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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619)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投票表决结果
兹提述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刊发之通函(「该通函」),内容关於收购金威时有限公司及MediaBonusLimited全部已发行股本之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提呈决议案已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实际表决
股份数目 实际表决
普通决议案 (约占实际表决股份 股份总数
总数的百分比)
赞成 反对
(a) 谨此批准、追认及确认Perfect 3,026,366,478 45,300,000 3,071,666,478
MindVenturesLimited(「买 (98.5252%) (1.4748%)
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与WinGainInvestments
Limited及SurgeFastAssets
Limited(「该等卖方」,两者均
由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
席兼主要股东吴鸿生先生全资
拥有)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
年十一月三日之买卖协议(「该
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
收购而该等卖方有条件同意
出售MediaBonusLimited及金
威时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
本,代价合共为20,000,000港
元(可按该协议调整))(注有
「A」字样之副本已呈交大会)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
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在
彼等认为就执行该协议或其项
下拟进行任何交易及使其生效
而言属必要、恰当、必需或合
宜的情况下作出一切该等行动
及事宜、签署及签立一切该等
其他文件及采取该等步骤,并
同意作出彼等认为符合本公司
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该等更
改、修订或豁免或相关事宜。
附注:
1. 投票的数目和百分比是按独立股东在股东特别大会上亲自或由受委代
表投票的股份总数计算。
2. 独立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就提呈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的股
份总数为10,661,173,116。
3. 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
载须於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提呈决议案。
4.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5,084,253,500股。
5.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按上��规则就提呈决议案须放弃及已经放弃投票
的股份总数合共为 4,423,080,384股(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29.32%),当中包括(i)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主要股东及该等 卖方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吴先生持有 556,663,2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本约 3.69% ;及(ii)Fung Shing Group Limited、ParkfieldHoldingsLimited、RonastarInvestmentsLimited及寰 辉投资有限公司合共持有3,866,417,184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股东特 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本约25.63%。
6. 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担任
投票表决之监察员。
7. 概无股东於该通函内表示任何意向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反对提呈决
议案。
8. 除已披露者外,概无股东须按上��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9. 提呈决议案之全文载於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股东特别
大会通告内。
承董事会命
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吴旭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为(1)执行董事:吴鸿生先生、张赛娥女士及吴旭茉女士;及(2)独立非执行董事:Hon.RaymondArthurWilliamSears,Q.C.、谢黄小燕女士及董涣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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