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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融資租賃安排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250) 须予披露交易 融资租赁安排 融资租赁安排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微 山县中晟及北控光伏(作为共同承租人)与工银租 赁(作为出租人 )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 此,工银租赁向微山县中晟及北控光伏购 买租赁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280,000,000元,并於其後将其租回予微山县中晟及北 控光伏,为期10年。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於整个租赁期内归属 於工银租赁。於租赁期结束时及待微山县中晟及北控光伏支付(i)融资租赁协议项下 所有应付金额;及 (ii)象 徵式代价人民币1元後,租 赁资产之拥有权将归属於微山县 中晟及北控光 伏。 顾问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微山县中晟与工银租赁订立顾问协议 I,据此,微山县 中晟同意委聘工银租赁就租赁资产提供若干顾问服务,有 关服务包括(其中包括) 资产估值及监督租赁资产之运作,为期10年,微山县中晟应付工银租赁之总服务费 为人民币2,226,000元,须 於签署顾问协议I後10日内支付。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微山县中晟与工银租赁订立 顾 问 协 议 II,据 此,微 山 县 中晟同意委聘工银租赁就融资租赁安排提供若干顾问服务,有关服务包括(其中包 括)自签署顾问协议II起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期间提供财务及税务顾问服 务, 微山县中晟应付工银租赁之总服务费为人民币2,226,000元,须於签署顾问协议II後 10日内支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融资租赁协 议、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载於上市规 则第14.07条之适用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融资 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 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 定。 本公司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微山县中晟及北控光伏(作为共同承租人) 与工银租赁(作为出租人 )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工 银租赁向微山县中晟及北控 光伏购买租赁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280,000,000元,并於其後将其租回予微山县中晟 及北控光 伏,为期10年。 融资租赁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订约方 买方�u出租人: 工银租赁 卖方�u共同承租人: 微山县中 晟;及 北控光伏。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工银租赁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 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连人 士。 融资租赁协议包括(i)买卖租赁资 产;及(ii)租回租赁资产予微山县中晟及北控光 伏, 其详情论述如 下。 买卖安排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工银租赁按融资租赁协议所指定向微山县中晟及北控光伏购买 租赁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280,000,000元。有关买卖租赁资产之代价乃由融资租赁协 议之订约方按公平磋商并经参考租赁资产之现行市价厘 定。 代价须待若干条件获达成後方会支付,其中包括:工银租赁已自微山县中晟及北控光 伏收到所有载於融资租赁协议之相关尽职审查文 件,包括(其中包括 )确 认租赁资产 之拥有权之相关证明文件;及 工 银租赁已收到确认有关下 文「租赁 付 款」项下第二段 所述之抵押之适用登记手续已完成之相关证明文件。 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付款条件均可获工银租赁豁免。於本公告日期,工银租赁尚未 偿付代价款项。 租回安排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工银租赁同意租回租赁资产予微山县中晟及北控光伏,为期10 年。工银租赁将以书面知会租赁资产之融资租赁期开展日期。 租赁付款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估计由微山县中晟及北控光伏向工银租赁支付之租赁付款总额 将为人民币357,836,962元,即租赁成本本金额人民币280,000,000元加估计利息总额人 民币77,836,962元,其将分40期每季度支付。利息乃按浮动利率计算,并将参考中国人 民银行不时颁布之5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折让作出调 整。 微山县中晟及北控光伏於融资租赁协议及顾问协议项下之义务将 由(其中包括 )(a) 抵押微山县中晟之全部股权;(b)本公司之公司担 保;及(c)微山县中晟抵押应收电费 作保 证。 租赁资产之拥有权 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於整个租赁期内归属於工银租赁。於租赁 期结束时及待微山县中晟及北控光伏支付(i)融资租赁协议项下应付之所有金 额;及 (ii)象徵式代价人民币1元後,租 赁资产之拥有权将归属於微山县中晟及北控光 伏。 顾问协议I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微山县中晟与工银租赁订立顾问协议I,据此,微山县中 晟同意委聘工银租赁就租赁资产提供若干顾问服 务,有关服务包 括(其中包括 )资 产 估值及监督租赁资产之运作,为期10年,微山县中晟应付工银租赁之总服务费为人民 币2,226,000元,须於签署顾问协议I後10日内支 付。 顾问协议II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 日,微山县中晟与工银租赁订立顾问协议 II,据此,微山县 中晟同意委聘工银租赁就融资租赁安排提供若干顾问服务,有关服务包 括(其中包 括)自签署顾问协议II起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期间提供财务及税务顾问服 务,微 山县中晟应付工银租赁之总服务费为人民币2,226,000元,须於签署顾问协议II後10日 内支 付。 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估计租赁付款总额及顾问协议项下之服务费乃由融资租赁协议 及顾问协议之订约方按公平磋商并经参考租赁本金金额及可比较机器及设备之融资 租赁之现行市场利率厘 定。 订立融资租赁安排及顾问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融资租赁协议、顾 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乃由订约方按一般商业条款并经公平 磋商後协定,其向本集团提供长期财务资源及有关顾问服务,以供发展光伏发电站项 目。因此,董 事认 为,融 资租赁协议及顾问协议之条款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 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出租人之资料 工银租赁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融资租赁公 司。 有关承租人之资料 微山县中晟为一间本公司间接拥有90%权益之附属公司,并主要从事投资、开发及营 运光伏发电项目。北控光伏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并主要从事有关光伏发电 业务之设备买卖及顾问服务。 有关本集团及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活动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光伏发电站之投资、开 发、建造、营 运及管理、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及风力发电相关业务以及卷烟包装设 计、 印刷及销售业 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融资租赁协 议、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载於上市规则 第14.07条之适用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融资租赁 协议、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 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 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 列词汇具有以下涵 义: 「北控光伏」 指 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 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顾问协议I」 指 微山县中晟与工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 日就提供有关租赁资产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 问协议 「顾问协议II」 指 微山县中晟与工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 日就提供有关融资租赁安排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 之顾问协议 「顾问协议」 指 顾问协议I及顾问协议II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融资租赁协议」 指 微山县中晟、北控光伏及工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一 月二十五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协议之进一 步详情,请 参阅「融 资租赁协 议」一节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工银租赁」 指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 司 「租赁资产」 指 有关於中国山东省微山县建设一个50兆瓦光伏发 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其於本公告日期之 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280,000,000元(未经审核), 即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兆瓦」 指 兆 瓦,相等於1,000,000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 言,不包括香 港、中 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微山县中晟」 指 微山县中晟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於中国成 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间接拥有90%权益之附 属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胡晓勇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即执行董事胡晓 勇 先 生、石晓北先生、黄卫 华先生、王野先生及文辉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福军先生、许洪华先生及赵公直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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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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