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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6881)
厘定A股发行的发售规模及发售价格
本公告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
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按上市规则定
义)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3月1日、2014年4月25日、2014年8月29日、2015年1月20日、2015
年3月26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3月24日、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7日及2016年12月
27日的公告,以及日期为2014年3月11日、2015年2月9日及2016年2月4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其
中包括)本公司建议A股发行及相关事项。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
2月4日的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含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1月6日完成向询价对象进行的初步询价后,本公司将按发行价格每股人
民币6.81元发行600,000,000股A股。发行价格是依据多项因素而厘定,包括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
基本面、H股价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所处行业、市场情况、投资者结构等因
素。
就有关A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情况,请详阅本公司於2017年1月10日仅以中文刊发於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全文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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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有关A股发行的任何进一步发展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承董事会命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陈共炎
董事长及执行董事
中国北京
2017年1月1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陈共炎先生(董事长)、顾伟国(副董事长)及吴承明先生;
非执行董事为杜平先生、施洵先生、张景华先生及李朝阳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峰先生、
罗林先生、吴毓武先生及迟福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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