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香港国际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7)
有关收购香港土地使用权
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协议备忘录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雅晋签订协议备忘录,并将协议备忘录送交香港政府,
据此,雅晋将以代价5,529,700,000港元向香港政府收购该地块之土地使用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获得该地块之土地使用权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
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非常重大收购。因收购事
项涉及透过公开投标向香港政府收购香港土地,所以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0C)
条,收购事项为一项合资格地产收购。本公司在其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单独进行
收购事项。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33A(1)条,收购事项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
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一份载 有( 其 中 包括 )( i )收购事项进一步详情;及(ii)本集团财务资料之通函预期
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C1�C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有关香港政府接受雅晋就该地块所提交投标之公告。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雅晋已就收购该地块之土地使用权签订协议备忘录,并将
协议备忘录送交香港政府。
协议备忘录及收购事项之详情
订约方
(1) 香港政府,作为该地块之卖方及独立於本公司与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及
(2) 雅晋,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该地块之投标人
该地块之资料
位置: 香港九龙启德第1L区1号地盘之新九龙内地段第6564号
租赁年期: 自协议备忘录日期起计50年
地盘面积: 约7,318平方米
最低及最高允许可发展 分别约23,711平方米及39,517平方米
建筑面积:
最高建筑密度: 不超过该地块40%之面积
允许用途: 私人住宅用途
竣工日期: 该地块将发展成楼宇或须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
前竣工之适合居住之楼宇。
�C2�C
转让限制: 该地块及其上所建楼宇仅於达成该地块之销售条件令地政
总署署长满意後方可转让,除非获得地政总署署长之事先
书面同意且均已达成就准予同意所施行之任何条件。
代价及付款条款
收购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之代价5,529,700,000港元将以下列方式结算:
(a)雅晋於提交投标时一并缴付的不可退回按金25,000,000港元已当作按金及用作
支付部分代价;及
(b)接纳函日期(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或之前)起二十八天内,须一笔过向香
港政府缴付余额5,504,700,000港元。
於本公告日期,雅晋尚未向香港政府缴付余额5,504,700,000港元。
董事参考地块所处区域内之未来业务前景及发展潜力以及香港房地产市场之整体前景厘定代价,即投标项下提交之竞投价。根据协议备忘录,每年将向雅晋收取相当於该地块不时应课差饷租值3%之地租,租期由协议备忘录日期起计五十年。视乎根据协议备忘录条款对代价余额之支付情况,雅晋将自香港政府获得该地块之拥有权,而该拥有权乃视为自协议备忘录日期起已授予雅晋。
雅晋之应付代价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银行融资及来自控股股东HNA Finance I
Co., Ltd.之免息无抵押贷款拨付。由於该笔贷款并无以本集团任何资产作抵押且免
息,符合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故HNA Finance I Co., Ltd.授出该笔贷款虽为关连
交易,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是获全面豁免遵守股东批准、年度审核及所有
披露规定。
�C3�C
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如本公司二零一五�u二零一六年年报所披露,本集团主要业务分部包括(i)在香港之
地基打桩及地盘勘查;(ii)在中国之物业发展;及(iii)在中国之物业投资及管理。
除在香港之地基打桩及地盘勘查行业与在中国之物业发展和物业投资及管理外,本
公司致力扩大其业务,包括在香港发展更重大项目。此外,鉴於香港不断增长的住
宅物业需求以及不断飙升之房价,董事局对香港住宅物业市场充满信心。就此而
言,本集团已确定该地块,而该地块将被规划及发展成私人住宅物业。该地块位於
黄金地段,预期将有全面交通网络及基础设施支援。董事局认为收购事项是将本集
团物业发展业务扩展至香港之重要里程碑,亦将提高本集团之收入流及整体竞争
力。
董事认为,协议备忘录条款乃一般商业条款,而收购事项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获得该地块之土地使用权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故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非常重大收购。因收购事项涉及透过公开投标向香港政府收购香港土地,所以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0C)条,收购事项为一项合资格地产收购。本公司在其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单独进行收购事项。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33A(1)条,收购事项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收购事项进一步详情;及(ii)本集团财务资料之通函预期将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前根据上市规则寄发予股东。
�C4�C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所赋予之涵义:
「接纳函」 指 香港政府地政总署向雅晋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接纳函,确认投标获接纳
「收购事项」 指 根据协议备忘录拟收购该地块之土地使用权
「董事局」 指 董事局
「本公司」 指 香港国际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百
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
所主板上市
「代价」 指 就该地块应付之地价5,529,700,000港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地政总署署长」 指 香港政府地政总署署长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政府」 指 香港政府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该地块」 指 位於香港九龙启德第1L区1号地盘称为新九龙
内地段第6564号之一幅地块,总地盘面积约为
7,318平方米
�C5�C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协议备忘录」 指 雅晋与香港政府就收购该地块之土地使用权订立
之协议备忘录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投标」 指 雅晋就收购该地块递交之投标
「雅晋」 指 雅晋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局命
香港国际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赵权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赵权先生、冯潮泽先生、刘军春先生、赵展鸿先生、刘健辉先生、范宁
先生、蒙永涛先生及黄泰伦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范佐浩先生、谢文彬先生、龙子明先生及李
杰之先生。
公司网站:www.hkicimgroup.com
�C6�C
有關收購香港土地使用權之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0评论
泰升集团
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