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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
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公司名称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以「东方证券」(中文)及「DFZQ」(英文)开展业务)
(股份代号:03958)
内幕消息
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及上市规则第13.09(2) 条发出本公告。
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及A股停牌
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重大事项(「非公开发行A股」),鉴於该事项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交所」)上市的公司A股股票(「A股」)价格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後,
A股将自2017 年2 月6 日起停牌。公司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 个上交所交易日。公司
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不停牌。
於A股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
站(www.hkexnews.hk),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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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继续买卖
截至本公告日期,公司未有就非公开发行A股订立任何协议或合约。公司将会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於需要时就非公开发行A股作出进一步公告。
除本公告披露者外,公司董事会确认其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内幕消息。因此,公司将继续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H股之买卖。
由於非公开发行A股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倘若进行,非公开发行A股亦可能受限於某些条件。公司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潘鑫军
中国上海
2017年2月3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潘鑫军先生及金文忠先生;非执行董事吴建雄先生、张芊先生、吴俊豪先生、陈斌先生、李翔先生、许建国先生、黄来芳女士及周尧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志强先生、徐国祥先生、陶修明先生、尉安宁先生、潘飞先生及许志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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