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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JIANGSU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77)
江 苏 宁 沪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八 届 十 四 次 董 事 会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准 确 和 完 整,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带 责 任。
一 .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一) 江 苏 宁 沪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第 八 届 十 四
次 董 事 会(以 下 简 称「 本 次 会 议」)於 2017年 3月 24日 在 南 京 市 仙 林
大 道 6号 公 司 会 议 室 召 开,会 议 由 董 事 长 常 青 先 生 主 持。
(二) 本 次 会 议 通 知 及 材 料 於 2017年 3月 10日 以 邮 件、传 真 的 方 式 向 全
体 董 事 发 出。
(三) 本 公 司 董 事 11人,董 事 吴 新 华 先 生、董 事 胡 煜 女 士 因 公 务 未 能 出
席 本 次 会 议,两 位 董 事 均 委 托 董 事 尚 红 女 士 代 为 表 决;实 到 董 事
11人。监 事 会 成 员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列 席 了 本 次 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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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 次 会 议 的 召 开 符 合《公 司 法》及《公 司 章 程》的 有 关 规 定,本 次 会
议 决 议 为 有 效 决 议。
二 . 会 议 审 议 情 况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如 下 议 案:
1. 审 议 并 批 准 2016年 年 度 报 告 及 摘 要,并 以 中 文 在 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 上 及 上 海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刊 登,以 中 英 文 在 香
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jsexpressway.com
上 刊 登。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2. 审 议 并 批 准 本 公 司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并 将 此 提 案 交 2016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3. 审 议 并 批 准 本 公 司 截 至2016年12月31日 止 年 度 总 经 理 工 作 报 告。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4. 审 议 并 批 准 本 公 司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审 计 报 告,并 将
此 提 案 交 2016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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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 议 并 批 准 本 公 司 2016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并 将 此 提 案 交 2016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6. 审 议 并 批 准 本 公 司 2017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报 告,并 将 此 提 案 交 2016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7. 审 议 并 同 意 2016年 度 末 期 利 润 分 配 预 案,并 将 此 提 案 交 2016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本 财 务 年 度,公 司 归 属 於 母 公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约 人 民 币33.46亿 元,
建 议 以 总 股 本 5,037,747,500股 为 基 数,向 股 东 派 发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人 民 币 0.42元(含 税),占 本 年 度 归 属 於 母 公 司 净 利 润 约 63.23%。
2016年 度 不 实 施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计 划。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8. 审 议 并 批 准 聘 任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特 殊 普 通 合 夥)为 本 公
司 2017年 度 审 计 师,批 准 其 薪 酬 为 人 民 币 240万 元�u年,并 将 此 提
案 交 2016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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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审 议 并 批 准 聘 任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特 殊 普 通 合 夥)为 本 公
司 2017年 度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师,批 准 其 薪 酬 为 人 民 币 80万 元�u年,
并 将 此 提 案 交 2016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10. 审 议 并 批 准 本 公 司 发 行 规 模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50亿 元 的 超 短 期 融 资
券,并 在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滚 动 发 行;授 权 董 事 顾 德 军 先 生 处 理 合 同
签 署 及 资 金 拨 付 审 批 等 後 续 相 关 事 宜。并 将 此 提 案 交2016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日 起 一 年 内 发 行。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11. 审 议 并 批 准 本 公 司 借 款 给 附 属 子 公 司 江 苏 广 靖 锡 澄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广 靖 锡 澄 公 司」)的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议 案;并 将
此 提 案 交 2016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同 意 本 公 司 利 用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筹 集 的 资 金 借 款 给 广 靖 锡 澄 公 司,
余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0亿 元,自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日 起 三 年 内 有 效,利
息 按 本 公 司 发 行 的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当 期 利 率 计 算,有 关 还 本 付
息 等 相 关 费 用 由 广 靖 锡 澄 公 司 支 付;该 资 金 用 以 调 整 其 现 有 债
务 结 构,降 低 资 金 成 本;并 授 权 董 事 顾 德 军 先 生 处 理 合 同 签 署 及
资 金 拨 付 审 批 等 後 续 相 关 事 宜;批 准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公 告 内
容 并 授 权 董 事 会 秘 书 姚 永 嘉 先 生 於 协 议 签 订 後 予 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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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董 事(包 括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认 为 该 交 易 条 款 公 平 合 理,是 在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日 常 业 务 中 进 行,属 一 般 商 务 条 款,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批 准 成 立 由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组 成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向 独 立 股 东(即
招 商 局 公 路 网 路 科 技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联 系 人 以 外 的 所 有
股 东)就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给 予 意 见。
该 议 案 为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事 项,关 联�u关 连 董 事 吴 新 华 先 生、
胡 煜 女 士 对 此 项 决 议 回 避 表 决,其 余 各 董 事 均 可 在 有 关 决 议 案
中 投 票。
表 决 结 果:同 意 9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12. 审 议 并 批 准《江 苏 宁 沪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年 度 独 立 董 事
述 职 报 告》。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13. 审 议 并 批 准《江 苏 宁 沪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年 度 企 业 环 境
及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14. 审 议 并 批 准 本 公 司《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2016年 度 履 职 情 况 报 告》、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2016年 度 履 职 情 况 报 告》、《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2016年 度 履 职 情 况 报 告》及《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2016年 度
履 职 情 况 报 告》。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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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审 议 并 批 准《江 苏 宁 沪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及《江 苏 宁 沪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16. 审 议 并 批 准《江 苏 宁 沪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评 估 报 告》;通
过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的 检 查,一 致 认 为 其 系 统
有 效 及 足 够。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17. 审 议 并 批 准 本 公 司、广 靖 锡 澄 公 司 及 江 苏 宁 常 镇 溧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宁 常 镇 溧 公 司」)与 江 苏 通 行 宝 智 慧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通 行 宝 公 司」)的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议 案。
同 意 本 公 司、广 靖 锡 澄 公 司 及 宁 常 镇 溧 公 司 分 别 与 通 行 宝 公 司
签 署《路 网 技 术 服 务 框 架 协 议》及《 ETC客 服 网 点 管 理 协 议》,并 授
权 董 事 顾 德 军 先 生 处 理 相 关 事 宜;批 准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公 告
内 容 并 授 权 董 事 会 秘 书 姚 永 嘉 先 生 於 协 议 签 订 後 予 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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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审 议 并 批 准 本 公 司、广 靖 锡 澄 公 司 及 宁 常 镇 溧 公 司 与 江 苏 高 速
公 路 联 网 营 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联 网 营 运 公 司」)的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议 案。
同 意 本 公 司、广 靖 锡 澄 公 司 及 宁 常 镇 溧 公 司 分 别 与 联 网 营 运 公
司 签 署《路 网 管 理 服 务 框 架 协 议》,并 授 权 董 事 顾 德 军 先 生 处 理 相
关 事 宜;批 准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公 告 内 容 并 授 权 董 事 会 秘 书 姚
永 嘉 先 生 於 协 议 签 订 後 予 以 公 告。
19. 审 议 并 批 准 本 公 司、广 靖 锡 澄 公 司 及 宁 常 镇 溧 公 司 与 江 苏 现 代
路 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现 代 路 桥」)的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议 案。
同 意 本 公 司、广 靖 锡 澄 公 司 及 宁 常 镇 溧 公 司 分 别 与 现 代 路 桥 签
署《高 速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并 授 权 董 事 顾 德 军 先 生 处 理 相
关 事 宜;批 准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公 告 内 容 并 授 权 董 事 会 秘 书 姚
永 嘉 先 生 於 协 议 签 订 後 予 以 公 告。
20. 审 议 并 批 准 广 靖 锡 澄 公 司 及 宁 常 镇 溧 公 司 与 江 苏 高 速 公 路 信 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信 息 公 司」)的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议 案。
同 意 广 靖 锡 澄 公 司 与 信 息 公 司 签 署 监 控 系 统 维 护、通 信 系 统、
机 电 设 备 养 护 等 项 目 合 同;同 意 宁 常 镇 溧 公 司 与 信 息 公 司 签 署
通 信 系 统、监 控 系 统 维 护 等 项 目 合 同;并 授 权 董 事 顾 德 军 先 生 处
理 相 关 事 宜;批 准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公 告 内 容 并 授 权 董 事 会 秘
书 姚 永 嘉 先 生 於 协 议 签 订 後 予 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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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董 事(包 括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认 为 议 案 第 17、18、19、20事 项
交 易 条 款 公 平 合 理,是 在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日 常 业 务 中 进 行,
属 一 般 商 务 条 款,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议 案 第 17、18、19、20为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事 项,关 联�u关 连 董
事 常 青 先 生、顾 德 军 先 生 及 杜 文 毅 先 生 对 该 4项 决 议 回 避 表 决,
其 余 各 董 事 均 可 在 有 关 决 议 案 中 投 票。
议 案 第 17、18、19、20表 决 结 果:同 意 8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该 4项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21. 审 议 并 批 准《增 加 常 州 至 宜 兴 高 速 公 路 一 期 项 目 资 本 金 出 资 额 的
议 案》。
同 意 增 加 常 州 至 宜 兴 高 速 公 路 一 期 项 目 资 本 金 出 资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亿 元、资 本 金 总 计 出 资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0亿 元;并 授 权 董 事 顾
德 军 先 生 处 理 後 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签 署 广 靖 锡 澄 公 司 投 资 常 宜 高
速 一 期 项 目 的 股 东 会 决 议 等 事 宜。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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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审 议 并 批 准 本 公 司 在 保 障 资 金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利 用
自 有 闲 置 资 金 投 资 银 行 短 期 保 本 型 理 财 产 品,理 财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5亿 元,有 效 期 限 为 1年,在 有 效 期 内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期 限 在 可 用 资 金 额 度 滚 动 投 资 银 行 理 财 产 品;并
授 权 董 事 顾 德 军 先 生 处 理 合 同 签 署 及 资 本 拨 付 审 批 等 後 续 相 关
事 宜。
表 决 结 果:同 意 11票;反 对 0票;弃 权 0票。
此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三 . 上 网 公 告 附 件
1. 关 於 2016年 度 董 事 会 有 关 事 项 的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2. 关 於 持 续 关 联�u关 连 交 易 事 项 认 可 之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书。
江 苏 宁 沪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中 国 南 京,2017年 3月 27日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为:常青、顾德军、杜文毅、吴新华、胡煜、尚红、
马 忠 礼、张 二 震 *、张 柱 庭 *、陈 良 *、林 辉 *
*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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