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3)
须予披露交易―认购HIA系列债券之进一步公告
兹提述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
期分别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及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有关(其中包括)本集团认
购HI A系列债券之公告(「该等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
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所有A系列债券持有人(包括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
本金额20,000,000美元HI A系列债券之登记持有人冠思及本金额10,000,000美元CI
A系列债券之登记持有人Jianda)批准若干可换股债券条款及条件之修订。主要变
动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人将有权於到期日前按金额相等於该赎回或购回可换股债券本金额连同
其应计而未付利息之价格,及会令所有该等赎回或购回之可换股债券本金额
达至内部回报率为每年4%之有关金额连同应计而未付行政管理费,赎回或购
回全部或部分未偿还可换股债券;前提为任何赎回或购回之金额须为
1,000,000美元之倍数,惟倘所有未偿还可换股债券本金额少於1,000,000美
元,则赎回或购回所有(而非部分)未偿还可换股债券本金额;及
2.可换股债券将以鸿晟文化股份押记、凯泽文化股份押记及将由吴志忠先生(发
行人之执行董事)、洪先生、蔡先生、Expert Corporate及EverUltimate作出之担
保作抵押(相对原有条款及条件项下之抵押则为鸿晟文化股份押记、凯泽文化
股份押记、鸿晟鼎丰旅游股份押记、凯泽鼎丰旅游股份押记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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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变动及若干相应或澄清改动外,可换股债券其他主要条款及条件维持不
变。有关可换股债券其他主要条款之详情,请参阅该等公告。
本公司了解发行人正考虑於到期日前根据经修订可换股债券条款及条件购回HI A
系列债券。经考虑於根据经修订条款购回可换股债券时应付可换股债券持有人之
价格以及本集团因购回HI A系列债券可获得更多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董事会认
为可换股债券条款及条件之修订乃一般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而其项下拟进行
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承董事会命
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晓东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刘晓东先生、黄睿先生及王巍女士,非执行董
事为曾建勇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天佑博士、马立山先生及杨少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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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 認購HI A系列債券之進一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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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金控
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