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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連交易 - 二零一七年物業服務合同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5) 持续关连交易 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 本公司与天津金融城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 据此,天津金融城同意於服务期内提供物业保洁、道路清扫及安全保护服务等物 业管理服务。 於本公告之日,天津金融城为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天津城投的全资附属公司。因 此,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每一份二零一七年 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所有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合 并计算。由於按年度基准合并计算後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根据 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符合 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绪言 本公司与天津金融城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据 此,天津金融城同意於服务期内提供物业保洁、道路清扫及安全保护服务等物业管 理服务。 �C1�C 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一、东郊污水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a) 天津金融城(作为服务提供方);及 (b) 本公司(作为服务接收方) 服务范围: (1) 物业保洁:综合楼内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楼道、 大厅、公共场所、卫生间及浴室的清扫和保洁; (2) 道路清扫:厂区道路、路面、自行车棚、公共场地的清 扫和保洁;及 (3) 安全保护服务:门卫、巡逻、秩序维护、守卫及安全检 查。 期限: 服务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服务费: 每月安全保护服务费为人民币66,500元,每月物业保洁服务 费为人民币8,100元,每月道路清扫费为人民币10,800元。 於服务期内的东郊污水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费总 额为人民币1,024,800元。 服务费乃由订约方经参考预计将予提供的物业服务的类型及 所调配的人员数量後公平磋商厘定。 付款期: 本公司须於每月10日前以支票结算形式向天津金融城支付 上月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 �C2�C 二、北仓污水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a) 天津金融城(作为服务提供方);及 (b) 本公司(作为服务接收方) 服务范围: (1) 物业保洁:综合楼内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楼道、 大厅、公共场所、卫生间及浴室的清扫和保洁; (2) 道路清扫:厂区道路、路面、自行车棚、公共场地的清 扫和保洁;及 (3) 安全保护服务:门卫、巡逻、秩序维护、守卫及安全检 查。 期限: 服务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服务费: 每月安全保护服务费为人民币42,000元,每月物业保洁服务 费为人民币8,100元,每月道路清扫费为人民币8,100元。於 服务期内的北仓污水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费总额 为人民币698,400元。 服务费乃由订约方经参考预计将予提供的物业服务的类型及 所调配的人员数量後公平磋商厘定。 付款期: 本公司须於每月10日前以支票结算形式向天津金融城支付 上月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 �C3�C 三、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a) 天津金融城(作为服务提供方);及 (b) 本公司(作为服务接收方) 服务范围: (1) 物业保洁:综合楼内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楼道、 大厅、公共场所、卫生间及浴室的清扫和保洁; (2) 道路清扫:厂区道路、路面、自行车棚、公共场地的清 扫和保洁;及 (3) 安全保护服务:门卫、巡逻、秩序维护、守卫及安全检 查。 期限: 服务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服务费: 每月安全保护服务费为人民币73,500元,每月物业保洁服务 费为人民币8,100元,每月道路清扫费为人民币10,800元。 於服务期内的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费 总额为人民币1,108,800元。 服务费乃由订约方经参考预计将予提供的物业服务的类型及 所调配的人员数量後公平磋商厘定。 付款期: 本公司须於每月10日前以支票结算形式向天津金融城支付 上月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 �C4�C 四、张贵庄污水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a) 天津金融城(作为服务提供方);及 (b) 本公司(作为服务接收方) 服务范围: (1) 物业保洁:综合楼内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楼道、 大厅、公共场所、卫生间及浴室的清扫和保洁; (2) 道路清扫:厂区道路、路面、自行车棚、公共场地的清 扫和保洁;及 (3) 安全保护服务:门卫、巡逻、秩序维护、守卫及安全检 查。 期限: 服务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但若本公司与天津城投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就运营及维 护张贵庄污水处理厂而订立的运营协议解除,则张贵庄污水 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服务费: 每月安全保护服务费为人民币63,000元,每月物业保洁服务 费为人民币8,100元,每月道路清扫费为人民币8,100元。於 服务期内的张贵庄污水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费总 额为人民币950,400元。 服务费乃由订约方经参考预计将予提供的物业服务的类型及 所调配的人员数量後公平磋商厘定。 �C5�C 付款期: 本公司须於每月10日前以支票结算形式向天津金融城支付 上月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 五、津沽污水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a) 天津金融城(作为服务提供方);及 (b) 本公司(作为服务接收方) 服务范围: (1) 物业保洁:综合楼内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楼道、 大厅、公共场所、卫生间及浴室的清扫和保洁; (2) 道路清扫:厂区道路、路面、自行车棚、公共场地的清 扫和保洁;及 (3) 安全保护服务:门卫、巡逻、秩序维护、守卫及安全检 查。 期限: 服务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服务费: 每月安全保护服务费为人民币84,000元,每月物业保洁服务 费为人民币10,800元,每月道路清扫费为人民币13,500元。 於服务期内的津沽污水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费总 额为人民币1,299,600元。 服务费乃由订约方经参考预计将予提供的物业服务的类型及 所调配的人员数量後公平磋商厘定。 付款期: 本公司须於每月10日前以支票结算形式向天津金融城支付 上月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 �C6�C 六、创业环保大厦物业服务合同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a) 天津金融城(作为服务提供方);及 (b) 本公司(作为服务接收方) 服务范围: (1) 卫生保洁:大堂、电梯、楼层、文体健身设施、商务中 心、洗手间、楼梯、会议室和办公室的清扫和保洁; (2) 安全保护服务:巡逻、车辆管理、监控系统、门岗守备 及设备维护; (3) 水电及设备维护保修:巡视保养、维修及记录; (4) 土木维修; (5) 行政事务:接待事务、档案及收发邮件;及 (6) 其他物业服务。 期限: 服务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服务费: 每月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81,398元。於服务期内的创业环保 大厦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976,776元。 服务费乃由订约方经参考物业服务面积後公平磋商厘定。 付款期: 天津金融城於每季度的首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向本公司提供上 季度的物业综合管理费收据。本公司在收到收据后七个工作 日以支票或汇款的方式向天津金融城支付上季度的物业综合 管理费。 �C7�C 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费年度上限预计不会超过人民币6,060,000元。预计物业服务费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年度上限乃经参考(其中包括)下列因素后厘定: (1)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五个月,本公司就东郊污水处理厂、北仓污 水处理厂、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张贵庄污水处理厂、津沽污水处理厂及创业环 保大厦向天津金融城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1,742,000元; (2)按照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 度,本公司就东郊污水处理厂、北仓污水处理厂、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张贵庄 污水处理厂、津沽污水处理厂及创业环保大厦预计应付的物业服务费总额不高 於人民币6,058,776元; (3) 污水处理厂的安全保护费的计费标准为人民币3,500元�u人�u月,物业保洁非及 道路清扫费的计费标准为人民币2,700元�u人�u月;及 (4) 创业环保大厦的物业服务费计费标准为人民币6元�u平方米�u月。 并无其他类似交易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3条与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合并计 算。 订立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的原因 就东郊污水处理厂、北仓污水处理厂、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张贵庄污水处理厂、津 �C8�C 沽污水处理厂及创业环保大厦,本集团均须委聘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保 洁、道路清扫及安全保护服务等物业管理服务。 天津金融城为一间在中国天津市拥有丰富经验的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管理多个物 业项目。天津金融城的过往经验将对本集团的业务运营提供可靠支援。 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 行董事)认为,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乃於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 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及天津金融城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污水与自来水以及其他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设计、管理、运 营、技术谘询及配套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施工及运营管理; 天津市中环线东南半环城市道路特许运营、技术谘询及配套服务;环保科技及环保产品设备的开发运营;自有房屋出租等。 天津金融城为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天津城投的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提供物 业管理服务,例如物业保洁、道路清扫、安全保护服务、土木维修及行政服务等。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之日,天津金融城为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天津城投的全资附属公司。因 此,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每一份二零一七年物 业服务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C9�C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所有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合并 计算。由於按年度基准合并计算後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根据上 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符合申报 及公告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及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安品东先生及陈银杏女士乃与天津城投有关连,被视为无法以独立身份向董事会提供推荐意见,故彼等已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批准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 东郊污水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北仓污水处理厂 物业服务合同、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物业服务合 同、张贵庄污水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津沽污水 处理厂物业服务合同及创业环保大厦物业服务合 同 「北仓污水处理厂 本公司与天津金融城之间签订的日期为二零一六 物业服务合同」 年十二月三十日的物业服务合同,据此,天津金 融城同意於服务期内就北仓污水处理厂提供物业 服务 「董事会」 董事会 「本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及H股分别於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C10�C 「董事」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东郊污水处理厂 本公司与天津金融城之间签订的日期为二零一六 物业服务合同」 年十二月三十日的物业服务合同,据此,天津金 融城同意於服务期内就东郊污水处理厂提供物业 服务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津沽污水处理厂 本公司与天津金融城之间签订的日期为二零一六 物业服务合同」 年十二月三十日的物业服务合同,据此,天津金 融城同意於服务期内就津沽污水处理厂提供物业 服务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适用於一项交 易)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服务期」 二零一七年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期,由二零 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创业环保大厦 本公司与天津金融城之间签订的日期为二零一六 物业服务合同」 年十二月三十日的物业服务合同,据此,天津金 融城同意於服务期内就创业环保大厦提供物业服 务 �C11�C 「天津金融城」 天津金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天津城投的全资附属公司 「天津城投」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 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资的唯一股 东,持有天津市政投资100%股权 「天津市政投资」 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持有本公司50.14%股权 「咸阳路污水处理厂 本公司与天津金融城之间签订的日期为二零一六 物业服务合同」 年十二月三十日的物业服务合同,据此,天津金 融城同意於服务期内就咸阳路污水处理厂提供物 业服务 「张贵庄污水处理厂 本公司与天津金融城之间签订的日期为二零一六 物业服务合同」 年十二月三十日的物业服务合同,据此,天津金 融城同意於服务期内就张贵庄污水处理厂提供物 业服务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刘玉军 中国,天津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林文波先生、付亚娜女士及彭怡琳女士; 两名非执行董事安品东先生及陈银杏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高宗泽先生、郭永清先生及王翔 飞先生组成。 �C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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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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