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emilang International Limited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63)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兹通告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星期
三)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麽地道64号九龙香格里拉大酒店阁楼九
龙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接收及审议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
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3. 重新委任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 动议:
4.1 在下文4.3段之规限下,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每股面值
0.01港元之额外股份,以及订立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
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及其他附带
权利以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
�C 2 �C
4.2 上文4.1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订立
或授出於有关期间结束後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
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本公司债券及其他附带权利以认
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
4.3 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4.1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将
予配发 (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及发行之股本面值总额,
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
但不包括(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依据本公司发行赋有权利认购或
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现有认股权证、债券、公司债券、票据或
其他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或(iii)当时所采纳之任何购
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向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或其
他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或(iv)依
据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不时为代替股息而发行之股份,上述
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4.4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
一项最早发生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c) 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述之授权之日;及
「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内,根据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
列股东名册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及(倘适用)享有发售建议之本公
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於该日所持之该等本公司股份(或(倘适用)该等
其他证券)数目之比例向彼等提出之股份发售建议或发出给予权利可
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
就零碎股权或任何地区适用於本公司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
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
或其他安排)。」
�C 3 �C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 动议:
5.1 在下文5.2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按照及遵守所有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购回於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
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可能上市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
值0.01港元之股份;
5.2 根据上文5.1段之批准,本公司董事获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之面值
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
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5.3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
一项最早发生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c) 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述之授权之日。」
�C 4 �C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 动议待载於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
大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之第4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
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增幅为本公司以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
第5项决议案授予之权力而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之面值总额,惟该购
回之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於是次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
总额之10%。」
承董事会命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彭新华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
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授权文件之副本,
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为确定有权出席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五)(并非於二零一七年二
月二十八日刊发之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年报」)所述之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期间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
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应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四)(而非於年报所述之二零一七年
四月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4. 於本通告刊发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组成:(i)执行董事为彭新华先生、彭中庸先生、彭慧
娴女士,(ii)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洁英女士、黄晓萍女士、郭婉珊女士及Huan Yean San先
生。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0评论
彭顺国际
201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