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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函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的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理人委任表格及回条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东提名董事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於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501室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6至7页。 如 阁下欲委托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须按随附的代理人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表格。H股持有人须将代理人委任表格交回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而内资股持有人须将代理人委任表格交回至本公司的中国总办事处。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召开时间前二十四小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交回。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如 阁下拟亲身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须於2017年2月25日(星期六)或之前将填妥的回条交回(如 阁下属H股持有人)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或(如 阁下属内资股持有人)本公司中国总办事处。 2017年1月27日 * 仅供识别 目录 页次 释义.................................................................... ii 董事会函件............................................................... 1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6 �C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含义: 「章程」 指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经不时修订、改动或以其他方式补充)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大唐」 指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为本公 司控股股东及发起人之一 「本公司」 指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码:01798)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内资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以人民币认购及缴足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的普通股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於中国北 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501室召开的2017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於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币交易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Cii�C 释义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指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6至7页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股份,包括内资股 及H股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Ciii�C 董事会函件 非执行董事: 中国注册办事处: 王野平先生 中国 刘光明先生 北京市 梁永磐先生 石景山区 刘宝君先生 八大处高科技园区 西井路3号 执行董事: 1号楼149房间 张春雷先生 胡国栋先生 中国总办事处: 中国 独立非执行董事: 北京市 刘朝安先生 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 卢敏霖先生 1号楼八层 余顺坤先生 邮编100053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28号 金钟汇中心18楼 致各位股东: 股东提名董事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所需的相关资料,以供 阁下就将於临时股东大会 上提呈的以下事项的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时,可作出知情决定: 1. 建议委任陈飞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及 2. 建议委任焦建清先生为执行董事。 * 仅供识别 �C1�C 董事会函件 王野平先生因届退休年龄,拟卸任非执行董事及董事长之职务,胡国栋先生因工作调整,拟卸任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之职务,彼等卸任将自临时股东大会委任新任董事後生效。王野平先生及胡国栋先生已分别确认,彼等与董事会在任何方面并无分歧,且并无有关彼等卸任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或联交所注意。 本公司与董事会谨借此机会衷心感谢王野平先生及胡国栋先生在担任本公司董事期间为本公司作出的卓越贡献。 一. 建议委任陈飞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按照章程规定,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提出提案。据此,本公司控股股东大唐向本公司提议委任陈飞虎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股东批准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而须予披露陈飞虎先生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陈飞虎先生,生於1962年7月,於2016年12月至今任大唐董事、总经理。其於2013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2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2年1月至2002年12月,任国家电力公司总经济师,兼体改办主任;1999年4月至2002年1月,历任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厅)副主任、主任并兼任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1997年9月至1999年3月,任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经营部副主任;1996 年2月至1997年6月,任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副司长;1995年1月至1996年1月,任福建 省电力工业局局长助理。陈飞虎先生於1981年8月参加工作,其曾在电力工业部、水利电力部、能源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工作。陈飞虎先生於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於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证券代码:01296))担任非执行董事。 陈飞虎先生毕业於中国人民大学,并获得工业经济专业大学本科学位。其现为高级会计师。 �C2�C 董事会函件 於正式获委任後,陈飞虎先生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任期自委任日期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根据章程,陈飞虎先生将於其任期届满後可获选连任。 陈飞虎先生作为非执行董事将不会从本公司获取任何薪酬。 截至本通函日期,除上述披露外,陈飞虎先生确认:(i)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ii)并无於本公司或本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iii)於过去三年并无在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v)於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并无拥有或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份所定义的任何权益;(v)概无与其委任有关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或联交所垂注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二. 建议委任焦建清先生为执行董事 按照章程规定,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提出提案。据此,本公司控股股东大唐向本公司提议委任焦建清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股东批准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而须予披露焦建清先生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焦建清先生,生於1963年5月,於2013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党委成员、副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3年12月,任大唐山西分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05年1月至2008年4月,任大唐安全生产部设备管理处处长;2003年12月至2005年1月,任大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大唐安全生产部运行管理处副处长;2001年6月至2003年1月,任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总工程师;1998年10月至2001年6月,任北京第三热电厂副厂长兼总工程师;1995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北京第三热电厂总工程师;1995年2月至7月,任北京石景山发电总厂副总工程师;1993年4月至1995年2 �C3�C 董事会函件 月,任北京石景山发电总厂发电处副处长;1991年9月至1993年4月,任北京石景山发电总厂生产办公室汽机专工;1986年9月至1991年9月,任北京石景山发电总厂生产技术科汽机专工;1984年5月至1986年9月,分别任北京石景山发电总厂检修处汽机队调速班技术员、队技术员;1983年8月至1984年5月,任北京石景山发电总厂京西电厂汽机队工人。焦建清先生於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於华中工学院学习,取得电厂热能动力专业本科学位;自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於华北电力大学学习,取得管理工程专业本科学位。其现为高级工程师。 於正式获委任後,焦建清先生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任期自委任日期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根据章程,焦建清先生将於其任期届满後可获选连任。 焦建清先生作为执行董事,其薪酬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其职权范围并虑及其於本公司的工作职责厘定,须经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批准。 截至本通函日期,除上述披露外,焦建清先生确认:(i)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ii)并无於本公司或本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iii)於过去三年并无在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v)於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并无拥有或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份所定义的任何权益;(v)概无与其委任有关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或联交所垂注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C4�C 董事会函件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於2017年2月15日(星期三)至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期间(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必须於2017年2月14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就H股持有人而言)或本公司中国总办事处,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八层,邮编100053(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 临时股东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 临时股东大会拟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於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501室召开,藉以批准拟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载於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内的决议案。临时股东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6至7页。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临时股东大会主席将根据章程第80条,就临时股东大会的每项决议案均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身或委派代理人或(倘为法团)委派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股东,就股东名册内以其名义下登记的每份股份拥有一票投票权,有权投多於一票的股东无须使用其所有投票权,或以同一方式使用其所有投票权。 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上述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故建议股东投票赞成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中所载将於临时股东大会提呈的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张春雷 执行董事 2017年1月27日 �C5�C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知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於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501室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及批准下列事宜: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委任陈飞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及 2. 审议及批准委任焦建清先生为执行董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大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张春雷 执行董事 中国北京,2017年1月27日 附注: 1. 本公司将由2017年2月15日(星期三)至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 记手续,期间不接受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2017年2月14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就本公司H股持有人而言)或本公司中国总办事处(就本公司内资股持有人而言)。 2. 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无论是否为股东)作为其股东 代理人代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在会上代其投票。 3. 代理人委任表格须由委托人或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须加盖法人 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C6�C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4. 代理人委任表格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送达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就本公司H股持有人而言);或本公司中国总办事处(就本公司内资股持有人而言),方为有效。如有关文件由其他人通过授权书或委托人发出的其他授权文件方式签署,则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由公证人核证。经公证人核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连同委任代理人的委托书须於委托书所述时间,送呈指定地点。 5. 如委托人为法人,则其法定代表人或经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而获授权的任何人士,均可代表 委托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 6. 本公司有权要求代表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 7. 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须於2017年2月25日(星期六)或之前透过专人送递或邮递或传真方式(传 真号码:(010)83956519)将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回条交回本公司的中国总办事处(就本公司内资股持有 人而言);或(就本公司H股持有人而言)透过专人送递及邮递交回本公司在香港的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8. 预期临时股东大会举行不会超过半天。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须自行承担其交通及住宿费用。 9. 本公司的中国总办事处载列如下: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八层,邮编100053。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张春雷先生及胡国栋先生;非执行董事为王野平先生、 刘光明先生、梁永磐先生及刘宝君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朝安先生、卢敏霖先生及余顺坤先生。 * 仅供识别 �C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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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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