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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之交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须予披露之交易 董事会公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卖方 ( 本公司间接持有之全资附属公司 ) 与买方 订立出 售协议, 以代价 人民币 64,500,000元 ( 相等於 约 72,627,000港元 ) 将 出售股份售予买方。代价已由买方於出售协议签署当日以现金支付予卖方。出 售事项预计将於出售协议签署後七个工作天内完成。 因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十 四 章 规 定 计 算 其 中 一 项 适 用 之 百 分 比 比 率 高 於 5 % 而 低 於 25 %, 出售 事项 乃构成 本公 司一项 须予 披露之 交易 ,须 依照上 市规 则第十 四章 规定作出公布。 绪言 董事会公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卖方 ( 本公司间接持有之全资附属公司 ) 与 买方订立出售协议,以代价人民币 64,500,000元 ( 相等於约 72,627,000港元 ) 将出售 股份售予买方。 出售协议 日期�U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卖方�U 广州庄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持有之全 资附属公司。 �C 1 �C 买方�U 深圳市�蟠贤蹲视邢薰�司,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就董事会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买方 及 /或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者。 将予出售之资产�U 出 售 股 份 , 即 深 圳 公 司 50,000,000 股 已 发 行 及 缴 足 股 款 之 股 份 ( 连 同 40,000,000 股 未 缴 股 款 之 注 册 股 份 ), 合 共 相当於深圳公司约 3.1%之股权。 出售事项之代价 及完成�U 代价为人民币 64,500,000元 ( 相等於约 72,627,000港元 ), 已由买方於出售协议签署当日以现金支付予卖方。 出售事项预计将於出售协议签署後七个工作天内完成。 有关买方之资料 就董事会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买方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有关深圳公司之资料 深 圳 公 司 为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在 中 国 成 立 之 公 司 , 其 注 册 资 本 ( 包 括 已 发 行 及 缴 足 股 款之股份和未缴股款之注册股份 ) 为人民币 2,940,000,000元 ( 相等於约 3,310,400,000 港元 ),并主要从事 ( 其中包括 ) 投资控股,物业投资及发展,以及融资业务。 深圳公司之董事会包括 13名董事,其中一名董事为本公司之提名代表。於出售事 项完成後,该本公司代表将仍担任深圳公司之董事。 深圳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除税前及除税後溢利净额分别 约为人民币 158,500,000元 ( 相等於约 178,500,000港元 ) 及人民币 118,200,000元 ( 相等 於约 133,100,000港元 ) 。深圳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除税前 及除税後溢利净额则分别约为人民币 166,900,000元 ( 相等於约 187,900,000港 元 ) 及 人民币 121,600,000元 ( 相等於约 136,900,000港元) 。 �C 2 �C 深圳公司已就出售股份向卖方派付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四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股 息 , 现 金 数 额 分 别 约 为 人 民 币 3,000,000 元 ( 相 等 於 约 3,400,000港元 ) 及人民币 3,300,000元 ( 相等於约 3,700,000港元 ) 。於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卖方并无收到深圳公司之任何股息分派。 有关本集团及卖方之资料 本 集 团 之 主 要 业 务 为 物 业 发 展 、 投 资 及 买 卖 , 酒 店 经 营 及 管 理 , 货 品 及 商 品 ( 包 括手表配件及艺术品 ) 制造、销售及贸易,以及证券投资及买卖。 卖方为於中国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间接持有之全资附属公司。卖方主要从事 投资控股。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好处 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间之中期报告所述,本集团将继续寻找 投资机会以进一步扩大其收益来源,并分散至其他可提供稳定收入的业务。出售 事项有助本集团将其於深圳公司之投资 ( 在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告内乃列为 「可供 出售之金融资产」 ) 大部份变现获利,使本集团可专注并积极进行其他业务发展。 预 计 出 售 事 项 之 完 成 将 为 本 集 团 带 来 收 益 净 额 人 民 币 10,700,000 元( 相 等 於 约 12,000,000港元 ) 。有关收 益净额乃 按出售 股份之账 面成本人 民币 50,000,000元 ( 相 等於约 56,300,000港元 ) 与出售事项之代价两者的差额并扣除出售事项之估计开支 及税项计算。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 ( 扣除估计之相关开支及税项 ) 将约为人民币 60,700,000元 ( 相等於约 68,300,000港元 ),并会拨作本集团之营运资金。 於 出 售 事 项 完 成 时 , 卖 方 将 仍 持 有 深 圳 公 司 10,000,000 股 已 发 行 及 缴 足 股 款 之 股 份,相当於深圳公司约 0.3%之股权。 出售协议之条款及代价乃经卖方与买方考虑出售股份之账面成本和深圳公司之溢 利及溢利分派记录後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经考虑上述因素後,董事会认为出售 协议之条款及代价与一般商业条款相符及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团及其股东之整 体利益。 �C 3 �C 上市规则之涵义 因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十 四 章 规 定 计 算 其 中 一 项 适 用 之 百 分 比 比 率 高 於 5 % 而 低 於 25 %,出售事项乃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之交易,须依照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 定作出公布。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本公司」 指 Chuang’s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 ( 庄士中国投资有限 公 司 ), 於 百 慕 达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在 联 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 股份代号�U 298) 「关连人士」 指 上市规则赋予此词语之涵义 「代价」 指 买方根据出售协议就出售股份应付予卖方之代价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出售事项」 指 卖方根据出售协议将出售股份售予买方 「出售协议」 指 卖方与买方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就出售事项订立之 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者」 指 独立於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者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买方」 指 深圳市�蟠贤蹲视邢薰�司,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人民币」 指 中国之法定货币 �C 4 �C 「出售股份」 指 深圳公司 50,000,000股已发行及缴足股款之股份 ( 连同 40,000,000股未缴股款之注册股份 ),合共相当於深圳 公司约 3.1%之股权 「深圳公司」 指 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 广 州 庄 士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於 中 国 成 立 之 公 司,并为本公司间接持有之全资附属公司 「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Chuang’s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 (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庄家彬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於 本 公 布 日 期 , 李 美 心 小 姐 、 庄 家 彬 先 生 、 庄 家 丰 先 生 、 彭 振 杰 先 生 及 卢 永 祥 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而石礼谦先生、朱幼麟先生及范骏华先生为本公司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在本公布内,人民币款额已按人民币 1.00元兑 1.126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惟仅 供说明。有关换算不应视作有关款额已予、可能已予或可予按任何特定汇率或完 全兑换。 �C 5 �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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