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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UAJUN HOLDINGS LIMITED
华君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7)
控股股东之股权变动
董事会获华君国际告知,知悉其唯一注册股东华君控股集团(英属处女群岛)(孟
先生与鲍女士分别最终拥有其97.5%及2.5%)作为卖方,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
根据买卖协议,华君控股集团(英属处女群岛)有条件同意出售以及买方有条件
同意购买华君国际之全部股权。待买卖协议完成後,华君国际将由孟先生与鲍
女士分别最终实益拥有97.0%及3.0%。
董事会获华君国际告知,知悉买方将向执行官提交豁免其根据《收购守则》需就
上述建议股权变动全面收购本公司股份义务之申请。买卖协议受限於若干先决
条件,包括执行官是否授出豁免。因此,倘执行官并不授出豁免,买卖协议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将不会进行。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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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本公司於二零一
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获华君国际有限公司(「华君国际」)告知,其唯一股东华君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英属处女群岛)」)作为卖方,与华君置业(高邮)有
限公司(「买方」)订立买卖协议(「买卖协议」)。华君置业(高邮)有限公司乃一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例成立之有限公司。根据买卖协议,华君控股集团
(英属处女群岛)有条件同意出售以及买方同意购买华君国际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建议股权架构变动
於本公告日期:
(i) 华君国际持有3,992,998,214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65.82%。华君
国际由华君控股集团(英属处女群岛)全资拥有,华君控股集团(英属处女群
岛)由华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华君国际发展」)全资拥有,华君国际发展由
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後者由孟广宝先生(「孟先生」)及孟先生
的配偶鲍乐女士(「鲍女士」)分别拥有97.5%及2.5%;及
(ii) 华君实业(营口)有限公司持有买方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其为一家根据中国法
例成立的有限公司,由孟先生及鲍女士分别拥有97.0%及3.0%。
待买卖协议完成後,华君国际将由孟先生及鲍女士分别间接拥有97.0%及3.0%,
而华君国际将继续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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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载列紧接买卖协议完成前的股权架构:
孟先生 鲍女士
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於中国成立)
97.5% 2.5%
100%
100%
华君国际发展
(於香港注册成立)
孟先生 鲍女士
华君实业(营口)有限公司
(於中国成立)
97.0% 3.0%
100%
100%
买方
(於中国成立)
100%
华君控股集团
(英属处女群岛)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100%
华君国际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65.82%
本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
5.56%
1
附注:
1. 於本公告日期,孟先生透过其全资投资公司之企业链持有53,571,429股股份,而其本人直接
持有283,853,513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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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载列紧随买卖协议完成後的股权架构:
孟先生 鲍女士
97.0% 3.0%
100%
100%
买方
(於中国成立)
100%
华君国际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65.82%
本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
华君实业(营口)有限公司
(於中国成立)
5.56%
1
附注:
1. 於本公告日期,孟先生透过其全资投资公司之企业链持有53,571,429股股份,而其本人直接
持有283,853,513股股份。
董事会获华君国际告知,知悉买方将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
行董事(「执行官」)提交豁免其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需就上述
建议股权变动全面收购本公司全部股份义务之申请。买卖协议受限於若干先决条
件,包括执行官是否授出豁免。因此,倘执行官并不授出豁免,买卖协议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将不会进行。
承董事会命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吴继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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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孟广宝先生(主席)、吴继伟先生(行政总裁)及
郭颂先生(副行政总裁);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柏林先生、沈若雷先生及潘治平先
生组成。
本公告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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