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
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兹提述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二日的通函(「该通函」)及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以
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
括)施工工程框架协议及物资采购框架协议。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
所采用之词汇与该通函及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确认本公告并无任何虚假陈述、具误导
性声明或重大遗漏,并愿就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I.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临时股东大会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下午三时正於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2号4楼420室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周黎明先生主持。本公
司若干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有亲身或透过其授权代表出
席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国律师也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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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於临时股东大会之日,赋予股份持有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
投赞成或反对票权利的股份总数为3,058,060,000股。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5名,持有1,830,586,925股股
份,占附带投票权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9.861%,其中:
1.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A股持有人或授权A股代理人共4名,持有
1,641,230,764股A股,约占总股本的53.669%;及
2.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H股持有人或授权H股代理人共1名,持有
189,356,161股H股,约占总股本的6.192%。
截至临时股东大会最後暂停办理H股过户登记之日,省交投为持有
本公司约33.87%股权的控股股东,并於该等施工工程框架协议及物
资采购框架协议中拥有权益,因此,省交投及其联系人已放弃於临
时股东大会上就该等有关施工工程框架协议及物资采购框架协议的
决议案投票。
除以上所述,概无股份持有人须就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
放弃投票。此外,概无赋予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就决议
案仅投反对票权利的股份。本公司亦无获悉任何人士曾表示打算投
票反对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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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结果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及批准了
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弃权
1.审议批准、认可和确认施工工程框架 855,526,847 0 0
协议A的签署、执行、实施及建议年度 (100%) (0%) (0%)
上限
2.审议批准、认可和确认施工工程框架 855,526,847 0 0
协议B的签署、执行、实施及建议年度 (100%) (0%) (0%)
上限
3.审议批准、认可和确认物资采购框架 855,526,847 0 0
协议的签署、执行、实施及建议年度 (100%) (0%) (0%)
上限
由於上述普通决议案的赞成票数均超过50%,故上述普通决议案已
获正式通过。
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任北京市中银
(成都)律师事务所许湾湾律师为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员。
IV.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已见证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证明(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公司章程条文的规定;(2)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及(3)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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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备查文件
1.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案;及
2.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张永年
公司秘书
中国四川成都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於本公告之日,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周黎明先生(董事长)、甘勇义
先生(副董事长)及罗茂泉先生,非执行董事郑海军先生(副董事长)、唐勇
先生、黄斌先生、王栓铭先生及倪士林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孙会璧先
生、郭元曦先生、余海宗先生及刘莉娜女士。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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