:
截至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人民币 人民币
税前净利润 148,601,008.05 310,199,285.93
税後净利润 98,678,522.45 153,603,203.01
出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认为出售事项将可以使本公司聚焦战略及优化财务结构。董事会
亦认为出售事项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本集团预期出售事项将录得收益约人民币 6.8 亿,其乃基於目标股份账
目价值及代价( 不包括交易费用) 差额计算, 惟须经审核後始能作实。
本集团计划将出售事项所得款项用於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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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约方资料
本公司及中兆
本公司主要在中国经营及管理百货店以及发展物业,并为中国经济发达
的领先百货店营运商。本公司专注於在二、三线城市、中国经济最发达
地区及经济高速增长地区及发展更多百货店。 中兆主要为投资控股公司,
其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及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
买方为一间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合夥,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有关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25%但所有均低於 75%,出售
事项构成本公司主要交易,因此须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遵守股东批准
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主要交易需要股东批准。 倘本公司须就批准该出售事项
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获得控股
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4 条股东书面批准。获取该股东书面批准後,
本公司将不会就批准出售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出售协议之详情之通函将寄发予股东。为有
充分时间编制资料(如债务声明)以供载入通函内,本公司将向联交所
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14.41(a)条,即须於本公告刊发後 15 个
营业日内向股东寄发通函的规定。因此,预期通函将於 2017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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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公告内,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 联营公司」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 董事会」 董事会
「 本公司」 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
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
市
「 关连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 Maoye Department Store Investment Limited,
一间於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及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定义见上市规则) ,於
本公告日持有本公司 4,200,000,000 股股份
「中国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 本公司董事
「出售」 中兆根据出售协议出售目标股份
「出售协议」 中兆及买方就出售事项於 2017 年 1 月 9 日订
立之协议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共管账户」 根据出售协议条款,以中兆及买方或双方指定
的机构名义设立的银行账户,其由中兆及买方
共同管理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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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业通信」 茂业通信是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公司,其股份
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000889)
及为本公司联营公司
「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买方」 深圳通泰达投资中心(有限合夥) ,於中国注
册成立之有限合夥
「 人民币」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本公司股东
「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目标股份」 茂业通信 70,000,000 股股份
「中兆」 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
之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承董事会命
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黄茂如先生
香港, 2017年1月9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四位执行董事黄茂如先生、锺鹏翼先生、 刘波先生及
王斌先生;以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邹灿林先生、浦炳荣先生及梁汉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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