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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G PROPERTY HOLDING LIMITED
合 景 泰 富 地 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13)
附带特定履约契诺之融资协议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 (作为借款人) 及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 (作为原担
保人) 与原贷款人、授权牵头安排行及账簿管理人以及代理人就有关分别为1,485百万
港元及150百万美元的可转让双币定期贷款融资及250百万美元的超额贷款权订立融资
协议,当中包括向本公司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约责任之条款。
本公告乃由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 ( 「上市规则」 ) 第13.18条作出。除非另有界定,以下段落所用词汇应与融资协议
(定义见下文) 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 (作为借款人) 及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 (作为原担保
人) 与 (其中包括)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
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及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作为原贷款人) ( 「原贷款人」 ) 、恒生银行
有限公司、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作为授权牵头安排行及账簿管理人) ( 「授权牵头安排行及账簿管理人」 ) 以及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作为代理人) ( 「代理人」 ) 订立融资协议 ( 「融资协议」 ) ,据此,原贷款人
已同意向本公司提供分别为1,485百万港元及150百万美元的可转让双币定期贷款融资及
250百万美元的超额贷款权 ( 「贷款」 ) ,期限自融资协议日期起计48个月。本公司根据融
资协议将取得之贷款将用於再融资其现有债务及拨付其企业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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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履约责任
根据融资协议条款, (其中包括) 本公司已承诺促使孔健岷先生 (即本公司控股股东) 於任
何时间:(i)实益拥有不少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投票权及控制权的35%;(ii)为本公
司的单一最大股东;及(iii)为本公司董事会 ( 「董事会」 ) 主席。
未能遵守上述任何承诺将构成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倘发生持续违约事件,则代理
人在大多数贷款人指示下应当及将向本公司发出通知:要求(a)在不损害任何贷款人参与
任何当时未偿还贷款的前提下,(i)撤销承诺 (并削减至零) ,而该等承诺将遭即时撤销
(并削减至零) ;或(ii)撤销任何承诺的任何部份 (并相应削减该承诺) ,而相关部份将遭即
时撤销 (而相关承诺将遭即时相应削减) ;及�u或(b)宣告融资文件项下之全部或部份贷款
连同应计利息及其他全部应计或未清偿款项即时到期且须予偿还,而该等款项将告即时
到期且须予偿还;及�u或(c)宣告全部或部份贷款须应要求偿还,而该等贷款将按大多数
贷款人的指示而应代理人要求即时偿还;及�u或(d)通知共同抵押代理人有关发生违约事
件及�u或指示共同抵押代理人,根据债权人相互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强制行使以共同抵
押文件所设立的抵押权。
只要产生上市规则第13.18条所述责任的情况仍存在,则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第
13.21条於其後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内作出相关披露。
承董事会命
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孔健岷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孔健岷先生 (主席) 、孔健涛先生、
孔健楠先生、李建明先生及徐锦添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李嘉士太平绅士、谭振辉先生
及李彬海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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