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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TAIJUNAN 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8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司 」)谨 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8楼举行股东特别大
会(「股东特别大会 」), 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作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的决议案
(不论有否经修订):
除非另行定义,否则本通告所使用词汇应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
日的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国泰君安证券香港及国泰君安证券就委任国泰君安证券香 港及�u或其关联公司为建议发售的其中一名承销商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 月二十四日的委任备忘录(「委任备忘录」)(其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呈交股 东特别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b) 为及就实施及落实委任备忘录以及据此拟进行的任何交易,授权任何一名董 事、或任何两名董事(如须加盖本公司公章)代表本公司酌情作出其认为属必 要、适宜或适当的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署、协定、追认及签立一切有关
文件并同意有关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与此有关的变动、修订或豁免事
项。」 承董事会命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秘书
冯正尧
谨启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注册办事处:香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7楼附注:1.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之代表代其出席大 会,并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2. 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股东特别大 会上就该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於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 出席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该股份排名首位之该出席人士,方有权就该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核
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及无论如何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
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4. 上述决议案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四位执行董事为阎峰博士、王冬青先生、祁海英女士
及李光杰先生;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傅廷美博士、宋敏博士及曾耀强先生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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