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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申請表格

额外申请表格编号 重要提示 此乃有价值及不可转让的额外申请表格(「额外申请表格」),并仅供名列下文且拟申请其供股股份暂定配额以外之额外 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使用。本额外申请表格须 阁下即时处理。本额外申请表格及随附之暂定配额通知书所载之要约 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届满。 阁下如对本额外申请表格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或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 阁下全部或部分新锐医药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份,应谘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 其他专业顾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就供股刊发之章程(「章程」)。除文义另有所指外,章程所界定之词汇与本额 外申请表格所采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各份章程文件连同章程附录三内「14.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一段所述之文件,已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 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之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上述任何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结算对本额外申请表格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 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额外申请表格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 倘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 卖,并 符合香港结算之证券收纳规定,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 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自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於联交所之各自开始买卖未缴股款及缴足股 款供股股份之日期或於香港结算订定之任何其他日期起,可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间之任 何交易必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於中央结算系统交收。於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之所有活动均须依据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 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供股须待章程「董事会函件」一节「供股一供股之条件」一段所载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倘出现下述情况,包销商可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即最後接纳时限)前随时向本公司发出书 面通知以终止包销协议: (1) 包销商合理认为供股之成功将因以下各项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a) 引入任何新法规或任何现有法例或法规(或其司法诠释)之变动,或发生属任何性质之其他事件,而包销商可 能合理认为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供股而言属重大不利;或 (b) 发生政 治、军 事、财 务、经 济或其他性 质(不论是否与前述任何一项同类)之 任何本 地、国 家或国际事件或变 动(不论是否构成於包销协议日期之前及�u或之後发生或持续之连串事件或变动之一部分),或 性质为任何 本地、国家或国际骚动或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之升级,或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之事件或变动,而包销商可能合理 认为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c) 於签订包销协议後,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有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 (d) 股份在联交所之买卖因特殊金融情况或其他原因而被全面禁止、暂停或施加重大限制;或 (e) 联交所全面暂停证券买卖或暂停股份买卖,为期超过连续20个营业日(因审批公告或章程文件或与供股有关 之其他公告或通函而暂停者除外);或 (2)市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於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币市场变动,或证券买卖被暂停或受到限 制以及货币状况变动,包括香港货币与美利坚合众国货币汇价挂�h体系之变动),而包销商合理认为将导致进行供 股为不宜或不智;或 (3) 章程载有於包销协议日期前并未由本公司宣布或刊发之资料(不论有关本集团之状况或有关本集团遵守任何法例 或上市规则或任何适用法规),而包销商可能合理认为对本集团整体而言乃属重大,并可能会对供股之成功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或导致审慎投资者不申请认购其於供股项下之供股股份暂定配额。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发生以下事项,包销商将有权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撤回包销协议: (1) 包销商获悉本公司严重违反任何载於包销协议之保证或承诺;或 (2) 包销商获悉於包销协议日期或之後但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出现或发生任何事件或事项,而倘有关事件或事项於包销 协议日期前出现或发生,将会导致本公司於包销协议项下作出之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於任何重大方面变为失实 或不准确。 倘包销商行使其上述权利终止或撤回包销协议,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股份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星期三)起按除权基准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二)上 午九时正起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包括首尾两日)买卖。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 期一)下午四时正(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协定之有关较後时间)或之前,供股条件并未达成或包销协议被包销商终止, 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因此,有意於供股条件达成当日(及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之权利停止当日)前买卖股份及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星 期二)上午九时正起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包括首尾两日)买卖任何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 何人士,均须承担供股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或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建议拟买卖任何股份及�u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 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应谘询彼等本身之专业顾问。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 处: 注册 办 事 处: ClarendonHouse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2ChurchStreet 香港 皇后大道东183号 HamiltonHM11 合和中心22楼 Bermuda NewRayMedicineInternationalHoldingLimited 总部: 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杭州市 丹桂路19号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迪凯国际中心 (股份代号:6108) 37楼B-C室 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已发行股份获发三(3)股供股股份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基准以每股供股股份0.275港元进行1,249,344,000股供股股份之 香港 供股股款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新界 下午四时正接纳时全数缴足 沙田小沥源 源顺围10-12号 额外申请表格 康健科技中心 5楼517室 合资格股东姓名及地址 只供名列本栏之 合资格股东 申 请。 致: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列位董事 敬启者: 本人�u吾等为上文列名之合资格股东,现不可撤回地根据供股以每股供股股份0.275港元之认购价申请认购 股额外供股股份,并附上注明抬头人为「NEWRAYMEDICINEINTERNATIONALHOLDING LIMITED-EXCESSAPPLICATION」,及以「只 准入抬头人账户」划 线方式独立开出之 港 元支票或银行本 票,作为申请认购上述数目额外供股股份须全数支付之 股 款,本 人 �u吾等谨请阁下配发该等所申请 认购或较所申请认购数目为少之额外供股股份予本人�u吾等,并将本人�u吾等就此项认购申请可能获配发之额外供 股股份数目之本人�u吾等股票及�u或应退还予本人�u吾等任何申请认购股款之支票,按上列地址以平邮方式邮寄予 本人�u 吾 等,邮 误 风险概由本人�u吾等自行 承 担。本人�u吾等明白董事会将根据已作出额外申请之合资格股东所申请 认购之额外供股股份按比例向彼等分配额外供股股份,当 中不会涉及分配任何零碎供股股 份。旨在将碎股补足为完整 买卖单位之申请将不会获优先处理。本 人�u吾等知 悉,并不保证本人�u吾等可获配发任何所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 本人�u吾等承诺接纳按照章程文件所载之条款,并在 贵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之规限下可能配发予本人�u 吾等之上述数目之额外供股股份。本人�u吾等就任何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授权 阁下将本人�u吾等之姓名列入贵 公司之股东名 册,作为该等供股股份之持有 人。 1. 2. 3. 4. 申请人签 署(所有联名申请人均须签署) 日 期:二 零一七年 月 日 联络电话号 码: 本额外申请表格填妥及签署後,连同所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之数目按每股供股股份0.275港元计算的款项,须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 午四时正前交回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所有股款须以港元缴 付,并以在香港之持牌银行户口开出的支票或以香港之持牌银行 发出的银行本票支付。所 有此等支票或银行本票均须注明抬头人为「NEWRAYMEDICINEINTERNATIONAL HOLDINGLIMITED-EXCESSAPPLICATION」,并 以「只准入抬头人账 户」划线方式开 出。所有有关本额外 申请表格的查询均须寄交登记处之上述地址或致电(852)29801333。 所有支票及银行本票於收讫後随即过 户,而有关申请款项的所有利息(如有)将拨归本公司 所 有。填 妥 及交回本 额外申请表格连同额外供股股份的付款支票或银行本票,将 构成申请人之保证,指 支票或银行本票将於首次过 户时获兑现。在 不影响本公司之其他权利的情况 下,本 公司保留拒绝所附的支票或银行本票於首次过户时未能 兑现的任何额外申请表格之权 利。 阁下须於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时支付实际应付金额,任 何未缴足股款申请将 不获受理。倘 就申请支付过多款 额,则在款额为100港元或以上时方会向阁下发出不计利息之退款支 票。概不 会就所接获之任何额外申请表格及�u或相关股款发出收据。 章程文件并无亦不会根据香港以外之任何司法管辖权区之任何适用证券法例登记。除章程 内「董 事会函件」一 节中「海外股东之权 利」一段所述者外,本公司概无采取任何行动以批准於香港以外任何地区提呈供股。於香港 以外任何司法管辖权区并接获章程或暂定配额通知书(「暂定配额通知 书」)或 额外申请表格之人 士,不得视之 为申请供股股份之要约或邀 请,除非有关要约或邀请可於有关司法管辖权区合法地作出而毋须遵照任何登记或 其他法律或监管规定则除外。在 香港以外地区而拟根据供股为其利益申请供股股份之任何人士,须 自行遵守所 有相关司法管辖权区之法例及规例(包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 ),并缴付有关地区或司法管辖权区就此而 规定缴付之任何税项及徵 税。 本公司不会接纳除外股东(如有 )的供股股份的申请。倘 本公司相信接纳有关申请会触犯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 辖权区的适用证券或其他法例或规例,则 本公司保留权利拒绝接纳有关供股股份的申请。 任何香港境外人士填妥及交回本额外申请表 格,将被视为向本公司表明及保证,该 人士已或将会就额外申请表 格及其项下之任何申请全面遵守香港以外之该等相关司法管辖权区之地方登 记、法律及监管规定。为 免生疑, 香港结算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将概不受任何上述声明或保证规限。阁下对自身的情况如有疑 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其 他持牌法 团、银 行经 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 问。 阁下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以公告形式接获本公司通知有关额外申请供股股份之分配结果。倘根据 一份额外申请表格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大於根据供股提呈之供股股份总数(即1,249,344,000股 供 股 股 份 ), 则该申请(代名人公司所提交者除外)将会被视为无效及不获受理。倘阁下未获配发额外供股股份,则阁下 在申请认购时所付款项全数的退款支票将以平邮方式寄发予阁下,邮误风险概由阁下承担,及如阁下获 配发的额外供股股份数目少於所申请的数 目,则多缴的申请款项的退款支票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 期一 )或 之 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阁下,邮误风险概由 阁下承担。任何有关支票将以本表格所列人士的姓名为 抬头 人(如属联名申请人,则 为排首位之申请人)。预期有关额外供股股份之股票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 期一)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 阁下,邮误风险概由 阁下承担。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外,阁 下将会就所有配发及发行予阁下之供股股份及�u或额外供股股份(如有)(均为缴足股款 )获发一张股票。 所有文件(包括退款支票(如有 ))将以平邮方式由登记处按有关申请人或其他应得人士之登记地址寄发予彼 等,邮误风险概由彼等承 担。 本额外申请表格及根据其所作的申请均须受香港法例监管,并 按其诠释。 每份申请必须随附一张独立开出之支票或银行本票 本公司将不就股款另发收据 公司专用 申请编号 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 申请时缴交之股款 退还款项 港元 港元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91 汉传媒 0.06 70.27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00717 英皇证券 0.04 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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