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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哲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6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康哲药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在香港中区
法院道太古广场二期港岛香格里拉大酒店五楼泰山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之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
会(「董事会」)报告及公司的核数师报告;
2. 批准建议的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1164元(按召开董事会
建议派发末期股息之前一个营业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汇率折算港元支付);
3. (a)重选陈燕玲女士为执行董事;
(b)重选撒曼琳女士为执行董事;
(c)重选张锦成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仅供识别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在本决议第(c)段的
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在本决议第(d)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
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每股面值0.005美元之未发行股份(「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行使该等权
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可用於认购或可兑换成股份之证券。
(b)本决议(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
建议、协议、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可用於认购或可兑换成股份之证券。
(c)董事根据本决议(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本公司股本总面值(不论是依据购股权配
发或以其他方式配发),惟不包括根据:
(��) 供股,指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在适当情况下,向有权获
发售本公司其他类别证券之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股份(或该等其他类别证券)之比例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内提呈发售股份,或授予可认购股份权利之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惟须受董事可能认��对有关零碎权利、或有关香港以外任何经认可之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可适用於本公司之法例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在厘定该等限制或责任事宜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之规限);
(��) 任何��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主管人员及/或雇员授予或发行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
股权或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於当时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
似安排;或
(��)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成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购股权或兑换权而发行之任何股份,
不能超过以下两者之总和:
(1)在本决议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及
(2)在以下决议第6和第7项通过的情况下,於本决议案通过之後,根据本决议购回本公司任
何股本之面值(为数最多相当於在本决议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
根据本决议(a)段所给予之授权亦须以此��限;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是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竟�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之授权时。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在本决议案(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c)段)内,行使本
公司一切权力,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定,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根据股份购回守则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本公司根据本决议第(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购回的本公司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根据本决议(a)段授出的授权亦须以此��限;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是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
时;或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之授权时。
7.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待上述第5及第6项决议案通过後,扩大董事根据上述第6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
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的无条件一般授权,於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予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可予配发、发行及处理的本公司股本总面值,加入自该一般授权授予之时起相当 於董事根据上述第6项决议案授予之授权行使权力购回的本公司股本总面值,惟该等购回之股本总面 值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承董事会命
康哲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林刚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林刚先生、陈洪兵先生、陈燕玲女士及撒曼琳女士;
(��
)独立非执行董事:张锦成先生、胡志强先生及黄明先生。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股份之转让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股东必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
2.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在该日期股份之转让将暂停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为确保有资格获派末期股息的股东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 五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
3.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
上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根据本公司细则之条文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代表该股东。如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则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代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4. 股东周年大会上所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将随函寄发予各股东。该等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於联交所之网站
www.hkexnews.hk上。无论股东能否参加股东周年大会,均需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
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将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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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哲药业
2017-03-23