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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AUNCHTECH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民共和国注册成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88)
股东特别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中国深圳龙
岗区坂雪岗工业区五和大道北元征工业园办公楼九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兹本通告本公司股东将於股东特别大会考虑及酌情批准(不论是否有修订)以下
所提呈之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考虑及批准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七及十八条作出修改如下:原有的第十七及十八条全
删,以下列的第十七及十八条取替;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注册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为
33,000,000股,均由公司发起人持有,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00%。公司
各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所持股份(万股) 股份比例
1 刘新 1,320.00 40.00%
2 深圳市浪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196.25 36.25%
3 深圳市得时域投资有限公司 495.00 15.00%
4 深圳市杰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92.39 5.83%
5 王学志 96.36 2.92%
合计 3,300.00 100.00%
第十八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公司已於注册成立後发行
27,360,000股普通股,全部均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占本公司法定股本(普通
股)之 45.32%。公司成立时每股股份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经国务院证券
管理部门批准後,每股股份面值分拆为人民币 0.10元并再次合并为人民
币1.00元。2015年8月3日,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增资发行
不超过2,736万股H股。上述H股增发完成後,本公司现时的股本结构包括
329,160,000股普通股,每股股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其中内资股股东共
持有合共145,380,5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44.17%;非上市外
资股股东持有合共19,619,5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5.96%;中国
境外上市之外资股股东持有164,16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
49.87%。
承董事会命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刘新
谨启
中国深圳,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附注:
(A) 本公司股东务请注意,根据章程第46条,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 )至 二 零一七年三月
二十八 日( 星期二)( 包括首尾两日),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概
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
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
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
�m(就H股持有 人而言)或 本 公 司 之 中 国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 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 )。 於记录日期名列
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均有权出席公司之股东特别大会,并在会上表决。
(B)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有权表决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代理人(不论是否为股东),代其出席大
会,并於会上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之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代理人。
(C) 股东须将代理人委任书(若该代理人委任书由他人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代表委托人签署,
则连同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之副本),在股东特别大会或其续会指定
召开时间不少於24小时之前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
(D)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须将回条在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或之前交回本公司,详见回条及其说
明。
(E)填妥并交回代理人委任书及回条并不妨碍本公司股东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在会上表决之权
利,届时,代理人委任书将被视为已被撤销。
(F) 内资股股东须将代理人委任书(若该代理人委任书由他人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代表委托人
签署,则连同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之副本)以及回条送达本公司於中
国之主要营业地点。
(G) H股股东须将代理人委任书(若该代理人委任书由他人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代表委托人签
署,则连同经公证 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之副本)以 及回条送达本公司於H股股
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H)股东特别大会预计持续半小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须 自行承担交通及食宿费
用。
於本通告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董事刘新先(董事)、刘均先、兆欢及蒋仕先,执董事刘庸以及独执董事刘远先、张燕及宁波先。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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