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首创钜大有限公司
(BEIJINGCAPITALJUDALIMITED)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提名委员会之
职权范围
(於2012年3月14日通过,於2013年6月14日及
2016年12月28日修订)
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首创钜大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於2012年3月14日通过,於2013年6月14日及2016年12月28日修订)
於本职权范围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营公司指就任何法人而言,直接或间接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该等法人、受该等法人控制或与该等法人受共同控制的另一法人。
组织章程细则指不时修订之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批准指就向董事会提交的任何事宜而言,在具有法定人数出席而妥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经由多数董事作出之批准,或经由全体董事签署书面决议而作出之批准;
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本公司指首创钜大有限公司;
控制指透过持有具投票权的证券、合约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指示或影响某一法人之营运、管理或政策权力,而「受控制」、「控制」及「控制人」亦应相应诠释;
董事指本公司不时之董事;
政府主管当局指拥有合法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监督机构,或拥有合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或仲裁庭;
法例指任何外国、国家、超国家、联邦、州、市或地方的法例(包括普通法)、法规、规则、守则、政策、指令、标准、牌照、条约、规例或条例,或某一政府主管当局颁布的任何命令或许可或与之签订的任何和解协议;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
法人指个人、商号、法团、公司、合夥商行、协会、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公司或产业,或任何其他实体或机构,不论是否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包括任何政府主管当局。
成立
1. 委员会根据於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成立,为董事会辖下之委员会。
组成及法定人数
2.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3. 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主席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委员会应当占过半数。
4.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两名成员。
5. 公司秘书担任委员会秘书,公司秘书缺席时,由其代表或委员会任一成员担任委员会会议秘书。
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会议程序
6. 组织章程细则当中规管董事会会议及程序的条文在适用且不抵触本职权范围条文的情况下,在加
以必要变动後,亦适用於规管委员会会议及程序。
权力
7.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旨在确保董事会任命程序的公平及透明度,特别是协助董事会确定适当人
选,并推荐有关人选供董事会及本公司股东审议。
8. 委员会将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受到法律或监管限制(例如由於监管要求而受到
披露限制)。
9. 本公司将向委员会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10. 委员会有权向其认为合资格的任何人士(包括专业顾问)获取独立意见或协助,有关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委员会亦有权在其认为必要之情况下,邀请具有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部人士出席会议。委员会全权负责批核相关费用及聘用条款。
11. 委员会可在其认为适当并且合乎本公司最佳利益时,将权力转授予小组委员会或委员会主席。
职责
12.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以及多样的观点与角度),
并就任何��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制订甄选及提名董事的政策以及物色适当合资格董事以供董事会考虑的程序,并实施已批准
的相关政策及程序;
(c) 考虑相关人士的专长并充份顾及董事会多元化之益处,包括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
专业经验及其他质素,在此基础上物色合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之人士,并甄选或向董事会推荐出任董事职务之人选;
(d) 确保向董事会及股东提供获提名候选人的充分履历详情,以便其就甄选董事会成员作出决定;
(e) 评估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f) 在顾及本公司企业策略及日後所需各类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下,就委任或续聘执行及
非执行董事(包括股东重新选举轮任董事)以及董事(特别是主席及行政总裁)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g) 确保董事会根据本公司业务要求,在技能、经验及观点与角度的多样性方面达致平衡。就此
而言,委员会应协助董事会制订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本公司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有关政策或其概要(如有);
(h) 作出任何相关行动,以便委员会履行董事会不时授予之职责;及
(i) 遵从及遵守董事会所订明、本公司组织章程文件所载或联交所上市规则或有关法例所列明的
任何要求、指令或规例。
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报告程序
13. 委员会的所有决定或建议将提交董事会,收到董事会批准後方能生效。
14. 委员会秘书将备存委员会所有会议的完整会议纪录。委员会会议纪录将详细记录委员会成员审议
的事宜及作出的决定,包括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任何考虑及反对意见。委员会会议纪录的初稿及定稿将送交委员会所有成员,以便委员会成员在会後合理时间内分别提出意见及加以记录。秘书亦会将委员会会议纪录、有关报告及各项书面决议向全体董事传�。
董事会之权力
15. 在遵守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修订、补充及撤销本职权范围以及委员会
通过的任何决议,惟修订及撤销本职权范围以及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时,不得影响此前已经生效的任何委员会行为及决议,犹如本职权范围或决议并未被修订或撤销一样。
本职权范围之刊登
16. 本职权范围之副本将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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