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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通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通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017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兹 通 告 北 京 城 建 设 计 发 展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谨 订 於 2017年 3月
9日(星 期 四)上 午 九 时 三 十 分 於 中 国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丰 台 北 路 18号 恒 泰 中
心 D座 12A举 行 本 公 司 2017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临 时 股 东 大 会」),以
审 议 并 酌 情 通 过 下 列 决 议 案(除 非 另 有 所 指,本 通 告 所 用 词 汇 与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2017年 1月 20日 的 通 函(「 通 函」)所 定 义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义):
普 通 决 议 案
1. 审 议 及 批 准 续 订 本 公 司 非 豁 免 持 续 关 连 交 易:
「 动 议 批 准 及 确 认 本 公 司 与 城 建 集 团 拟 续 订 的 综 合 服 务 框 架 协 议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的 持 续 关 连 交 易 截 至 2019年 12月 31日 止 三 个 年 度 的 年
度 上 限;及 授 权 本 公 司 任 何 一 名 董 事 与 城 建 集 团 续 订 有 关 协 议,或 代
表 本 公 司 签 署 或 订 立 其 认 为 必 要 或 适 宜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或 补 充 协 议
或 契 据,以 及 作 出 一 切 相 关 事 宜 及 采 取 一 切 有 关 行 动 以 使 续 订 综 合
服 务 框 架 协 议 生 效,并 作 出 其 认 为 属 必 需、适 宜 或 权 宜 的 改 动。」;
2. 审 议 及 批 准 有 关 委 任 袁 国 跃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的 决 议 案;
3. 审 议 及 批 准 有 关 委 任 赵 鸿 女 士 为 本 公 司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的 决 议 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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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 议 及 批 准 有 关 委 任 闫 连 元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 的 决 议 案。
承 董 事 会 命
北 京 城 建 设 计 发 展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王 丽 萍
北 京,2017年 1月 20日
於 本 通 告 日 期,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为 王 汉 军 及 李 国 庆;本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王 丽 萍、陈 代 华、郭 延 红、关 继 发、苏 斌、孔 令 斌 及 汤 舒 畅;及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张 凤 朝、王 德 兴、阎 峰、孙 茂 竹 及 梁 青 槐。
附 注:
1. 上 述 决 议 案 的 详 情 载 於 通 函 内。
2. 本 公 司 将 於 2017年 2月 7日(星 期 二)至 2017年 3月 9日(星 期 四)(包 括 首 尾 两 天)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凡 於 2017年 3月 9日(星 期 四)名 列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的 H股
及 内 资 股 股 东 均 有 权 出 席 是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於 会 上 投 票。拟 出 席 是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於 会 上 投 票 的 本 公 司 H股 股 东,最 迟 须 於 2017年 2月 6日(星 期 一)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将 所 有 股 份 过 户 文 件 连 同 有 关 H股 股 票 送 达 本 公 司 的 H股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楼
1712�C1716室)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3. 有 权 出 席 是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於 会 上 投 票 的 股 东,均 可 委 任 一 位 或 多 位 人 士 代
表 其 出 席 及 投 票。受 委 任 代 理 人 无 需 为 本 公 司 股 东,惟 必 须 亲 自 出 席 是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以 代 表 有 关 股 东。
4. 股 东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委 任 代 理 人,由 股 东 签 署 或 由 其 以 书 面 形 式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署。倘 股 东 为 法 人,委 任 文 件 须 加 盖 法 人 印 章 或 由 其 董 事 或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署。倘 委 任 文 件 由 股 东 的 代 理 人 签 署,则 授 权 该 代 理 人 签 署 委 任 文 件 的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必 须 经 过 公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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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 资 股 股 东 最 迟 须 於 是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或 其 续 会(视 乎 情 况 而 定)指 定 举 行 时 间24
小 时 前 将 代 理 委 托 书 及 经 公 证 人 证 明 的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如 有)送 达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部,地 址 为:中 国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丰 台 北 路 18号 恒 泰 中 心 D座 12A,
方 为 有 效。H股 股 东 必 须 将 上 述 文 件 於 同 一 期 限 内 送 达 本 公 司 H股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M
楼,方 为 有 效。填 妥 及 交 回 代 理 委 托 书 後,股 东 届 时 仍 可 亲 自 出 席 是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并 於 会 上 投 票。如 未 有 任 何 指 示,则 受 委 任 之 代 表 有 权 自 行
酌 情 投 票 或 放 弃 投 票。
6. 拟 出 席 是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内 资 股 股 东(亲 自 或 委 任 代 理 人)须 於 2017年 2月 17日
(星 期 五)或 之 前 将 填 妥 的 出 席 会 议 回 执 以 专 人 送 递、邮 寄 或 传 真 方 式 送 交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部。拟 出 席 是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H股 股 东(亲 自 或 委 任 代 理 人)须
於 2017年 2月 17日(星 期 五)或 之 前 将 填 妥 的 出 席 会 议 回 执 以 专 人 送 递、邮 寄 或 传
真 方 式 送 交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
7. 是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预 计 需 时 半 天。股 东 或 其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是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或
其 任 何 续 会)的 交 通 及 食 宿 费 用 自 理。股 东 或 其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是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时 须 出 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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