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250)
须予披露交易
开发协议
开发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本公司与微山政府订立开发协议,内容有关於中国山东
省济宁市微山县建设及发展50兆瓦光伏发电 站。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开发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
用比率超过5%而所有有关比率均低於25%,订立开发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
通知及公告规 定。
开发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本公司与微山政府订立开发协议,内容有关於中国山东省
济宁市微山县建设及发展50兆瓦光伏发电站。开 发协议之若干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
(2) 微山政府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微山政府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
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 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项目详情
根据开发协议之条款,微山政府同意授予本公司独家权利,以(a)於中国山东省济宁市
微山县发展及建设50兆瓦光伏发电 站;及(b)於营运期内营运及管理发电站。
总投资
项目之总投资额估计为不超过人民币520,000,000元,乃由本公司与微山政府按公平原
则,并经参考发电站之规划装机容量、发电站及将建设为项目一部份之配套设施(包
括但不限於生态绿化及相关农业及渔业设施),以及相应估计建设成本厘定。
本公司须负责为项目提供资 金。本公司拟动用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u或银行借款拨
付项目之总投 资。
建设
根据开发协议之条款,本公司须负责项目之所有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於建设生态绿
化、相关农业及渔业设施以及生产及运输设施 ),并 须承担与该等建设工程有关之所
有开支及风险。除非获开发协议之订约方延长,否则发电站之建设期将为自开发协议
日期起直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 日(「建设 期」)。
本公司须於签订开发协议後一个月内向微山政府完成项目备案,并 於其後两个月内
开展建设 工 程。倘本公司未能按时开展建设工 程,微 山政府将有权终止开发协 议,并
撤销授予本公司营运发电站之权 利。
根据开发协议之条 款,微山政府 须:
(a) 确保并协助本公司取得发展项目所需之土地使用 权;
(b) 於建设期内协调及促进与相关政府批准有关之一切事 宜;
(c)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本公司取得进行项目之建设工程所需之所有相关政府批
准;(d) 与相关政府机关协调,以 为项目之建设工程提供电力及电源供 应;及(e) 为项目建设及提供基本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电力及供水,并於建设完成後将该
等基础设施之相关部份转让予本公司。与 项目有关之基础设施之相关部分之开
支及建设成本须由本公司根据开发协议承担。
为建造发电站,将委聘EPC承包商为项目提供工程、采购及施工服务及�u或将订立材
料采购及供应合同。
届满及营运期
开发协议将於营运期届满时终止。於中国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规限下,本公司须於营
运期届满 後30日 内,将土 地、发电站及所有已建设之设施无偿转让予微山政 府。
开发协议订约方之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活动为投资控股。本 集团主要从事投资、发展、建设、营 运及管理
光伏发电站、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及风力发电相关业务以及於中国从事设计、印刷及销
售卷烟包 装。
微山政府为中国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中国人民政府。
订立开发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项目乃根据经中国国家能源局批准之中国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之领跑者计划(「领跑
者计划」)下进行。领跑者计划载列中国光伏行业之先进技术基准。董事认为,根据领
跑者计划取得项目显示本集团之综合技术优势,并象徵其於中国光伏行业之行业认
可及市场领导地位。
开发协议之条款乃由其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後厘定,当 中拟进行之交易为本公司提供
於中国山东省建设、发展及营运光伏发电站之机会,本公司认为该地点有利於其於中
国发展光伏业务。此 外,本集团将可扩大其於中国之光伏发电站组 合,并 扩阔其收入
来源,最 终提升股东价 值。
监於上述各项,董事认为开发协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并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开发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
比率超过5%而所有有关比率均低於25%,订 立开发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
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 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
及公告规 定。
释义於本公告 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 列词汇具有以下涵 义:「董事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本公司」 指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开发协议」 指本公司与微山政府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就项目建
设、发展及管理订立之项目开发协议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EPC」 指工程、采 购及施工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兆瓦」 指兆瓦,相 等於1,000,000瓦
「营运期」 指 根据开发协议授予本公司之发电站营运期,即由发电站
商业营运起计25年
「发电站」 指将於中国山东省微山县济宁市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技
术基地建设之50兆瓦光伏发电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项目」 指发电站之设计、投 资、建设、发 展、营运及维护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微山政府」 指微山县人民政府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胡晓勇
香港,二 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即执行董事胡晓 勇 先 生、石晓北先生、黄卫
华先生、王野先生及文辉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福军先生、许洪华先生及赵公直
先生。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
01250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行情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01250)公告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01250)回购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01250)评级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01250)沽空记录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01250)机构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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