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
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朝阳
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12层第一会议室举行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批准《关於提请股东大会对本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2.批准《关於本公司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杭州辰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3.批准《关於本公司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
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中期票
据发行的相关事宜。
承董事会命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郭川
公司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C1�C
附注:
1.合资格出席上述会议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均可依照本公司之公
司章程委派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代其投票;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H股持有人代理人委任表格及如果该代理人委任表格由他人根据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代表委托人签署,经由公证律师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的
副本,必须最迟於此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指定投票方式表决时间前二十四
小时备置於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中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3.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个人股东亲身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i)本人身份证明和(ii)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i)
本人身份证明、(ii)代理委托书和(iii)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董事会或其他决策
机构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i)本人身份证明、
(ii)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iii)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i)本人身份证明、(ii)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iii)持股凭证;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
构委托法定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i)本人身份证明、(ii)经公证证实
的法人股东决议或授权书副本和(iii)持股凭证。
4.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
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本公司股
份过户手续,以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及投票之权利。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大会
及投票,所有填妥有关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
二十六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递交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6室。
5.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五)已经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有权出席会
议并进行表决。
6.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填妥出席会议的回条并将回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
期三)或该日之前送达本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回条可
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10)
6499-1352。
�C2�C
7.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
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
表决外,股东大会上的所有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5)条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8.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预期需时不超过半天,股东或其代理人往返及
食宿费用自理。
9.如本通告中、英文版出现歧义,一概以中文版为准。
10.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贺江川先生、李伟东先生、李长利
先生、赵惠芝女士、刘建平先生、及刘焕波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而符耀文先
生、董安生先生及吴革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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