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ew RayMedicine InternationalHoldingLimited
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0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星
期四)上午九时正假座香港沙田小沥源源顺围10-12号康健科技中心1楼举行股东特别
大会(「大 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各项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i)自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下午五时 正(香港时间 )起,透过增设2,200,000,000
股额外股份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40,000,000港元(分为800,000,000股
每股面值为0.05港元之普通股(「股份」))增加至150,000,000港元(分为
3,000,000,000股股 份 ),且 各 有关新股份於发行及缴足後将与现有已发行股
份於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地 位,并享有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所
载之权利及特权并受其所规限(「增 加法定股 本」);及
(ii)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在彼认为就实行增加法定股本而言属必要、合
宜或权宜之情况下,作出一切行动及事宜及签立及交付一切有关文件(包
括加盖本公司印章)(如适用 )。」
2. 「动议受限於并待以下条件达成後:(i)召开本大会通告之第1项决议案获正式通
过;(i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不迟於章程寄发日期(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之通函(「通函」))批准或同意批准(待配发後)及并无撤回
或撤销所有供股股份(定 义 见 下 文 )上 市 及 买 卖(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
(iii)於不迟於章程寄发日期(定义见通函 )向 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及登记所
有有关文件;及 (iv)包 销协 议(定义见通函 )於 最後终止时 限(定义见通函 )或 之
前并无获包销商(定义见通函 )根 据其中条款终 止:
(a) 批准以供股(「供 股」)方式向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记 录日 期」)(或本
公司与包销商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 )营 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合资格股东」)以 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275港元
按於记录日期当时每持有本公司一(1)股现有股份可获发三(3)股供股股份
之比例及另行根据通函所载条款及条件发行1,249,344,000股本公司每股面
值0.05港元之普通股(「供 股 股份」),而 不包括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登记
地址位於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且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据本公司所作查询
後认为,基 於相关地区法例之法律限制或该等地区相关监管机关或证券交
易所之规定,不向该等股东(「除外股东」)发售供股股份乃属必要或权宜之
本公司股东;
(b)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根据或就供股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以
其未缴股款形式及缴足股款形式),惟倘为除外股东,则不向除外股东配发
及发行供股股份,惟 将汇集及发行予本公司将指定之代名人,而该等供股
股份将按通函所载之条款处理;
(c) 授权董事会或其委员会就除外股东作出其可能认为属必要或权宜之有关其
他排除或其他安排,以 及一般进行其可能认为就使供股生效而言属合适之
有关事宜或作出有关安排;及
(d)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就进行或落实或有关供股及包销协议
或其项下拟进行之任何交易而言属必要、适合、合宜或权宜之情况下作出一 切有关行动及事 宜、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进一步文件以及采取有关步骤。」 承董事会命
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李植悦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注册办 事 处: 总 部:
ClarendonHouse 中国杭州市
2ChurchStreet 丹桂路19号
HamiltonHM11 迪凯国际中心
Bermuda 37楼B-C室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新界
沙田小沥源
源顺围10-12号
康健科技中心
5楼517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 有权委任一名或(倘持有两股
或以上股份之持有人)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 须
代表本公司之股东亲身出席大会。
(2)代表委任表格须以书面形式经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 签 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 须 盖
上法团印监或经负责人、授 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 署。
(3)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
或经由公证人签署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
时前按随附指示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
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22楼,方为有效。填 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後,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 於会上投 票。在此情况 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4)如属任何股份联名持有人,则 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股份 投 票,犹
如其为唯一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者;惟倘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之该等联名持有人多於一
人,则只有排名较先之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此投票,其 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
言,排名後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先後而定。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周凌先生、杨芳女士及李植悦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何厚祥先 生,BBS,MH、宋 克强先生及梁志坚先生。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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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医药
201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